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引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安徽大学出版社  作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编  页数:600  

内容概要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12号令,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对完善我国税制体系,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制要素、重大政策问题以及主要的税收处理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企业所得税涉及各行各业,与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密切相关,还无法做到对所有企业、所有经济交易事项的所得税处理逐一明确。因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一些具体的操作性问题,陆续研究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和具体操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制度。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基本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部分一般政策规定 一  一般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8年3月3日  财税[2008]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年5月19日’财税[2008]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年9月19日  财税[2008]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8年9月19日  财税[2008]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年11月21日  财税[2008]1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16日  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23日  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31日  财税[2008]1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09年1月19日  财税[200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09年3月19日  财税(2009]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09年4月16日  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30日  财税(2009]59号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30日  财税[2009]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30日  财税(2009]64号……

章节摘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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