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利军  页数:206  

内容概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样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会的共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正在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但是,伴随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而引发的重大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无论是在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中,还是在国家宪法和各种法律的创制与实施中,依然面临着法治理念的冲突、权利配置的失衡、法律适用的困惑和法律效果的偏差等诸多问题,亟待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实践上的制度探索。为此,我们优先选取企业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民事诉讼法和损害赔偿法等与主体权益保障和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九个法律领域,就其学术研究和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作出重点整理与深入分析,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根据法理提出解决方案,以期能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民众提供一套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法律丛书。    作为“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法律适用文库之一,这套丛书呈现出以下鲜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无论是丛书的整体选材,还是每册疑难问题的抓取,均须以事关广大主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利益的争议焦点为基点,以免流于一般;二是时效性,即无论是法律依据的采用,还是解决方案的选定,均须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免不切实际;三是学理性,即无论是对于争议焦点的分析与评价,还是对于解决方案的确定与论证,均须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观臆断。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商业银行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一、存款的所有权应属于银行 二、存款金额出现误差时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三、银行对身份证的审查义务是形式审查 四、挂失法律规则亟待完善 五、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应凭存单、遗产继承协议、公证书支取 六、储户存款、取款时被抢,银行应承担过错责任 七、我国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八、提前还贷的违约金收取应以合同为准 九、企业之间借贷无效 十、借新还旧贷款的合同有效 十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保证 十二、委托贷款应按委托合同关系处理 十三、认定追索贷款的诉讼时效中断应有书面证据 十四、符合程序的银行服务收费合法 十五、自助银行纠纷银行应承担过错责任 十六、骗领或拾得信用卡并取款应定信用卡诈骗罪第二章 保险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重复保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三、超额保险部分不应得到赔付 四、不足额保险应按比例赔偿 五、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六、未经投保人同意保险合同不得解除 七、单位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不应归单位 八、保险代理人行为的责任承担 九、受益人的纠纷处理 十、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十一、未经签字认可,死亡保险合同无效 十二、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三、未成年人之“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十四、投保家庭财产损失保险要注意“除外情形” 十五、责任保险应包括合同责任 十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包括车上 人员和本人家属 十七、保险合同条款中术语的解释应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十八、投保人未交足保险费,保险合同也可成立 十九、被盗车辆致他人损失,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代位求偿权能否实现不能作为保险人赔偿的必要条件第三章 证券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一、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改为行政机关建制 二、我国应建立综合型证券监管体制 三、证券交易所应进行股份制改革 四、信息披露侵权的主体 五、信息披露侵权主体的归责责任不同 六、信息披露制度中“重大性”的标准 七、认定虚假陈述应考虑重大性标准和损失性标准……第四章 票据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第五章 金融担保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第六章 网络金融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名目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商业银行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一、存款的所有权应属于银行  【争议焦点】  我国法学理论对存款所有权归属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存款归存款人所有。存款就是把所有权中的一部分权能分离出来让渡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存款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储户。传统上,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多,影响较大。另一种观点认为存款归银行所有。存款关系的法律本质就是货币借贷合同关系,只不过当银行为借用人时名为存款关系,当银行为出借人时名为贷款关系。近年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逐渐增多。  【分析与结论】  存款的所有权问题是一个关系所有银行客户切身利益的大问题,笔者认为,现金存款所有权应归属于银行。理由如下:  1.银行的经营流程决定了存款人不能对存款享有所有权。存款人将现金存入银行,其动机有两个:一是活期存款可以获得现金安全保障和随时支用的便利;二是基于银行是专门经营货币资金的机构,定期存款可使其资金得到保值和增值。银行向存款人吸收存款的目的,就是将存款贷出去,而贷款利息高于存款利息,其差额形成银行利润,这是银行基本的经营流程。存款的存取和贷款的借还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货币的数量不相等,由于利息的原因,存款人取款时的货币数量多于存款人存款时的货币数量,借款人还款时的货币数量多于银行放款时的货币数量;二是货币并非原来的货币,此物非彼物。因此,认为存款人享有存款所有权,事实上是不成立的。对于银行贷款行为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借款合同是移转借贷物所有权的合同”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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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买了一堆金融法律方面的书,本书内容之精炼、论述之准确,截止目前是最满意的一本书。
  •   分析得很专业,就是如果能在每个问题中加个案例就更明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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