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监护国际私法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吴用  页数: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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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对于儿童权利的保护,各国立法多有特殊体现。特别是在20世纪以后,在国际人权的旗帜下,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更被视为国际人权事业的重要一环。各国在本国领域内采取了积极措施,而国际组织也不断加强国际合作,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作了规定。儿童权利之所以要得到特别的关注,主要源于儿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其权利的实现只能借助于其他主体。人类最神圣的理念是世界对儿童的信念。我们都曾经是儿童,我们都希望孩子们幸福,这一直是并将继续是人类最普遍珍视的愿望。儿童的健康成长需要得到在人身权和财产上的照料、管养、保护,而儿童监护制度的设计则正是对这一目的的法律应对。由于跨国婚姻和跨国收养的增加,具有涉外因素的各种涉及儿童权利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多,而其中因离婚、分居、别居、收养等引起的跨国儿童监护问题日益突出。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受人权因素影响越来越大。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冲突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对儿童等弱势群体实施对其最有利的法律,保护其利益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中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内容概要

《儿童监护国际私法问题研究》讲述了:改革开放三十年,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学研究也呈现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良好局面,各种学术观点和派别不断涌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当代法律科学文库》酝酿已久。作者编辑出版该文库的宗旨,就是要为法学研究者和工作者提供交流平台,为现实中的法制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当代法律科学文库》的选题是开放性的。不管是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法制课题,还是只选取部门法学基础理论视角,或切入法制热点难点问题,只要对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有新观察、新分析和新思考,我们愿意为作者搭建出版平台,让这些研究成果呈现给学界、呈现给世人、呈现给社会。作者坚信,这些优秀成果一定会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一定会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

作者简介

吴用,男,1975年2月生,湖南武冈人。先后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2005年至2006年在荷兰莱顿大学访问学习一年。1999年起任教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现任法律系主任助理,副教授。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国际私法学会理事。近年来先后在《法令月刊》、《UCLA Pacific Basin Law Journal》、《当代法学》、《中国青年研究》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参与撰写《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著作和教材。主持团中央和北京市科研项目多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跨国儿童监护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一节 儿童的法律定义与法律地位 第二节 儿童监护法律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三节 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 第四节 儿童人权保护对儿童监护制度的影响 第五节 儿童监护国际私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第二章 儿童监护实体法律制度之比较 第一节 儿童监护具体制度之比较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儿童监护法律制度之流变 第三节 普通法系国家儿童监护法律制度之发展 第四节 欧洲儿童监护实体法的统一和协调第三章 儿童监护国际私法之国别比较 第一节 国际儿童监护司法管辖权的国别比较 第二节 国际儿童监护法律适用的国别比较 第三节 国际儿童监护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国别比较第四章 儿童监护的统一国际私法制度 第一节 全球性统一儿童监护国际私法 第二节 区域性统一儿童监护国际私法第五章 国际民事儿童诱拐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国际民事儿童诱拐问题概述 第二节 欧洲理事会年卢森堡监护公约 第三节 美洲国家联盟关于国际儿童返还的公约 第四节 年海牙儿童诱拐公约 第五节 欧盟新布鲁塞尔条例Ⅱ对国际儿童民事诱拐问题的规定第六章 儿童监护中国国际私法制度研究 第一节 中国目前涉外儿童监护立法的评价及建议 第二节 跨国儿童监护之争——中国司法案例的考察 第三节 区际儿童监护法律冲突解决的设想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2.受理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法院附带成为儿童监护诉讼的管辖权法院  有关儿童的监护事项既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事由,也可以和离婚、别居等婚姻事项一并提出。如果儿童监护问题作为附带问题和离婚、别居等婚姻事项合并审理,则审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就获得了对儿童监护的管辖权。但同时问题是,这一管辖权与儿童监护案件的其他法院管辖权之间是什么关系?  如前所述,英国的普通法理论中认为婚姻事项的管辖权法院具有对案件受理的优先性。不过事实上,这最终还是依据受理案件的先后顺序来确定。照此,我们可以认为英国普通法上离婚案件管辖权与其他监护管辖权之间是一种并存的关系。美国法上,则只是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用中,规定了如果儿童监护案件正在作为附带程序在离婚案件中受理,则其他法院可以根据非方便原则拒绝行使管辖权,从而认可离婚案件管辖权的优先性。当然这里并不存在法定的要求,而且如果离婚案件的法院受理案件在后,则也不能确认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优先。德国法国内立法中承认这两种管辖权同时并存,并且原则上在当事人未另行申请时,实行离婚诉讼和儿童监护案件管辖的合并审理,认可离婚诉讼案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瑞士国内立法则把这个问题完全交给了1961年海牙未成年人保护公约来处理,因此这也反映了国际公约对这个问题的态度。  根据1996年海牙父母责任公约的规定,我们发现,公约认为当离婚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权与其他管辖权之间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则可以认为是一种并存管辖的关系,即该管辖权的行使不妨碍该公约第5条至第9条确定的管辖权。行使此种管辖权的条件包括:(1)离婚程序开始时,父母一方惯常居所位于该国(离婚法院所在国),且一方对儿童享有父母责任;(2)父母和其他对儿童具有父母责任的任何人同意离婚法院的管辖权,且该管辖权并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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