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上、下)

出版时间:2005-10  出版社: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希慧  页数:576  字数:1462000  

内容概要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将于2005年10月28日至10月30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作为每年一次的刑法学学术交流的盛会,本届年会事先拟定了三大方面的议题,即刑罚的裁量制度研究、渎职犯罪研究以及《刑法修正案(五)》有关问题研究。这些议题都与我国创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密切相关。    刑罚的裁量制度关系到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诸多问题。如何完善我国的刑罚裁量制度,进一步提高刑罚裁量规范的可操作性,实现刑罚的正当化、个别化、人性化等多种功能,亟待我们从理论上加以深入研究。渎职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常见的多发型犯罪,近年来,渎职犯罪的发生率不断攀升,手段愈益隐蔽,案情纷繁复杂,不仅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而且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如何有效地预防与打击渎职犯罪,成为摆在广大刑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书籍目录

上册(一)  略论累犯  普通累犯制度的法律解析  累犯制度研究  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普通累犯成立条件研究  累犯构成的主体要件若干问题研究  累犯的后罪的条件新探——以案例分析为视角  累犯若干问题的理论探讨与立法完善  累犯与犯罪人格  从学派论争角度观累犯制度  累犯人格责任论及其刑罚对策  论我国累犯刑事政策的重构  关于累犯制度的再思考  质疑累犯制度——兼谈我国累犯制度的另类发展路径  也论过失累犯  单位普通累犯刍议  单位累犯否定新论  单位累犯的否定性思考  “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与制度构建  设立单位累犯制度的几点思考  普通累犯成立条件新探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完善我国累犯制度  我国累犯制度之完善——以法律后果为视角  累犯及数罪并罚中若干问题探析  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一般累犯制度之比较  中美累犯制度比较研究——以美国“三振出局法”为视角  中俄累犯制度比较研究(二)  构筑犯罪分子的第二座黄金桥——自首制度及其完善  论设立自自制度——兼谈自首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几种特殊情况下自首的认定  自首从宽原则与量刑公正的实现  论我国自首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问题  自动投案认定中的若干实务问题辨析  自首制度探解  一般自首中投案时机条件的若干问题  自首认定的根据——由一则案例所想到的  从理念渊源看自首  自首认定问题研究  论自首制度的正当化根据  自首制度存在价值浅析  关于自首制度的文本及刑事政策分析  “自动投案”成立条件的认定  浅论准自首  特别自首制度研究 论余罪自首陈明华  略 论首服  对向犯的自首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责任的原则与共同犯罪的自首  余罪自首的认定与适用  论单位自首  再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研究  论想象竞合犯的自首认定——如实供述竞合数罪之一部分行为事实的自首认定  论网络犯罪的自首  数罪自首的认定  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自首几个问题的研究  自首、立功若干规定的理念及反思  从两起特殊案例看自首与立功制度的完善与适用  犯罪后的出路——量刑从宽制度的理性分析  立功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对立功制度价值的若干反思……

章节摘录

笔者认为,刑法应确立单位累犯制度。其理由主要有:(1)对单位犯罪明确承认和规定累犯制度符合适用平等原则。刑法第30条明确承认和规定了单位犯罪,既然如此自然人再次犯罪符合一定条件的成立累犯,法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以弥补前次刑罚特殊预防功能在量上的不足。那么,正如我们不能杜绝自然人初次犯罪后再次犯罪一样,我们也不能杜绝单位初次犯罪之后,再次进行犯罪。事实上,对于单位再次犯罪是否也应当从重处罚,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既然我国刑法典将自然人和单位同视为适格的犯罪主体,平等原则自然要求对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给予平等的处遇。①因此,确立单位累犯制度,使得接受刑罚处罚后再次犯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得到应有的严惩,就成为单位犯罪法典化后贯彻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必然逻辑结论。(2)单位再次犯罪的大量事实是刑法确立单位累犯制度的现实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人(单位)数量迅速增加,法人(单位)犯罪也日益严重。由于法律上没有关于法人(单位)再次犯罪如何处罚的规定,许多法人(单位)在缴纳完因其犯罪而被判处的罚金后,又继续实施牟利犯罪或经济犯罪,它们甚至把判处的罚金视为不过是为自己犯罪行为所缴纳的正常税收而已。②因此,单位再次犯罪的现实存在且多发为增设单位累犯制度提供了所针对的对象和预防的目标,从而使增设的单位累犯制度有的放矢,具有现实意义。(3)预防单位再次犯罪,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刑法确立单位累犯制度。首先,单位已被刑法理论界普遍地认为存在独特的意志活动,故与自然人一样,犯罪单位在被判处刑罚后的一定时期内再犯新罪表明其主观恶性深、“单位人格”危险陸大。其次,单位作为社会组织,拥有或掌握的大量人、财、物力为其再次犯罪可以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并且单位的犯罪意志一旦形成就较为顽固,转轨不易。因为单位意志的形成、贯彻有其固有的程序和模式,一经确立后,团体的惯性和惰性往往使其一发不可收拾。因而,单位受到刑罚处罚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大,其再犯造成的危害也极大。③因此,需要确立单位累犯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单位从重处罚,以打击和预防单位再次犯罪。否则,对再次犯罪的单位只能按初犯一样处理,势必不能更好地打击和预防单位犯罪,从而影响甚至阻碍我国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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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1卷:刑罚制度研究(套装上下册)》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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