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作者:施新华 编  页数:316  

前言

国际商法作为现代法律的一个分支,“是我们时代最重要的法律方面的发展之一”(施米托夫)。国际商法作为一门正在兴起的法律学科,是国际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商法作为高等院校的一门课程,是法学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经济学专业、管理学专业、国际商务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等的必修课程,是法学教育中的一门实用性很强的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实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为了满足我国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以及对外贸易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别是考虑到WTO法律制度对国际商务的重要影响,我们编写了这本《国际商法》教材。国际商法主要解决国际商事活动中复杂的相关法律关系问题,为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人们所普遍关注和肯定。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分工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深化,国际商事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需要国际商事规则的协调与规范。踏踏实实地研究国际商事规则,解决日益丰富的国际商事活动中大量复杂的法律问题是当前国际商事活动的迫切要求。本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在内容的编排上过去,人们普遍注意这个专业的应用性特色,而忽视了这个专业所具有的理论性和素质培养功能。本书在保持传统教材应用性和操作性的基础上,力求吸纳和反映当代国际经济与贸易领域的最新发展实践和理论成果,凸显教材的基础性、理论性和前沿性。2.在材料的取舍上本书在国内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反映了编著者们多年从事国际商法教学研究的心得,在借鉴国内外众多的国际商法教材与论著的基础上,力求做到全面、系统、准确地介绍和阐述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主要制度。

内容概要

国际商法导论、商事组织法、商事代理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责任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票据法、国际商事仲裁法。鉴于经济全球化和商法统一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国际商法》在保持传统教材应用性和操作性的基础上,吸纳和反映了当代国际经济与贸易领域的最新的实践和理论成果,全面、系统、准确地介绍和阐述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主要制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第三节 两大法系的比较 第四节 中国现代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述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章 商事代理法 第一节 商事代理法概述 第二节 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四节 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合同的消灭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四节 商标权法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欧盟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 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第八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运输法 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相关法律制度 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六节 国际航空运输保险法 第七节 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法第九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的基本法律原理 第三节 汇票 第四节 本票和支票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章节摘录

第二阶段:演变与发展阶段  中世纪之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欧洲中央集权国家日益强大,国家主权极大程度上被强化了。从这个时候,商法开始被各国纳入到国内法体系中,失去了原有的国际性和跨国性。各个国家的立法模式有三种:一是以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的民商分立形式,即把民法与商法分别编为两部独立的法典,将商法从民法中分立出来。如法国先后于1673年、1681年颁布《商事条例》、《海事条例》,其后,在借鉴、修订、整理罗马法和《民法典》的基础上,于1807年颁布了《法国商法典》。德国也先后于1861年和1897年制定了两部《德国商法典》。1807年《法国商法典》和1897年《德国商法典》的颁布完善了大陆法系商法,使其成为现在资本主义商法的典型。大陆法系习惯将民法称为普通私法,而将商法称为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中有规定的适用商法的规定,商法中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的规定。二是以瑞士、荷兰、意大利为代表的民商合一形式,即把商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如1881年的《瑞士债务法典》,1934-年的《荷兰民法典》和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就属于民商合一的典型代表。三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没有商法的概念。英国历史上只有普通法(Common L,aw)与衡平法(Equity Law)之分,无民法与商法的区别。中世纪以后,英国的首席法官曼斯菲尔特才通过判例的形式把商人习惯法吸收到普通法,使其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随着英国殖民主义的扩张,以普通法为特征的商法制度,被带到英国昔日的殖民地,成为美国以及英联邦国家的商法表现形式。美国虽于1952年通过了一部由各州自由采纳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但它并非大陆法意义上的法典,而只是一系列商事法规的汇编而已。在这个阶段,调整国际商事法律关系和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依据是各国的国内法。由于各国的国内商法主要根据本国经济的发展要求而制定,而不是根据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而制定,因此不但很难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所有问题,有时还会和国际商事习惯相违背。再加上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的不同,各国的法律制度的冲突在所难免,虽然这种冲突可以通过冲突规范加以解决,但毕竟不利于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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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施老师讲课风趣幽默 对学生认真负责。能够指出现有部分法律著作的优缺点,对相关文章的引用认真负责。此书作为金融学教材的一部分 还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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