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教程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高维新,蔡春林 著  页数:271  

前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一套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的想法由来已久,现委托我来组织编写,我感到很荣幸。近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是令人欣慰的,全国设立法学专业的院校多于五百所,在读学生数万人,这对法学教材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已经出版的几套法学系列教材可以说各有特点。我们编写这套教程,算是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作一点自己的贡献,使读者多一种选择。作为本套教程的组织编写者,我要对所有的作者表示感谢,并特别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刘传志等老师的辛勤劳动。  本套教程由全国数十所高校教师共同参与编写。具体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山东大学威海分校、重庆邮电大学、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师范大学、云南财经大学、河南大学、海南大学、暨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河海大学、河海大学常州商学院、江南大学、湖南商学院、中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科技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等。  本套教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其难易程度比较适中。教程主要面向本科学生,以介绍大纲规定的基本知识为重点,避免写成法学理论专著。其次,避免写成大部头。编者对教材的篇幅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在减轻学生学习负担的同时,注意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最后,本套教材的主编,均是来自教学第一线的年轻教师,多数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他们年富力强,思维敏捷,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使他们对于各种版本教材的特点有直接的认识,可以取长补短。当然这套教材适用性到底怎么样,只有读者才具有最终的评价权。  借此机会,我想对法学专业的同学们多说几句,概括起来就是“一种技能两颗心”。

内容概要

  《海洋法教程》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一套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的想法由来已久,现委托我来组织编写,我感到很荣幸。近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是令人欣慰的,全国设立法学专业的院校多于五百所,在读学生数万人,这对法学教材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已经出版的几套法学系列教材可以说各有特点。我们编写这套教程,算是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作一点自己的贡献,使读者多一种选择。作为本套教程的组织编写者,我要对所有的作者表示感谢,并特别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刘传志等老师的辛勤劳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海洋法概述第一节 海洋概述第二节 海洋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 海洋法的产生与发展第四节 海洋法的编纂第五节 海洋法的地位和作用第六节 海洋法与相关法的部门的关系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二章 海洋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第一节 海洋法的渊源第二节 海洋法的基本原则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三章 内海第一节 内海概述第二节 港口第三节 海湾第四节 海峡第五节 内海的其他组成部分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四章 领海与毗连区第一节 领海概述第二节 领海的宽度和测算第三节 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第四节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第五节 毗连区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五章 专属经济区第一节 专属经济区的概述第二节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形成历史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的划分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的内容第五节 各国的专属经济区立法实践与现状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六章 大陆架第一节 大陆架概述第二节 大陆架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三节 大陆架的划界问题第四节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七章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国与群岛水域第一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二节 群岛国与群岛水域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八章 公海第一节 公海概述第二节 公海自由原则第三节 公海的法律制度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九章 国际海底区域第一节 国际海底区域概述第二节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第三节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第四节 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机构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十章 海洋环境保护第一节 海洋环境保护概述第二节 海洋污染的种类及相关的国际立法第三节 海洋环境污染的管辖权第四节 海洋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责任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十一章 海洋争端及其解决第一节 海洋争端概述第二节 海洋争端的解决原则和方法第三节 国际海洋法法庭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十二章 中国的海洋立法第一节 中国的海洋立法概述第二节 中国的内海制度第三节 中国的领海及毗连区制度第四节 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第五节 中国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第六节 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本章小结思考题

章节摘录

  (1)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这里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即何为通过,何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①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8条规定,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第一,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国家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第二,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②公约规定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有此需要,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遭遇灾难或救助遇险人员、船舶、飞机而确有必要为限。这里的迅速不停,应该是指船舶在通常航行的速度下行使。如果船舶速度过慢或过快,都容易引起怀疑:船舶过慢地通过领海,常有侦察、搜集情报、勘探或收获海洋资源的可能;而速度超过常速极快地通过领海,也往往有侵害沿海国利益行为的发生,或是逃避沿海国的管辖的可能。  (2)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不得潜行,必须浮在海面并展示其旗帜。自从潜水艇被用于军事以来,外国潜水艇在领海通过就要求必须浮在水面上航行,这是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在领海内的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这种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在海面下航行,在沿海国科技水平不发达的情况下,就无法知道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的水下行为是否合法,因而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以防止其非无害的通过,特别是用于军事方面的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其本身就具有潜在的危险性,更应当要求其在海面上航行。  (3)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者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时,应持有国际协定为这种船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这是要求外国特种船舶在遵守其他义务和条件限制的同时还必须符合两项要求:一是必须持有有关证明书,即按有关国际协议规定符合核动力船舶的要求和装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物质的规定的统一规格的适装适运证明书。二是这类船舶必须采取特别预防措施,即有严密防止核物质、有毒物质或其他类似危险物质泄露、扩散、爆炸或污染的符合国际协议规定的标准要求的措施。《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的构造和设备规则》、《统一应用散装化学品规则及气体运输规则》等规则为这类船舶的结构设置、电路设置等均规定了具体标准和特别预防措施,并制定了统一要求和适装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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