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传夫  页数:450  字数:591000  

前言

信息资源,是经过选择、组织、加工,能够满足人类需求的各种有用的信息,包括图书、期刊、报纸、CD等各种载体记录的信息;也包括文本、图像、声音等各种形式的信息;在范围上包括创造、实验、观测、勘探、检验等手段获得的自然、社会等各方面的信息。图书文本、科学数据、网上计算环境、声像资料、软件程序以及各类学科门户是重要的资源和财富,也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不可替代的战略资源。知识产权制度则是促进信息资源创造、规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法律机制。知识产权带有激励创新和资源垄断的双重特性,它“从其诞生到现在,一直纠缠在激励创新与自由竞争、控制信息与保障公众利用信息的矛盾之中”。①无论带着什么立场,我们不得不承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我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瓶颈”问题之一。王蒙等六作家诉21世纪互联公司,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外国音乐出版商向中国用户要求支付使用费等,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仅就音乐作品的使用而言,根据国家版权局王自强司长的解释,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音乐电视作品(MV)纳入电影作品的范畴。此后,享有MV著作权的音像公司(主要是境外公司)针对卡拉OK经营场所未经授权使用音乐电视作品进行大规模诉讼,并提出高额赔偿要求(每个音乐电视作品索赔500元至上万元人民币,而每个卡拉()K经营者至少要使用上万首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诉讼获得法院的支持……如一个曲库按一万首音乐或音乐电视作品计算,一个诉讼就要承担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的赔偿。即使在信息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知识产权也是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须妥善解决的问题。例如美国的“美国记忆”工程就不得不将受版权保护的文献排除在外;在“谷登堡数字图书馆工程”系统中也找不到一本20世纪20年代以后的作品。我国正在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知识产权问题是信息化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2002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北京大学《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等三部作品的作者陈兴良教授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未征得其许可,擅自在公司网站上登载该三本书的内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内容概要

本书着重探讨了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一般原则、规则、目标等理论,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效率、社会成本,权利主体、客体、内容、行使、侵权与救济,尤其是信息发布、链接、包装、传输、共享、域名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共政策,集团许可证模式、信息资源权利管理问题,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问题。强调法学的公平正义与经济学的效率原则的统一,在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问题、信息领域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调节等方面有所突破。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现实需求 第一节  国民经济与信息化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需求 第二节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需求 第三节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构成 第四节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不同视野第二章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信息资源构成财产的可能性 第二节  信息资源构成财产的特殊性 第三节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法理基础 第四节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多维视域第三章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国际参照 第一节  美国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动向 第二节  欧盟信息资源版权制度建设动向 第三节  韩国信息资源产业发展与著作权保护分析第四章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因素 第一节  法律因素 第二节  行政因素 第三节  信息差距因素 第四节  国际影响第五章  我国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规则的不足 第一节  版权市场规则的不足 第二节  版税清算规则的政策缺失 第三节  知识产权反垄断政策的缺失 第四节  版权征税政策的缺失第六章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原则与优先领域 第一节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原则 第二节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原则的价值倾向 第三节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第七章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公共利益维护 第一节  公共利益与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公共利益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第三节  维护公共利益的立法途径 第四节  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途径第八章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中专有权利益保护机制 第一节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利益保护的认识依据 第二节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益保护路径 第三节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利益延伸第九章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规则优化 第一节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规则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确权规则的优化 第三节  权利保护规则的优化 第四节  侵权法规则的优化 第五节  诉讼法规则的优化 第六节  救济规则的优化 第七节  合理使用规则优化第十章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技术管理及其实现 第一节  信息资源权利管理技术的属性分析 第二节  信息资源权利管理技术的法律合理性 第三节  信息资源权利管理技术的国内外立法动向 第四节  技术措施对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第五节  信息资源权利管理的技术实现第十一章  信息资源再利用的知识产权制度 第一节  信息资源再利用制度的发展与基本内涵 第二节  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 第三节  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的知识产权转移制度 第四节  私营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转移制度 第五节  跨国信息资源再利用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第六节  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再利用的知识产权制度 第七节  信息资源再利用中的第三人责任承担制度第十二章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 第一节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原则 第二节  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第三节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问题研究第十三章  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提高信息资源产出能力 第一节  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对信息资源生产的激励作用 第二节  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提高信息资源的产出效率 第三节  通过知识产权机制保障信息资源生产回报 第四节  通过制度调节推动信息资源公开利用第十四章  通过制度创新提高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市场能力 第一节  完善许可制度提高信息资源授权使用效率 第二节  改进授权规则提高知识产权集体管理效率 第三节  信息资源其他版权规则优化第十五章  通过自主知识产权发展信息资源创新能力 第一节  信息资源自主知识产权能力建设路径 第二节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创新中的政府角色定位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一章  环境资源法概述环境资源法学从“环境”、“资源”、“生态”、“人与自然关系”、“环境资源行为”、“环境资源问题”、“环境资源保护”等基本概念出发,通过形成概念体系而组成理论体系。只有掌握环境资源法基本概念的含义和特征,才能了解环境资源法与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第一节  环境、资源与生态一、环境、资源与生态的概念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自然,既指作为统一整体的大自然,也指构成大自然的各种自然因素(又称自然物质或自然体)。自然物质是指构成大自然或宇宙的各种物质等实体,不同的自然物质具有不同的性质、特点和功能,由此形成了自然资源、自然环境、自然生态系统、自然能源、自然力等名词。从某种意义上讲,自然因素或自然物质对环境资源法治具有原点或逻辑起点的作用。从环境资源法的发展历史看,被纳入法律中的自然因素或自然物质有一个逐步积累、不断发展和类型化的过程。随着被纳入法律的自然因素的日益增多和类型化,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体系的内部结构也在不断地类型化。因此,准确认识和掌握环境、资源、生态与其他自然因素的含义及其相互联系与区别,对于全面、正确理解和掌握环境资源法及环境资源法学,具有重要的作用。(一)环境一般认为,环境总是相对于某个中心而言的,人们把这个中心称为主体,把围绕着中心的周围世界称为环境。中心不同,环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生物中心主义的环境以生物(包括人和动植物、微生物)为中心,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以生态或生态系统(包括生物与其赖以生存发展的非生命物质)为中心。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中的环境概念大都以人为中心,例如《阿拉伯联盟环境与发展宣言》明确指出:“环境乃指环绕人周围的一切。”如果以一个人或一群人为中心,那么围绕这个人或这群人的周围世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主要由其他人及其生活物质条件形成的社会环境,二是社会环境以外的物质世界即自然环境。如果以整个人类为中心,那么围绕整个人类的周围世界就是人类环境。通常所说的人类环境就是指以整个人类为中心、除人类以外的非人类世界即自然环境。自然环境是一个复杂庞大、多层次、多单元的系统。根据人类对环境内涵的知识,我们把组成自然环境的各个成分叫做环境因素或环境介质。由于环境因素很多,我们将重要的环境因素叫做环境要素。自然环境是由各种环境因素或环境要素组成的统一体。根据需要,有时将某种环境要素或某些环境因素的组合称为某种环境,如由森林、草原、山岭、荒野、江河湖海等环境要素组成的天然环境,由人文遗迹、城市、乡村、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组成的人为环境(在自然科学中也称“社会环境”)。由不同层次、大小的生态系统组成的生态环境和不同生活功能区组成的生活环境。法律对环境的定义主要有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有时也将概括式与列举式结合起来例如:《联合用人类环境宣言》、《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等环境政策文件和法律都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天然环境,是早于人类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或非人工培育和改造的环境,如大气、海洋、高山、荒野等。人为环境,是人类实践的产物,是人类在天然环境的基础上加工、创造的物质环境,是人工生态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综合。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加强,人为环境因素越来越多,纯粹的天然环境因素越来越少。有的学者主张法律上的环境是指天然环境,但是也有许多学者认为,目前纯粹的天然环境已经很少,环境应该包括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个方面。有人认为诸如城市、村庄等人工物不属于自然环境(简称环境)的范畴,但“世界给人的影响广大而深远,人对自然的改变毕竟微乎其微。所以我仍可以把人改造过的自然称作‘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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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由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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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虽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中国的法律系统里属于边缘部门,但是这门课确实是有必要认真学习!美中不足的是内容有些繁荣,重复太多,典型的左派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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