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审计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作者:翟继光 编  页数:919  字数:1820000  

内容概要

本书是由权威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专家组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编写而成并由国家权威部门组织审定的审计法律法规专业工具书。该书收集了截至2009年5月31日国家出台的最新最权威的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分为七编,共收录现行有效的审计法规、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240余部。    第一编为审计基本法律法规,收录规范审计事项的基本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事项的法律法规;第二编为审计准则,收录审计署发布的国家审计准则;第三编为审计方法制度,收录各单位从事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审计方法;第四编为审计工作制度,收录审计部门从事审计工作所应当遵守的基本制度和规范;第五编为审计准则与事务所工作制度,收录审计师审计准则以及和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审计制度;第六编为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制度,收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以及外部审计的相关制度;第七编为审计常用法律汇编,收录在审计工作中常用的基本法律和法规。   本书适宜审计机关、企事业单位审计部门从事审计工作使用,也适宜广大企事业单位遵守审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参考使用,同时,本书也可以作为广大高等院校审计专业学生学习审计制度以及审计教学科研人员研究审计制度的参考书。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审计基本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问题的批复第二编 审计准则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 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 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第三编 审计方法制度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 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救捞系统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编 审计工作制度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严禁通过社会审计组织获取非法收入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总局同意将审计机关列为查询企业档案不交费单位的通知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监察局关于认真开展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民政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国防科工委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工作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交接内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编 审计准则与事务所工作制度第六编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制度第七编 审计常用其他法律汇编

章节摘录

第一编 审计基本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本法由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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