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适用指南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梅冰松 等主编  页数:451  

内容概要

新中国最早的有关道路交通的法规是1951年经政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公布的《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该规则专门设有“交通肇事”一章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专门针对交通事故处理出台的最早的规定,是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04年5月1日废止)。之后在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号,2004年5月1日废止),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又颁布实施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2009年1月1日废止)。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及依据]    一、条文释义      (一)制定的目的      (二)制定的依据    二、实务问题      (一)修订《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原因和必要性      (二)修订原规定的过程      (三)程序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意义    三、相关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条文释义      (一)公正原则      (二)公开原则      (三)便民原则      (四)效率原则    二、实务问题      (一)“公正、公开、便民、效率”四原则的作用      (二)适用“公正、公开、便民、效率四原则时的注意事项    三、相关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等级管理]    一、条文释义    二、实务问题    三、相关规定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管辖权的基本规定]    一、条文释义    二、实务问题    三、相关规定  第五条[管辖权的争议和指定管辖]    一、条文释义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五章 调查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第七章 处罚执行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章 执法监督第十一章 附则附录

章节摘录

第1款规定的指定管辖是依职权范围的直接指定管辖,也是解决管辖权争议的基本原则。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权争议,主要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和形成的事故现场,跨越了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导致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认为事故不属于自己管辖从而相互推诿的情形。发生管辖权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的基本原则,就是看事故发生的起始点归属哪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地域,就由哪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该起事故的处理。这里的“事故起始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车辆与人、车、路、环境四要素最先发生接触或碰撞并形成损害后果的点,也即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的“第一接触点”。第2款规定的指定管辖是依申请的指定管辖,并明确了未指定管辖前先期处理事故的原则。发生管辖权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争议各方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请求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及时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依据,即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确认事故起始点所在位置,并由其归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在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前,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赶到事故现场时,为及时抢救伤员,固定事故现场证据,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同时也为了尽快撤除事故现场,恢复道路交通,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造成更大的伤害,本款规定,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待管辖权明确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到达后,再予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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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适用指南》是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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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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