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要论

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健民  页数:496  

前言

  台湾地区现行“刑事诉讼法”,初订于1928年,行之已逾80年,当时所凭借之立法理论早已与时代潮流相违背,而法制本身实难以尽符现实之需要,自不待言。近年来司法当局锐意改革,立法机关亦全力配合,各项司法法制遂有较大幅度之变革。仅以“刑事诉讼法”之修正而言,举其要者,如确立检察官之实质举证责任,促进当事人实质地位之平等,减轻法官、检察官处理案件之负担,推动刑事集中审理制以提高效益,以及强化第一审审判功能等;凡此增进办案绩效与减轻讼累诸多措施,能否一一落实执行,以达预期之目标,尚难断言,然其积极改革之态度,固可见矣。  余从事审判及司法行政工作多年,于司法之成败利钝,久已点滴在心,而外界对于司法机关之责善亦感同身受。后复侧身立法机关问政,尤心无旁骛,多以司法与法制有关议题为范围;且对历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之审议,无不勉力从事,提供一得之愚。兹累积多年来实务经验与问政心得,本乎改革之理念与前瞻之视界,撰成本书,敬以就教于方家。  本书内容概分为绪论、总论、各论三大部分。绪论就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以及“刑事诉讼法”之沿革与发展,予以必要之阐述;继之以诉讼主体与诉讼关系人,以及诉讼客体与诉讼行为之析明以为总论;至于列为重心之各论。

内容概要

本书兼及学理与实务见解,意图探究刑事诉讼的发展思潮,通过对趋势的分析,呈现刑事诉讼法的经纬与内涵。全书内容分为绪论、总论、各论三篇铺陈,就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与理论,诉讼的主客体与架构,以及侦查、审判与救济三大制度,逐一作了全面详尽的介绍与诠释,并深入剖析了各个制度的核心课题,具体勾勒出刑事诉讼制度的全貌。本书不仅可作为初学者研习的教材,对司法实务及学术研究亦极具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陈健民,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并担任四川大学、山东大学客座教授。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之意义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之基本理论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之沿革与发展总论 第一章  诉讼主体与诉讼关系人 第二章  诉讼客体与诉讼行为各论 第一篇  侦查程序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侦查程序之现况  第三章  侦查之绪端  第四章  侦查之终结  第五章  侦查程序之检讨 第二篇  审判程序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通常程序  第三章  特别程序 第三篇  救济程序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再议与交付审判  第三章  上诉  第四章  抗告程序  第五章  再审  第六章  非常上诉

章节摘录

  (三)追求正义及维持现有体制  另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所期求者,乃有实体面之正义与程序面之正义。实体面之正义,乃以进行刑事诉讼为手段而求实现,而程序面之正义,则在刑事诉讼之过程本身求实现。易言之,无论刑事诉讼法之外在目的,抑或其内在目的,均在实现正义。外在目的则以发现真实来达成,而内在目的则以保障人权来达成。是故,虽日刑事诉讼法具有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之两个目的,但其终极目的则一,亦即,追求正义。”或认为:“发现真实,乃在于达成正确且迅速地适用刑罚法规之目的。同时,正确且迅速地适用刑罚法规本身亦非属一个完成之目的;而系在于达成维持社会治安之目的。而维持社会治安之目的,乃不外乎为维持现有社会体制免于瓦解。又保障人权既然在于保障人人作为一个人应享有之自由、权利免于受到侵害,则其所保障者,实为人类之生存与社会之安详秩序(此点则与刑法之目的相结合),而维持社会之安详秩序,则又与维持现有体制之目的相联结。另一方面,在刑事程序中保障人权,乃在于达成维持刑事程序之道义性价值之目的。而维持刑事程序之道义性价位,则具有屏障现有体制免于瓦解之作用。由上归结,吾人乃知,保障人权之终极目的,亦在于维持现有体制千千万万年之安泰。是故,虽谓刑事诉讼法具有发现其实与保障人权之两个目的,但其终极目的则一,亦即,维持现有体制”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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