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教程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莉 编  页数:348  

前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一套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的想法由来已久,现委托我来组织编写,我感到很荣幸。近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是令人欣慰的,全国设立法学专业的院校多于五百所,在读学生数万人,这对法学教材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已经出版的几套法学系列教材可以说各有特点。我们编写这套教材,算是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做一点自己的贡献,使读者多一种选择。作为本套教材的组织编写者,我要对所有的作者表示感谢,并特别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刘传志等老师的辛勤劳动。  本套教材由全国数十所高校教师共同参与编写。具体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吉林大学、广东海洋大学、东北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山东大学威海分校、’重庆邮电大学、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师范大学、云南财经大学、河南大学、海南大学、暨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河海大学、河海大学常州商学院、江南大学、湖南商学院、中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科技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等。  本套教材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其难易程度比较适中。教材主要面向本科学生,以介绍大纲规定的基本知识为重点,避免写成法学理论专著。其次,避免写成大部头。编者对教材的篇幅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在减轻学生学习负担的同时,注意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最后,本套教材的主编,均是来自教学第一线的年轻教师,多数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他们年富力强,思维敏捷,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使他们对于各种版本教材的特点有直接的认识,可以取长补短。当然这套教材适用性到底怎么样,只有读者才具有最终的评价权。  借此机会,我想对法学专业的同学们多说几句,概括起来就是“一种技能两颗心”。

内容概要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行政法教程》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组织编写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之一。在总结教学科研和教材编写经验基础上,《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行政法教程》充分吸收了理论研究和实践的最新成果,试图反映行政法教学与研究的新水平。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行政法教程》的特点是体系完整、内容丰富、资料翔实、重点突出。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的能力,每章都附有思考题与案例分析。《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行政法教程》既可以作为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教材,适合大学法学本科学生阅读使用,也可以供相关专业学生或者其他读者学习参考之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第一节 行政第二节 行政法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第四节 行政法学本章小结第二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第三节 比例原则第四节 信赖保护原则第五节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本章小结第三章 行政法主体第一节 行政法主体概述第二节 行政主体第三节 其他行政法主体本章小结第四章 行政行为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要件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本章小结第五章 行政程序第一节 行政程序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行政程序制度本章小结第六章 行政许可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范围与设定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本章小结第七章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一节 行政立法基本原理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权限与效力等级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与监督第四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本章小结第八章 行政处罚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及其适用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本章小结第九章 行政强制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第三节 行政强制措施本章小结第十章 行政裁决第一节 行政裁决概述第二节 我国行政裁决的种类第三节 行政裁决的管辖、程序和救济本章小结第十一章 行政指导第一节 行政指导概述第二节 行政指导的种类、方法与条件第三节 行政指导的作用与救济本章小结第十二章 行政合同第一节 行政合同概述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主要类型第三节 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节 行政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本章小结第十三章 行政复议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本章小结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法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第二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三节 行政诉讼管辖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五节 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五章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章节摘录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行政,主要是从权力分立和职能分工的角度对公共行政的范围加以界定,具体指立法、行政、司法三项职能中除用于制定规则的立法和用于裁决争议的司法以外的执行性活动,而不论其实施主体是否为国家行政机关。现代实质意义上的行政不仅超越了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间形式上的界分,还在区分国家与社会两个不同的公共权力场域基础上,在二者之间建立起沟通、互动机制。首先,即便是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内部,也存在着相应的组织管理活动;其次,如果说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段内,行政权行使主体主要局限于行政机关,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及社会自治程度的提高,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职权、参与到公共行政活动中。  二、公共行政的分类对事物进行分类是进一步准确把握其内涵、外延的绝佳途径。依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对公共行政进行不同的分类研究。  (一)国家行政与自治行政①  这是以公共行政活动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公共行政。自洽行政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享有相对独立的公权力的社会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公共行政活动。很明显,国家行政的主体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它们性质上属于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相互之间具有层级隶属关系。自治行政的主体是各自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或者团体。它们在法律上相互平等,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国家行政的范围十分广泛,而自治行政的范围则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和社群属性。另外,国家是本源意义上的行政主体,享有初始性的公权力,而自治行政主体的公权力往往来源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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