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建设工程合同概论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秉乾  页数:263  

前言

自我国于20叭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要求我国的大型工程承包企业必须实施“走出去”战略,凭借劳动力优势和日益增长的技术力量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近年来,我国的许多大型工程承包企业在拓展海外市场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我国目前已经成为开展国际工程承包的十大主要国家之一。行业界人士普遍认为,海外工程承包行业在海外的发展前景乐观、大有可为。然而,海外工程承包行业在不断发现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风险。政治风险、商业风险乃至全球性金融危机,都对我国海外工程承包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法律风险尤其需要引起业界人士的注意。建设工程法律所具有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我国在这方面必须进行专门研究,尽快掌握国际工程承包的法律游戏规则,做到知己知彼、游刃有余。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我们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在国际建设工程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中,英国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则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际工程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认识和应用。从一定程度上说,了解英国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则就可以了解国际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则与术语,并能借鉴英国建设工程合同解决很多国内法律问题,这对于我国海外工程承包企业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王秉乾博士的这本专著,对这方面的研究具有很大意义。该书结合英国建设工程合同的大量判例,对英国建设工程合同的若干制度和规则进行了详细和深入的剖析。这无论对实务部门还是从事理论研究的人来说,无疑都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内容概要

本书在参考诸多英国建设工程合同法著作的基础之上,对英国合同法在建设工程方面的规则进行了研究与总结。本书力图贯彻以下方法:第一,强调判例的作用。英国合同法是普通法的产物,司法系统(包括法院、仲裁机构)数百年来积累的大量判例才能反映英国建设工程合同的真谛,为此本书引用了大量判例来说明相关问题,判例索引可以为进一步研究提供方便。第二,重视说明各种合同与法律上的默示义务。建设工程争端解决实践表明,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明示义务所引发的争议相对容易解决,而默示义务却很容易产生争议,往往也是工程索赔中的焦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因此本书的论述并没有局限于合同规定方面的争议,而是扩展到了默示义务。第三,本书引用了英国若干著名学者、法官、仲裁员等人士的观点。诸多权威学者、法官的观点对于理解判例和规则、制定合同有特殊作用。总体而言,本书在对英国建设工程合同法中的重要问题基本都实现了覆盖,因此能够为业内人士提供有益参考。

作者简介

王秉乾,男,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并就任于国际经济法研究中心与国际仲裁研究中心,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建设工程法,长期从事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在各类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法学专著、教材数本。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英国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一章 英国建设工程合同概论    一、英国法中的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    三、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合同文件  第二章 英国建设工程的格式合同与施工模式    一、英国建设工程的若干示范性合同    二、传统建设工程模式简述    三、新兴建设模式    四、中小型工程模式第二部分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第三章 合同成立的要素    一、要约    二、承诺    三、对价  第四章 缔约能力与书面形式    一、缔约能力    二、合同形式要求  第五章 虚假陈述    一、虚假陈述概述    二、虚假陈述的普通法规则    三、虚假陈述的制定法规则    四、合同平行担保与虚假陈述的关系  第六章 经济胁迫与非法合同    一、经济胁迫    二、非法合同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问题  第七章 业主义务    一、付款义务    二、提供场地义务    三、允许承包商履行义务    四、发布工程指示义务    五、任命建筑师或工程师义务    六、获得许可义务    七、批准义务  第八章 承包商义务    一、完工义务    二、设计义务    三、施工材料义务    四、施工质量义务    五、施工进度义务    六、工程造价义务    七、施工合作义务  第九章 一般付款条件    一、包干价格    二、其他付款方式    三、合理价格原则下的付款  第十章 合同外施工付款    一、合同外施工的情形    二、合同外施工中的代理人    三、合同外施工的付款    四、付款的计算与拨付  第十一章 建设工程的材料、维修、完工条款    一、工程材料所有权条款    二、建设工程的瑕疵维修条款    三、建设工程的完工条款  第十二章 建设工程的合同变更    一、概论    二、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原因    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情形  第十三章 建设工程中的分包    一、分包商    二、指定分包商/供应商  第十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转让    一、涉及业主的合同转让    二、涉及承包商的合同转让  第十五章 没收条款    一、没收条款的性质    二、没收条款的形式    三、没收条款的后果  第十六章 合同的担保    一、保证    二、保函    三、留置权第四部分 违约与救济判例缩写索引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建设工程合同中还经常规定抵销权,如不构成惩罚性条款可以得到法院承认。在一个判例中,[2]合同规定如分包商履约未能符合合同规定,承包商拥有保留停止付款的权利,承包商据此要求扣留对分包商的付款,法院认为此条款具有惩罚性质而不能执行,理由是大额付款可能因为微小违约而被扣留。相反,合同条款规定在发生某些不是付款人对收款人的违约事件时所支付的款项不属于罚金。法院一般不会解除合同一方所负担的沉重的或商业上不谨慎交易所造成的后果。如果支付的款项与违约无关,而是一方根据合同选择了行使合同权利,不发生惩罚或者违约金问题。当双方同意的数额被法院判定为惩罚时,业主对此享有选择权,既可以依赖于罚金请求,也可以选择忽略罚金条款;前者情况下业主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可证明的实际损失金额,最多达到罚金金额,后者情况下业主可以请求非违约金性质的赔偿。但二者效果其实基本一样,除非合同业主证明损失超过罚金金额导致得到更多赔偿。但这方面的判例并不多见,原因在于业主很少能够同时证明:(1)双方同意的金额数额很大而且不是损失的预先估计;(2)业主蒙受损失超过了罚金数额。在租船判例中曾经判决原告所获赔偿超过罚金金额,但也有相反性质的判例认为租船判例属于特殊情况,(3]工程合同中这一问题并不确定。有观点认为,在允许业主规定明显过分的恐吓性违约金条款的同时又允许其规避规定并获得更多赔偿有失公正,在条款目的是限制承包商责任的情况下仅因为业主损失估算并不真实而剥夺承包商的责任限制没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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