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视野中的犯罪构成研究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湘潭大学出版社  作者:赖早兴,廖永安 著  页数:211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内地步人了社会全面转型的伟大时代。在此波澜壮阔的变革浪潮中,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民主政治不断提升,法律教育空前繁荣。其间,湘潭大学的法律教育在社会各界的精心呵护与大力支持下也硕果累累、业绩辉煌。而湘潭大学法学院每上一个新台阶,可以说都离不开其优势学科——诉讼法学科的发展。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科组建于1983年,在几代法律学人的辛勤耕耘和不懈努力下,逐步培育并建设成为一个有着明显优势地位和独特学术风格的重点学科,形成了特色鲜明、颇具潜力、结构合理的四个稳定研究方向——即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以及诉讼法律文化。经过多年的学科建设、学术追求与人才培养,该学科建设取得了社会公认的优异成绩,创造了诸多湖湘法学第一。  1993年诉讼法学科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实现了湖南省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点零的突破,同年诉讼法学科又被确定为湖南省第一批法学类重点学科;2003年诉讼法学科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成为湖南省第一个法学类博士学位授权点;2005年以诉讼法学科成员为主体的国家教学成果奖的获得,再一次实现了湖南省法学类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零的突破;2005年诉讼法学科的特色课程《诉讼证据法学》被教育部确立为国家精品课程,该课程成为湖南省首门法学类国家级精品课;2007年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获批,再次实现了湖南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零的突破。

内容概要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犯罪论中的核心内容,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基本要素。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一定的共性,但也有差异,两者均为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排除犯罪性事由之间的关系不顺,以致无法为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实体法依据,有必要加以完善。美国犯罪成立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已经具有两个多世纪的历史,表现出了较强的生命力。但这一标准与内心确信标准曾经受到我国学者的批判和排斥,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有学者主张借鉴该标准。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标准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应当对“案件事实清楚”这一刑事证明的实体法标准进行解读。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上,罪过的证明最为困难,但罪过仍具有可证性。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罪过采取推定这一手段。我国罪过证明中虽然也有推定这一方式,但推定制度有待完善。

作者简介

  赖早兴,男,湖南浏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要从事刑事法的教学和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罚的力度问题研究》、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刑法平等原则研究》、湖南省教育厅青年项目《刑事制裁的力度研究》等多项,出版法学专著《刑法平等论》、《刑事证明责任研究》、《刑法条文案例解读》等三部,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等知名刊物发表法学论文40余篇,获湖南省教学成果一等奖一项。

书籍目录

绪论一、论题价值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三、本研究的主要方法四、本研究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犯罪成立理论与证明责任分配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成立要件及其比较一、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成立的实体要件二、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成立的实体要件三、两大法系国家犯罪成立理论比较第二节 两大法系国家犯罪成立证明责任之分配及其比较一、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三、两大法系国家刑事证明责任分配比较分析第三节 犯罪成立实体要件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基于两大法系的思考一、犯罪成立实体要件是刑事证明的主要对象二、犯罪成立实体要件的结构决定了证明责任的分配三、证明责任的分配实现了犯罪成立实体要件的机能第四节 现状与方向:我国犯罪成立要件与证明责任分配一、我国犯罪成立要件之内在矛盾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确立的障碍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确立的基础第二章 犯罪成立要件的证明标准第一节 美国犯罪成立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一、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沿革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二、关于是否解释“合理怀疑”的争议三、“排除合理怀疑”解读四、关于是否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量化的争议第二节 “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的境遇一、批判与排斥:基于阶级本质和认识论的立场二、从模糊态度到明确接受:多角度的思考三、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正确态度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反思第三节 刑事证明实体法标准——“案件事实清楚”原理性解读一、案件事实清楚:刑事证明的实体法标准二、“案件事实”解读三、“清楚”解读第三章 犯罪成立要件之证明——罪过证明第一节 罪过证明的重要性:基于罪过在定罪中作用的思考第二节 罪过之难证性与可证性一、罪过之难证性:意识与意志的主观性,二、罪过的可证性:意识与意志的客观性第三节 不同证据规则下罪过直接证据的取得与限制一、刑讯逼供下罪过直接证据的取得二、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罪过直接证据取得中的障碍三、我国证据规则下罪过直接证据的取得与限制第四节 不同形态罪过的证明内容一、故意的证明内容二、过失的证明内容第五节 罪过的证明方法——推定一、英美法系国家推定在犯意认定中运用二、推定在我国刑法罪过认定中的运用及完善结论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3.体现了控方与被告方的各自立场  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成立理论中,犯罪表面成立要件是从积极方面说明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而辩护事由则是说明犯罪不成立的要件。这两种不同的要件在刑事诉讼中代表了不同的诉讼方。犯罪是一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应由国家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提起控诉。控方作为积极的追诉者,在诉讼中首先要从危害行为和犯意方面确定行为是否表面成立犯罪,只有行为表面成立,犯罪才有控诉的基础和达到追诉目的的可能性。所以,犯罪表面成立要件体现的是控方的立场。辩护事由是说明犯罪不成立的事由,如果该事由成立即使犯罪表面成立也不能最终作出有罪判决。毋庸置疑,辩护事由体现的是被告人的立场。  大陆法系国家中.构成要件符合性说明的是行为具备了成立犯罪的形式要件,这是控方追诉被告人的前提。如果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那么就不存在控方追诉的动因,即使追诉也无法达到其目的。由于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违法性与有责性往往是从消极方面加以判断的,即通过证明违法阻却事由或责任阻却事由的成立加以否定的,所以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成立的实质要件代表的是被告方的立场。  4.体现了定罪的动态性  定罪是裁判者依照法定程序确认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以及重罪还是轻罪的活动。定罪并非仅仅关注静态的结果,它更主要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成立双层模式与德日犯罪构成三元结构,在实质上都反映刑事责任追究范围逐步收缩的定罪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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