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程序限制

出版时间:2008-7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正万  

内容概要

现代化的国家是法治国家。现代文明进步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及其贯彻,对社会的发展进步至关重要。而现代刑事法治则在现代化法治国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改革开放后的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刑事法治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新世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无论是刑事法学理论还是刑事法治实践,都仍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以便更为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于2005年8月建立,系专门从事刑事法学研究的、中国刑事法学领域首家且目前唯一的、具有独立性、实体性、综合性的学术研究机构。研究院以一批中青年专家学者为中坚,并聘请了包括老一辈著名刑法学家、中央政法机关专家型领导以及重要国际组织领导人在内的国内外知名刑事法专家、学者担任特聘顾问教授、专家委员会委员、兼职教授(研究员)。研究院的设立,    旨在建设全国领先并与国际知名刑事法学机构齐名的新型刑事法学术机构,本着刑事法学一体化的精神,逐步全面发展中外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区际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中外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刑事司法制度等刑事法的诸多学术领域,培养高级刑事法学专门人才,为中国法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进行新的探索,力争为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在刑事法学领域作出更大的贡献。  为达此目标,研究院成立伊始即创办“京师刑事法文库”。研究院的主要成员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工作时,亦曾设立“刑事法律科学文库”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文库”,并已颇具规模。为获得更为广阔的学术发展空间与学术交流平台,数位专家学者首批加入北京师范大学,创立了全国首家实体性的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学术事业是薪火相传、继承发展的事业,为使刑事法学术事业得到进一步传承和发扬,北京师  

作者简介

杨正万,男,侗族,1966年生,贵州省石阡县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分别于1988年和1993年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于2002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至2004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做博士后研究,1990年至1992年在贵州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工作,1992年4月调贵州民族学院任教,2006年4月被聘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985”团队成员。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死刑的程序限制概述   第一节  死刑限制的必要性 第二节  限制死刑的程序的特点 第三节  限制死刑的正当程序之内涵及其思想基础  第二章  死刑程序控制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理论基础之一:死刑理性理论 第二节  理论基础之二:程序过程理论 第三节  理论基础之三:程序经济原理 第四节  理论基础之四:程序正义理论第三章  刑事诉讼程序在死刑适用方面的应有功能   第一节  功能分析方法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妥协功能 第三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纠错功能 第四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引导功能第四章  死刑的刑事诉讼基本制度限制   第一节  死刑案件的管辖制度限制   第二节  死刑案件的辩护制度限制   第三节  死刑案件的证据制度限制  第五章  死刑的刑事诉讼普通程序限制   第一节  陪审制的完善 第二节  死刑案件初审的定罪程序 第三节  死刑案件初审程序中的量刑程序  第六章  死刑的刑事诉讼普通救济程序限制   第一节  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限制 第二节  我国死刑案件二审程序之完善 第三节  死刑案件的三审程序限制  第七章  死刑的刑事诉讼特别救济程序限制   第一节  死刑的复核程序限制 第二节  死刑的再审程序限制第八章  死刑的宪法救济程序限制   第一节  死刑的宪法救济程序概述 第二节  死刑宪法救济程序的构建第九章  死刑的执行程序限制   第一节  死刑执行程序的缺陷分析 第二节  死刑执行程序的完善参考文献致谢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死刑的程序限制概述基于死刑价值的有限性,我国的死刑政策和国际上死刑立法和司法的实际发展趋势说明,死刑走向限制而非扩张才是死刑未来变化的方向。而对死刑的限制主要有实体和程序两条路径。应该说,实体路径是根本性的。刑法条文上死刑刑罚的减少可直接带来减少适用死刑的效果。但是,限制死刑的实体法路径因难以适应人们死刑观念变化的过程性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遭到不同意见者的强烈反弹。程序法路径因为具有实体法路径所不具备的妥协性、渐进性、隐蔽性、可接受性和反思性,在死刑的限制方面能够发挥更实际的作用。我国传统上限制死刑的程序路径主要指死刑复核程序。仅仅限于传统的视阈,限制死刑的程序路径过于狭窄,因而难以起到程序路径应该起到的作用。基于此,本文所指的程序路径不仅包括广义上的刑事诉讼程序,而且还包括宪法救济程序。第一节 死刑限制的必要性刑罚是一种不得已之恶,其适用是不得已而为之。死刑作为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更是一种不得已之恶,更应该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运用。基于死刑价值的有限性,我国的死刑政策和国际上死刑立法和司法的实际发展趋势说明,死刑走向限制而非扩张才是死刑未来变化的方向。下面试从几方面对死刑限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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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程序限制》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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