中国诉讼法判解(第3卷)

出版时间:2005-7  出版社:公安大学  作者:樊崇义 编  

内容概要

本书共分八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主编絮语,个案与法理,以案说法,实践中的证据,刑事证据变化研讨会专题,质疑等。

作者简介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代表著有:〈诉讼原理〉(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主编)等。

书籍目录

主编絮语错案昭雪必须从偶然走上必然…………………………………………樊崇义(3)    聚焦:佘祥林案件疑罪从退、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无    ——从佘祥林案看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理方式  …………………葛  琳(10)有罪推定,何时方休……………………………………………………雷小政(14)消解的佘祥林……………………………………………………………崔  洁(24)    个案与法理新闻自由与侦查不公开的冲突和互动    ——以台湾白晓燕案件和大陆马家爵案件为视角  ……………黄  豹(35)法官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喻  中(44)从个案重新检视罪疑从轻原则  ……………………………张  燕  杨江涛(57)    以案说法刑事、民事诉讼及其交织中若干程序问题探讨………………………张  华(67)浅谈轻伤害案件中公诉自诉的关系  ………………………朱立平  吕刚伟(87)构建原告有权选择诉讼程序之理念    ——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选择为研究对象………邹征优  付晓宇(92)对人大行使许可采取强制措施、审判权的构建思考…………………杨  涛(99)论逮捕和审判人大代表许可制度的几个问题  ………………………胡志远(107)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用的刑事裁定书若干问题探讨…………魏  军  王立华(116)职务犯罪中“畏罪自杀”案件的处理    ——终止诉讼和缺席程序并举…………………………王长蓥  雨  田(123)管辖权的冲突与追诉时效的计算……………………………温克志  袁  迪(131)被告人在执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    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如何处理…………………………吴  政  江  烽(137)本案是否可恢复执行,如何执行………………………………………许自宝(142)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佚  名(148)    实践中的证据从案例论我国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补强范围…………………………谢小剑(155)从一起借贷纠纷案论手机短信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杨姝毅(164)行贿新方法带来的证据运用困惑………………………………………向  燕(172)本案的“指纹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胡志坚(180)盗窃案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审查与认定……………………王淑玲(184)当庭供证与庭前笔录冲突的解决………………………………………吴向东(189)以“盗窃数额辩解”对抗指纹证据时的事实认定问题………………吴群慧(194)    刑事证据变化研讨会专题浅析被害人陈述变化的原因与对策…………………………梁  平  皇甫杰(199)浅谈伤情鉴定结论之变化及司法认定………………………袁胜麦  田书昌(205)从张某贪污案浅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和辩解变化…………………………………………杜道泉  陶秀梅(212)言词证据变化原因探究及其防变设想………………………冉守宪  何国民(217)探索公诉证明规律  研究证据伪变对策    ——“公诉证明与证据变化研讨会”综述………………………………(222)    质    疑两百家连锁美容店肖像权争议之我见    ——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评析兼与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嘉宾商榷…………………………刘彤海(229)    港澳台法香港事务律师收费制度研究……………………………………………陈立峰(243)台湾地区关于共同被告诉讼地位的大法官解释………………………………(255)

章节摘录

书摘佘祥林“杀妻”案大白于天下。1994年1月,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其家人怀疑佘祥林杀害了她。4月,在附近一水塘发现了一具无名且已腐烂的女尸,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9个月后,佘祥林被一审判处死刑,后因证据不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后发回重审。1998年,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为由,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直到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复活”并出现在京山。至此,一桩冤案终于大白于天下。“杀妻”案的被害者偶然“复活”,给“杀人者”平反昭雪,使笔者想起20世纪80年代的河南魏清安“杀人”案,真凶在魏清安被判处死刑且执行后突然出现,并提供了他强奸杀人的证据,使被冤杀者魏清安得以平反昭雪。类似此类错案昭雪的例子还有若干。反思得以纠正的个个错案、冤案,几乎都是凭偶然的机会而实现的。如何从刑事诉讼的制度和程序上构建一套纠错机制,使错案昭雪从偶然走向必然,这是摆在我们面前必须回答的问题。    构建纠错机制,首要的前提是我们必须要有检点自己过去错误的足够勇气。“闻过则喜”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不仅要勇于纠错,还要敢于纠错,更要欢迎人民群众帮助我们纠错。佘祥林“杀妻”一案的纠错过程,以及所付出的代价,会使我们认识到检点自己的错误是何等不易!由于办案人员缺乏纠错勇气而发展到不择手段地迫害申冤者,迫害当事人,迫害群众,使人民群众申诉之路充满艰辛和血泪,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1994年12月,四处寻找张在玉下落的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在天门市姚领村打听到张在玉的行踪,当地村民和村委会还开具了证明,但办案机关不采信。不仅如此,还把出具证明的数位村民关押到公安机关3个多月。原村党支部副书记倪乐平,听说公安局要抓他,也在外面躲了好几个月。佘祥林的母亲因为不断地申诉、上访,为儿洗冤,也被公安机关抓去关押了9个多月,年仅54岁的杨五香出来后变得又聋又瞎,不会走路,在病痛中挨了3个月后与世长辞。    构建纠错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正确对待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申诉、上访,立法要给申诉定位。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且,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还把提起再审的条件规定为“确有错误”。从刑事诉讼法执行的情况看,对申诉不审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己决定是否“确有错误”,且对“确有错误”的理解和标准也各说不一。由此可见,如何对待申诉的问题不仅定位低下,只作为一般的群众信访,视为再审的材料来源之一,而且在立法上并没有规定申诉的审查程序、审查主体、审查时限、审查标准以及审查的后果及处理等。在这方面,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还是一个空白。笔者认为,要使错案昭雪从偶然走向必然,在构建纠错机制中,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科学的申诉处理机制,提高申诉的法律定位,尤其是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申诉,不能只作为一般的来信来访处理,应该视为“诉讼的继续”,或日“诉讼的延伸”,从受理和接受的组织、主体、程序等各个方面作出立法规定。要把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与近亲属的申诉加以区分,在程序设计上,要特别重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对当事人的申诉,在受理和审查的级别上,要提高审级,不能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原审法院进行,要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尤其是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申诉案件,一定要由上级法院直接受理;凡涉及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的申诉,要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查,一律取消由下级法院或原审法院受理和审查处理的做法;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案件的申诉,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受理和审查;对申诉受理、审查的期限,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设立错案昭雪的专门调查委员会,专门纠正申诉不止的重刑案件。我国当前的一些大案要案,即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案件,包括死刑案件,申诉不止,法院反复驳回。这些案件的当事人不惜时间和精力,从地方到中央,反复申诉,个别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不惜一切代价,为告状申诉四处奔走,甚至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事件。笔者认为,必须设立专门调查委员会专门处理这类案件,从组织上保证错案昭雪从偶然走向必然。建立错案调查委员会的做法对有效地纠正错案,查找错案发生的原因和避免将来类似问题发生有着重要作用。“据了解,加拿大也建立了类似机构,由司法部从社会上聘请一些经验丰富的专家,由他们对已经审理完但仍存在疑问的案件进行复查。在美国,北卡罗莱纳州最高法院于2002年成立了错案调查委员会。2003年康涅狄格州通过立法程序,成立了类似机构。”笔者认为,一些错案的当事人反复申诉,从地方到中央,从司法部门到权力机关,很难被受理和接受,告状难已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另外,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过去得以纠正的云南杜培武案、河南魏清安案,要么是因被害人的突然复出,要么是因真凶的现形,才使其得以昭雪,其间多次申诉,多人奔走为其辩诬,其结果次次被驳回。其主要原因在于纠错制度不完善,纠错机制缺乏组织保证。因此,要改过去错案昭雪靠偶然的做法,变偶然为必然,就必须从组织体制上设专门调查委员会,有了专门调查委员会情况可能会有所改变。    另外,从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着眼,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从法律监督的层面,加强对错案纠正的法律监督,并且要把法律监督落实到纠正生效裁判的各个环节中,如对申诉的监督,包括对申诉受理和接受、申诉审查、申诉处理、提起再审、审理程序、审理结果之落实、刑事赔偿等各个环节,严格履行其法律监督的职责。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不能把生效裁判的监督只寄托于抗诉,实践证明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成功率极低,同时,出于检察机关追诉犯罪的职责,往往把抗诉只限制在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上,并没有把注意力集中在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上,没有从上述各个环节上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通过法律监督纠错的案例极少,甚至是零。运用法律监督的职责,纠错平反,是我国错案昭雪从偶然走向必然的一个得力措施,大有发挥的空间。人民检察院应该成立专门的纠正错案的法律监督厅,专司申诉不止的大案要案。或者对现有审监厅的职责细化,把申诉的法律监督纳入其重要职责。这些措施对错案昭雪从偶然走向必然一定会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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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办的以诉讼法判例为研究对象的定期出版物。该刊物以蕴含诉讼法、证据法问题的真实判例为研究对象,兼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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