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客观归属论

出版时间:2008-2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亚军  页数:295  

内容概要

客观归属论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该风险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了,并且该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时,由此行为引起的结果才可以客观地归属于行为人。与传统因果关系的思维方法相比,客观归属论对于解决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困惑的各种因果关系类型,具有独特的逻辑途径。借鉴客观归属论将使我国刑法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更加精致细化,并且为司法实践划定明确具体的衡量标准,更加促进实践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作者简介

张亚军,女,1977年7月生。河北省秦皇岛人。2000丰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获工学学士及法学学士双学位;2003年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9月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师从马克昌先生攻读刑法学博士学位,2006年6月毕业。现在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任教。发表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客观归属论的形成与发展  第一节  20世纪30年代以前客观归属思想之演变    一、Hegel的归属思想    二、因果论的支配时期    三、Larenz的客观归属论  第二节  Honing及相关学者的客观归属论    一、Honig的客观归属论    二、H.Mayer的客观归属论    三、Hardwig的客观归属论  第三节  现代客观归属理论    一、Engisch关于“行为的危险性”与“危险实现”的构想    二、Welzel的社会相当性理论    三、现代的客观归属理论第二章  客观归属论的基本内涵  第一节  合法则条件说    一、条件说及其问题点    二、合法则的条件说  第二节  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    一、被容许的风险理论    二、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的内涵    三、制造不被容许风险的类型及排除  第三节  实现不被容许的风险    一、实现不被容许风险的判断基础    二、实现不被容许风险的排除  第四节  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    一、概述    二、不符合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的情形第三章  客观归属论的体系定位  第一节  客观归属论的定位争议  第二节  大陆法系之犯罪论体系    一、概述    二、Roxin的目的理性阶层体系  第三节  客观归属论的定位分析    一、狭义的客观归属论——结果归属    二、广义的客观归属论——实质的客观构成要件理论第四章  客观归属与因果关系  第一节  客观归属与因果关系之争    一、客观归属论与因果理论的纷争    二、对纷争的评价  第二节  客观归属论与因果关系论不要说    一、因果关系论不要说概述    二、客观归属论不是因果关系论不要说  第三节  客观归属论与条件理论    一、概述    二、两者关系之界定  第四节  客观归属论与相当说及重要性说    一、概述    二、关系界定第五章  对客观归属论的评价  第一节  客观归属论的意义    一、对传统因果关系论的超越和突破    二、重心转移到客观构成要件    三、对主观方面的影响    四、引发目的理性思维方式的思考  第二节  对客观归属论的批判与辩驳    一、关于制造风险的问题    二、关于因果流程错误的问题    三、关于危险减少以及被害人自陷危险的问题    四、关于客观归属主题一致性的问题    五、关于客观归属论的主观认知问题    六、关于过失犯中适用的案例问题    七、关于规范违反行为的相关问题第六章  客观归属论的运用  第一节  介入型因果关系与客观归属论    一、介入型因果关系概述    二、第三人行为介入类型    三、被害人行为介入类型    四、行为人行为介入类型    五、自然现象介入类型  第二节  被害人具有特异体质类型与客观归属论    一、概述    二、传统因果关系解决方法    三、客观归属论的思维  第三节  假定的因果经过与客观归属论    一、假定的因果经过概述   二、传统因果关系说的困惑    三、客观归属论的解决  第四节  择一的竞合与客观归属论    一、概述    二、传统因果关系的解决方案    三、客观归属论的途径  第五节  重叠的因果关系与客观归属论    一、概述    二、传统因果关系说的解决方案    三、危险升高理论的尝试第七章  客观归属论的借鉴  第一节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一、我国刑法因果关系性质的理论争鸣    二、对学说的综合评价  第二节  客观归属论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借鉴    一、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反思    二、客观归属论借鉴的基础    三、客观归属在我国刑法中的定位    四、客观归属论的借鉴意义主要参考文献  一、著作  二、论文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节 Honig及相关学者的客观归属论  一、Honig的客观归属论  由于Larenz将客观归属看做一般性的归责思想,不仅适用于刑法领域,也适用于民法和行政法领域。Honig在1930年通过发表在Frank古稀祝贺论文集中的《因果关系与客观归属》一文将客  观归属理论引入刑法领域。与Larenz的哲学考察不同,Honi9的考察是“除去一切哲学基础”、“将客观归属的概念从一切哲学的角度独立出来,而自一般法学理论普遍认同的基本原则中演绎”.①这是Honi9的客观归属论的特征。  首先,他并不支持相当因果关系说,而认为相当因果关系的本质不是因果概念的存在论上的问题,莫如说,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性对于刑法评价的适用基底具有重要作用。易言之,相当说在法学中,与其说是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不如说是适应法秩序的要求来论述行为与结果问关系的特殊性。在此,Honi9提倡,以法的、规范的客观归属的判断代替因果的判断。②也就是说,他认为,仅是确定行为与结果问的因果联系,尚无法决定二者问的关联性对于法秩序而言是否重要,必须要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之外再附加一个独立的客观归属判断,即根据法秩序本身所给予的标准来衡量因果联系对于法秩序是否具有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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