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基本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07-2  出版社:人民公安大学  作者:程红  页数:294  

内容概要

中止犯理论是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在借鉴德日等国相吴理论的基础上,从比较分析中止犯的概念入手。对中止犯的立法理由、中止犯的成立条件等核心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止犯”一词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犯罪的中止形态;二是指犯罪人。卽中止眷。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中止犯概说;第二章,中止犯的立法理由;第三章,时间性;第四章,自动性(任意性);第五章。中止行为;第六章,有效性。

作者简介

程红,女,江西省南昌市人,1969年8月生。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2001年6月至2002年11月赴日本学习。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与比较刑法学。曾参著新编法学核心课系列教材《刑法学分论》等著作;在《法学》、《法商研究》、《中国刑事法研究》、《人民检察》等法学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引言  第一章 中止犯概说 第一节 中止犯的立法概况    一、国外中止犯的立法概况    二、我国中止犯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中止犯的概念、特征    一、中止犯的概念    二、中止犯的特征   第三节 中止犯的类型与存在范围    一、中止犯的类型    二、中止犯的存在范围  第二章 中止犯的立法理由 第一节 国外的学说之争    一、政策说    二、法律说    三、并合说    四、其他学说   第二节 我国的理论分歧    一、通说的观点    二、少数说的观点   第三节 中止犯立法理由的重新思考    一、对德、日相关学说之评析    二、对我国中止犯立法理由的论证  第三章 时间性 第一节 概说    一、时间性的意义    二、“在犯罪过程中”的含义   第二节 预备阶段的中止    一、德、日刑法中的预备中止    二、我国刑法中的预备阶段的中止   第三节 实行行为终了的判断标准    一、德国的学说及评析    二、日本的学说与判例    三、对我国中止行为类型划分标准的再认识   第四节 危险犯的既遂与中止    一、危险犯的既遂    二、危险状态出现后的中止问题  第四章 自动性  第一节 国外的学说及其评析    一、德国的学说及其评析    二、日本的学说及其评析    三、法国的学说及其评析    第二节 自动性的判断标准  一、我国的学说及其评价    二、规范的判断标准之提倡   第三节 任意性 自动性 的认定    一、因找到用合法的手段实现犯罪目的而放弃犯行    二、因害怕被发觉与受处罚而放弃犯行    三、因被害人等提供利益而放弃犯行    四、因产生犯罪动机的事由消灭而放弃犯行    五、因行为对象缺乏吸引力而放弃犯行    六、因嫌恶、痛苦之情而放弃犯行    七、因恐怖、惊愕而放弃犯行    八、因同情、怜悯而放弃犯行    九、因迷信而放弃犯行  第五章 中止行为   第一节 中止行为的划分概述    一、德、日刑法理论对中止行为的划分    二、我国刑法理论对中止行为的划分    第二节 不作为的中止行为与作为的中止行为    一、不作为的中止行为    二、作为的中止行为  第六章 有效性 第一节 有效性之地位    一、德、日的相关讨论与评述    二、我国的相关讨论与评述   第二节 有效性之前提——既遂结果未发生    一、结果本来就不可能发生    二、利用其他因素阻止了结果发生   第三节 与有效性相关的特殊问题    一、准中止犯问题    二、结果已发生能否成立中止问题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1)有关心理责任论的学说。德国学者Zachariae在距今一个半世纪以前就从心理责任论的立场出发,认为中止使未遂的有责性消灭。他指出,“作为未遂的可罚性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外部行动,二是违反刑罚法规的恶的意思。因此,未遂的刑罚是以上述两个本质的要件统合下的一个行为为条件的。以此为前提,如果上述两个要件中任何一个被回溯废弃或否定,那么可罚性就必然消失。外部的行动不能被回溯,而与外部的行动不同,意思可以被回溯废弃。人的意思即行为人行动的目的一旦达成,那么意思与由这种意思所产生的外部的行动或结果,就成为一体,统合为一个行为。这时就不存在意思的废弃问题。与此相对,如果行为人在中途停止,并变更或放弃其意思,在这种情况下,既存的意思可以因被回溯而失去意义”。也就是说,要承认未遂的可罚性需要违法的外部行为与恶的意思,如果因中止而变更、放弃恶的意思时,这种恶的意思就被回溯,就会因欠缺后一可罚性要件而对未遂变得不处罚。  但是,这种学说却有决定性的错误,即认为与外部的行动不同,意思可以被回溯废弃。对此,小野博士批判说,“从经验上来分析犯罪事实的话,犯意是一种心理的事实。只要着手犯罪,这种心理的、物理的事实就永远是一个事实。认为它可以废弃只不过是一种拟制而已”。也就是说只要意思也是一种事实,就不可能回溯废弃。  (2)有关规范责任论的学说。威尔泽尔在近期通过肯定规范责任论来提倡责任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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