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8 出版社: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于改之 页数:370
内容概要
刑事不法与民事不法的区别,是跨越传统法律分类中两种性质相异的法领域。那么,区分两种不的标准是什么?本书从“法认识论上的反思与借鉴”以及“刑法与民法的规范实像”入手,通过对刑民分界之相关学说的标准性考察,认为无论是就内容的全面性,判断基准的合理性,学说的机能性,概念的科学性,还是方法论的委当性以及与刑法谦抑的合致性而言,法益理论,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等都不足以担当刑民分界的标准,而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理论却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据此我们可以解决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中刑民分界的诸多难题。
作者简介
于改之,女,1969年12月生,山东聊城人。先后就读于曲阜师范大学(1987年至1991年,获哲学学士学位),北京大学(1993年至1996年,获法学硕士学位)、武汉大学(2002年至2006年,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参著《全球化语境中的有组织犯罪》、《中国刑法解释》、《刑法学》等著作;合译《美国版权法》;在《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及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多项,目前独自承担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山东大学青年成长基金项目各一项。
书籍目录
引 论 一、缘起:刑民之分产生的疑惑 二、几个基本概念的界定 三、本文的方法论 四、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结构第一章 刑民分界前思(I):法认识论上的反思与借鉴 第一节 反思与借鉴的缘由 第二节 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区别 一、概述 二、区别理论 三、理论检讨 四、结论 第三节 美国法中刑、民事藐视法庭行为的区别 一、概述 二、区别理论 三、理论检讨 四、结论 第四节 小结第二章 刑民分界前思(Ⅱ):刑法与民法的规范实像 第一节 概述 一、刑法的特性 二、民法的特性 三、本文的视角 第二节 法益保护差异 一、概述 二、刑法的法益保护类型 三、民法的法益保护类型 四、结论 第三节 违法性根据差异 一、概述 二、刑事违法的根据 三、民事违法的根据 四、结论 第四节 法律责任差异 一、概述 二、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四、结论 第五节 小结第三章 刑民分界的标准(I):学说及其标准性评判 第一节 分界标准概述 一、违法性的本质 二、犯罪的概念、本质 三、违法相对论质量的区别说 第二节 法益侵害说 ……第四章 刑民分界的标准(Ⅱ):严重脱逸社会相当理论之提倡第五章 刑民分界标准之贯彻(I):严重脱逸社会相当理论的立法展开第六章 刑民分界标准之贯彻(Ⅱ):严重脱逸社会相当理论的司法适用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2)违法性范围不同。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范围之所以不同,其产生原因之一就是作为责任前提的违法性的范围不同,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在侵害行为的对象上。由于损害赔偿是调整私人之间利益的制度,国家滥用民法效果、确保自己存在的危险并不多见,故民法事先不能预定侵害行为的类型,以更有利于保护权利或者调整利益关系。相反地,在调整国家和个人关系的刑法世界,由于国家经常具有滥用刑罚权的危险,故为了保护国民权利和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随意侵害,“罪刑法定”就成为不可缺少的原则。因此,民法以对国家的信赖为前提,刑事法则不得不以不信任为前提。于是,在刑法与民法领域,就存在以下不同:在民法中,不法行为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必须面向社会生活的发展,必须经常能够包含新的利益侵害类型在内,因此规定不法行为的要件和效果的民法,对于侵害行为的对象,民法仅仅规定为“权利”,而对其种类、范围则没有明确规定,故何谓不法行为,如何进行赔偿,其标准不是法律,而是一般市民的预测可能性。在刑法中,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法分则中规定了数量有限的犯罪类型,并且通过对各种犯罪类型的详细规定,在法律上明确地列举了作为刑罚前提的违法行为的类型;并且,由于刑罚的谦抑原则、不完全性原则占据支配地位,所以较之于不法行为法,刑罚所保护的利益范围也明显狭窄一些。可见,不法行为法具有比较柔软的构造和开放的体系,而刑罚则具有较为坚固的构造和封闭的体系。正是由于刑法的这一特点,当社会生活当中的新现象所引起的法益侵害超越了现有犯罪类型,或者对其进行处罚会超越国民预测可能性的时候,就不能对现行法进行解释,而要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来应对这种新的犯罪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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