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对金融规制的调控

出版时间:2007-1  出版社:人民公安大学  作者:陈天本  页数:405  

内容概要

金融规制与金融市场一样存在着失灵的地方,如何发挥金融规制的功能、尽量减少金融规制失灵的负面影响是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共同研究的重大课题。在法学中,行政法学对之尤为重视,因为行政法对金融规制的调控作用,是其他任何法律都无法替代的。  本书第一章研究了行政法对金融规制的必要性。首先,本章概括了金融市场存在着垄断、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导致市场失灵的一般因素。其次,该章指出了金融市场还存在高风险陸、支付危机的连锁反应性、与国家宏观经济稳定的高度关联性和公共性等一些特殊因素,需要实行政府规制。然而金融规制也会发生失灵问题,需要行政法的调控。本章最后论述了行政法对金融规制调控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即行政法是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利益与市场主体利益的协调器,是政府规制权力与市场主体权利的平衡器,是寻租、设租的防火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部门法。  第二章分析了对金融规制进行法律调控应当遵循的原则。法律对金融规制行为的调控,首先应当是规则的调控,但是法律规则在获得了确定性和普遍性价值的同时,丧失了灵活性、适应性等价值。金融规制需要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对金融规制进行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规制不但要遵循一般的行政法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公正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还要遵循一些特殊原则,包括促进有效竞争原则、内部自律和外部规制相结合原则两项原则。  第三章和第四章从行政实体法角度论述了行政法对金融规制的调控。第三章分两节论述了金融规制的主体,第一节考察了国外的金融规制特别是银行规制模式,包括采用“法制化、双线多头的分业规制”的美国模式与“统一规制、尊重自律”的英国模式,以及“统一规制、强调政府指导”的日本模式。笔者认为,世界上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融规制模式,一国选择何种金融规制模式一定要符合自己的国情;法制化是金融规制共同的趋势。第二节研究了我国的金融规制主体。结论是目前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成立“银监会”专司银行规制,沿用分业规制的模式是适宜的。第四章分四节研究了金融规制权力问题。第一节论述了规制权的来源,认为规制权的获取应奉行“权力法定原则”、“立法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后三节具体考察了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金融规制主体的一些主要规制权,包括金融市场准人规制权、交易规制权、危机处理与市场退出规制权。  第五章研究了行政程序法对金融规制的调控。本章首先指出行政实体法对金融规制的调控存在不足,需要行政程序法进行调控。然后指出行政程序法具有许多内在价值和外部作用,对金融规制进行调控具有正当性。本章最后论述了金融规制应当遵循的一些程序制度,包括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期限制度。  第六章研究对金融规制权的纠错与救济机制。对金融规制的纠错与救济是行政法对金融规制进行调控的最后一个环节。因为对金融规制的事前、事中的权力制约还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权力的滥用,因此事后纠错与救济具有必要性。事后纠错与救济能够发挥作用,往往以追究权力行使者的违法责任为条件。我国行政法规定了违法行使金融规制权力需要承担一系列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实施事后纠错与救济需要启动金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我国金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呈现案件数量少、案件类型单一、复议申请人胜诉少的特点,因而还不能发挥应有的纠错与救济作用。最后一节“反思行政法对金融规制的调控”既是本章的最后一个问题。也可以认为是本书的结语。

作者简介

陈天本,男,1972年6月出生,安徽庐江人。2004年博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领域主要包括:社会规制法、警察行政法。主要作品有:副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参编《行政法学》(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合著《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法律出版社,2004);参编《警察行政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中。另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行政法论丛》、《行政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导论 一般原理  第一节 政府规制的理由   一、不充分竞争   二、外部性问题   三、内部性问题   四、公共物品问题  第二节 金融规制的成因   一、金融业存在市场失灵问题   二、金融规制的特殊理由  第三节 行政法对金融规制进行调控的必要性   一、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与市场主体利益的协调器   二、政府规制权力与市场主体权利的平衡器   三、寻租、设租与防火墙   四、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 金融规制原则  第一节 金融规制原则与规则   一、“金融规制原则”之语意   二、规则的局限性   三、金融规制原则——金融规制规则局限性的 克服  第二节 金融规制遵循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制原则   二、合理规制原则   三、比例原则   四、公正原则   五、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六、规制公开原则   七、参与原则   八、效率原则  第三节 金融规制的特有原则   一、金融规制特有原则的确立   二、促进有效竞争原则   三、内部控制与外部规制相结合原则 金融规制的实体法调控(一) ——金融规制主体的确立  第一节 金融规制主体典型模式的比较研究   一、美国模式   二、英国模式   三、日本模式   四、小结  第二节 我国金融规制主体研究   一、历史路径   二、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划分与协调   三、小结——简评我国的金融规制体制 金融规制的实体法调控(二) ——金融规制权力  第一节 金融规制权的设定   一、金融规制权的设定   二、设定规制权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二节 金融市场准入规制权   一、金融机构准人规制权   二、业务准人规制权   三、高级管理人员准人规制权  第三节 金融市场交易规制权   一、金融谨慎规制权   二、价格规制权   三、产品和服务质量规制权   四、信息公开规制权  第四节 危机处理与市场退出规制权   一、外国经验   二、我国银行危机处理 金融规制的程序法调控  第一节 程序法调控的必要性   一、行政程序是现代法治的核心   二、行政实体法的窘境与行政程序法的补给   三、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与通过程序的法律自我调适  第二节 程序法调控的正当性   一、行政程序的外在功能   二、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  第三节 金融规制的主要程序法制度   一、说明理由制度   二、听证制度   三、信息公开制度   四、期限制度 纠错制度的不足与反思行政法对金融规制的调控  第一节 权力的事前、事中制约与事后纠错   一、权力的事前、事中制约   二、事后纠错——以司法审查为考察对象  第二节 违法行使金融规制权力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金融行政法的规定   二、一般行政法的规定  第三节 纠错制度的不足与成因   一、金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功能发挥的不足   二、成因分析  第四节 反思行政法对金融规制的调控   一、规制主体的多元化及其法律规制   二、规制行为的灵活化及其法律规制   三、监督和救济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重视行政相对人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后 记

章节摘录

  (一)公共利益:政府规制之目的  传统认为,政府规制是为了解决前文所说的市场失灵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既构成政府规制的起点,也成为政府规制的目的。  1.市场不完全性的克服  完全竞争是市场经济实现帕累托最优的“经典性条件”,但这个条件在现实中不可能具备。为“二战”后联邦德国经济迅速崛起作出重大贡献的弗莱堡经济学派,在阐释它的竞争秩序理论时,指出竞争秩序的建立需要两类原则,即“建立原则”和“调节原则”。前者是指为建立竞争秩序所涉及的原则,包括建立一个有运行能力的、完全竞争的价格体系;与竞争秩序相适应的稳定的货币体系;开放的市场体系;与完全竞争相一致的真正的契约自由等等原则。后者是指那些使竞争秩序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则,包括原则上禁止垄断;实行累进税制度,以便在不妨害投资意愿的前提下缩小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平等;在个别企业的经济计划没有考虑到它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时,国家有必要用法律手段来限制这些企业制定经济计划的自由;当劳动市场的供给方面有反常行为时,应该由国家采取一系列干预劳动市场的政策措施,直到规定劳动工资等。这种理论和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经济学分别从微观和宏观上论证了国家对经济干预的正当性。特别是弗莱堡学派,直接将市场竞争秩序纳入研究对象,认为政府是市场竞争秩序得以形成和维护的重要力量。  2.经济活动外部性的解决  由于外部性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市场机制无力对产生外部性的厂商给予惩罚。为了解决经济的外部性问题,庇古提出了以国家行为改善“自然趋势”的观点,即对外部性的制造者征收一定的税额以使资源的配置在社会范围内仍能够达到最优。庇古这一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思想实际上就是对不利后果的制造者进行惩罚,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而求得公正。这种方法符合自然法观念,与人们的道德观念也极为一致,因此长期以来作为金科玉律得到奉行,同时其也成为政府规制市场正当性的重要理论依据。但科斯认为,“我们在处理妨害后果的行为所面临的问题时,并不是简单地限制那些有责任者。必须解决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产生该损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在由法律制度调整权利需要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有关妨害的案件中,实际上做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各种资源如何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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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度与金融市场一样存在着失灵的地方,如何发挥金融制的功能、尽量减少金融规制失灵的负面影响是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共同研究的重大课题。在法学中,行政法学对之尤为重视,因为行政法对金融规制的调控作用,是其他任何法律都无法替代的。本书第一章研究了行政法对金融规制的必要性;第二章分析了对金融规制进行法律调控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三章和第四章从行政实体法角度论述了行政法对金融规制的调控;第五章研究了行政程序法对金融规制的调控;第六章研究对金融规制权的纠错与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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