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经济法教程

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聂红梅,陈承美 主编  页数:358  

前言

  进入21世纪,社会对技术型人才的需求日趋紧迫,这也促进了我国高、职教育的迅猛发展。为了适应社会对技术型应用人才的需求及高职教育的发展对专业性、实用性强的高职教材的需求,立足我国法治发展进程及法学理论的发展,本着为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尽微薄之力的愿望,编者编写了此书。  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内容新颖,结构完整。近年来,我国正处于法律法规更新频繁的时期,尤其经济法律规范,诸如《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等法律的修订,以及《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本书以目前最新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及程序法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系统阐述。同时,结合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学基础知识薄弱的特点,打破了传统的经济法部门的体系,增加了法律基础、民法等章节,使知识结构更加完整。  第二,突出实用性。本书内容虽然相对较多,但是在编写中时刻以学生的视角审视内容,深入浅出,并用生活中的案例加以说明,紧密联系学生生活及今后工作的需要。同时,本书也并非将经济法的所有部门法囊括其中,如房地产法、环境法、劳动法等就未加涉猎,主要考虑以上法律部门各自具有较强的理论体系且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而言过于专业,如有机会在日后的教材编写中可独立成书,加以补充。再有,限于篇幅及考虑教学对象的特性,本书只介绍了工业产权法,未将著作权法加以说明。  参加本书编写的同志都是长期从事经济法教学和研究的教师,并且其中有4位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在本书的内容中,忠实地记载了他们多年辛勤研究的成果。本书各章节的撰写分工如下:朱清珍负责编写第1章,周爱军负责编写第2、9、10章,聂红梅负责编写第3、6、8章,陈承美负责编写第4、5、7、11章,魏晓莉负责编写第12章,陈晓畅负责编写第13章,兰玉梅负责编写第14章。本书由聂红梅、陈承美担任主编,负责全书的统稿、定稿。天津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王立国研究员担任本书的主审。王立国研究员现担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顾问、天津市立法咨询专家、天津市法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工作非常繁忙,但是依然本着对年轻教师的培养和爱护的精神,为本书的编写给予了巨大的帮助,在此代表所有编者对王立国研究员的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当然,还要感谢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的王晓春编辑,在编者将书稿交给她时,王编辑极力肯定了该书稿的体例与内容,给予我们极大的鼓舞。

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针对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学生的学习特点及就业方向进行编写。全书共14章,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企业法、公司法等市场主体法;破产法、物权法、合同法等包含经济法规范的民事法律规范;工业产权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市场规制法;财税法、金融法等宏观调控法;经济争议的解决。  本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内容新颖,结构完整。以目前最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结合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学知识基础薄弱特点,打破了传统经济法部门的体系,增加了法律基础、民法的一些章节,使知识结构更加完整。第二,突出实用性。本书以学生的视角审视内容,深入浅出,并用生活中的案例加以说明,紧密联系学生生活及今后工作的需要。  本书可供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学生使用,当然因其专业性较强,亦可供各个层次法律专业学生使用,同时可供法学教学人员和从事司法审判实务的工作人员参考。

书籍目录

第1章 法学基本理论 1.1 法学基本知识 1.2 基本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习题第2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2.1 经济法概述 2.2 经济法律关系 2.3 经济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习题第3章 公司法律制度 3.1 公司法概述 3.2 有限责任公司 3.3 股份有限公司 3.4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3.5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本章小结 习题第4章 企业法律制产 4.1 企业法概述 4.2 私营企业法 4.3 合伙企业法 4.4 个人独资企业法 4.5 外商投资企业法 本章小结 习题第5章 破产法律制度 5.1 破产法概述 5.2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5.3 重整与和解 5.4 破产宣告与终结 本章小结 习题第6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7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8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9章 竞争法律制度第10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第11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12章 财税法律制度第13章 金融法律制度第14章 经济争议的解决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1章 法学基本理论  1.1 法学基本知识  1.1.1 法的起源和发展  1.法的起源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仅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几乎没有剩余,且个人的力量非常渺小,为了生存和发展,人们必须集体劳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劳动产品实行平均分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所以没有私有制,没有剥削和阶级的划分。因此,也就不存在作为阶级专政工具的法,但却存在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即氏族组织和习惯。原始氏族组织是按血缘关系为基础自然形成的联盟,也是全体氏族成员进行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氏族议事会是由氏族全体成员组成的,是最高的议事机关,一切重大的事情都由全体氏族成员平等地讨论决定。因此在原始社会,习惯成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氏族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和演化来的,是氏族成员内在需要和外在自觉的行为模式或行为惯性。原始社会以习惯为主的社会规范体现了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依靠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遵守来保证其实施。因此,马克思主义认为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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