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谢根成 暨南大学出版社 (2010-01出版)  作者:谢根成 编  页数:346  

前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备的法律知识应当成为人们,尤其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对于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党和国家致力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培养高级法律专门人才的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期望和要求。我国法学专业的教材建设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过程中,这为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制约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发展的教材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法学教材理论与实际结合的程度不够,尤其表现在高职高专的法学教材中。为适应法学教育发展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和总结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方法和经验,针对当前绝大多数法学教材理论脱离实际的倾向,暨南大学出版社组织了全国数十所大学共同编写了“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这套教材分为本科和高职高专两个系列,内容涵盖了法学的全部学科,系统性强;囊括了最新立法成果、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前沿热点问题,贴近时代发展的脉搏,做到了理论性与实用性的较好结合。这两套系列教材堪称系统工程,其规模之大、覆盖面之广,在法学教材建设中首屈一指;在知识系统的完整性、理论观点的稳妥性、引用资料和法规的准确性及文字表达的规范性和可读性等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教材是教学之本,好的教材对提高教学质量、提升科研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组织编写和出版一套高质量的教材,殊非易事,由全国相关院校的专家学者认真编写的这套系列教材必将对全国法学高等教育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衷心希望更多的高校学者和教师为建设适应新世纪法学教学和实践需要的教材继续贡献力量。是为序。

内容概要

  《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法学精品教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是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也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的核心课程教材。《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法学精品教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分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两编,共二十三章。《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法学精品教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编写力求适用于教学需要,语言简明、体例清晰,系统地介绍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的基本理论,全面阐述了劳动与社会保障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反映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最新进展。   《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法学精品教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既可以作为高等学校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的学生学习的教材,也可以作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法律、经济和社会工作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谢根成,法学教授,经济学博士。现任广东商学院法学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主要从事经济法、民商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和研究。兼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通讯评委、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委、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会理事、广东省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曾任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评委、河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鉴定专家、河南省软科学计划研究项目鉴定专家。出版专著《市场经济法学》、《新经济法学》等16部;发表论文《农村老年社会保障立法与农村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等70余篇,其中CSSCI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权威)期刊30余篇,被引用200余次;主持“农村法治问题研究”、“加入WTO与中国竞争法律制度建设问题研究”等省部级科研课题9项;主持完成的“河南省农民增收的途径及法律保障研究”、“农业创新体系及其法律保障研究”分别获河南省人民政府实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和河南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入选《中国专家大辞典》等8部辞书。

书籍目录

总序/1前言/1第一编 劳动法第一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3第一节 劳动法的产生/3第二节 外国劳动立法概况/5第三节 中国劳动立法概况/9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11第二章 劳动法基础理论/14第一节 劳动法的含义/14第二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5第三节 劳动法的地位和功能/19第四节 劳动法的渊源和体系/22第五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24第六节 劳动法律关系/27第三章 促进就业/34第一节 劳动就业概述/34第二节 劳动力市场/38第三节 特殊群体的就业保障/41第四节 就业服务/46第四章 劳动合同法/51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概述/51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效力/58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61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3第五节 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69第五章 集体合同/74第一节 集体合同概述/74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78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种类、内容与效力/83第四节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87第五节 集体合同争议的法律调控机制/90第六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96第一节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概述/96第二节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种类/98第三节 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制度/103第七章 工资/106第一节 工资概述/106第二节 基本工资制度/107第三节 最低工资制度/109第四节 工资形式/112第五节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115第六节 工资保障/117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121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法概述/121第二节 劳动安全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125第三节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27第四节 法律责任/134第九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136第一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概述/136第二节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138第三节 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139第四节 法律责任/141第十章 职业培训/144第一节 职业培训概述/144第二节 职业培训的分类和形式/146第三节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150第四节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52第十一章 劳动监督检查/155第一节 劳动监督检查概述/155第二节 劳动监察/157第三节 工会的劳动监督检查/163第四节 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166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169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169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和原则/172第三节 劳动争议调解/175第四节 劳动争议的仲裁/179第五节 劳动争议的诉讼/186第二编 社会保障法第十三章 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195第一节 国外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195第二节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198第三节 国际社会保障立法/200第十四章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206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概念/206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11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213第四节 社会保障法的地位和功能/215第五节 社会保障法的渊源和内容/219第十五章 社会保险法概论/224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的概念/224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的原则和作用/226第三节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230第四节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231第五节 我国社会保险法的问题及建议/233第十六章 养老保险/239第一节 养老保险的概念和作用/239第二节 养老保险的立法/240第三节 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242第四节 养老保险基金的募集/245第五节 养老保险金的发放/250第六节 补充养老保险/256第十七章 失业保险/261第一节 失业保险的概念和作用/261第二节 失业保险的立法/263第三节 失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266第四节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267第五节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269第十八章 医疗保险/276第一节 医疗保险的概念和作用/276第二节 医疗保险的立法/279第三节 医疗保险的对象和范围/283第四节 医疗保险待遇/284第五节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286第六节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292第十九章 工伤保险/297第一节 工伤保险的概念和作用/297第二节 工伤保险的立法/298第三节 工伤保险的对象和范围/298第四节 工伤保险的责任原则/299第五节 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299第六节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301第七节 工伤保险待遇及发放/302第二十章 生育保险/306第一节 生育保险的概念和作用/306第二节 生育保险的立法/308第三节 生育保险的范围和对象/309第四节 生育保险待遇/310第五节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与管理/311第二十一章 社会救助法/315第一节 社会救助概述/315第二节 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内容/319第二十二章 社会福利法/325第一节 社会福利法概述/325第二节 社会福利法的基本内容/327第二十三章 社会优抚法/336第一节 社会优抚法概述/336第二节 社会优抚法的基本内容/340参考文献/346

章节摘录

(二)培养少数民族人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上级国家机关对此负有帮助职责。国家开办民族学院,在高等学校开办民族班、民族预科,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并且可以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招收新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五、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保障(一)下岗的概念与程序下岗是指劳动力与劳动岗位相分离的状态。通常称处于下岗状态的人员为下岗人员。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下岗人员的法律范围为: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及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落实,企业中隐性失业的现象逐渐地显性化。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下,企业必须裁减冗员,轻装上阵,否则就无法走出困境。但我国的社会保险机制比较脆弱,无法承受企业富余职工一起进入社会再就业市场所带来的冲击力,国家必须找到既能减人增效又能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办法,于是下岗制度便应运而生,即职工“离岗不离厂”。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同时必须是确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①配偶一方已经下岗的;②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③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④烈士遗属;⑤现役军人的配偶;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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