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向朝阳,成凯 等编著  页数: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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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汇集了大量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围绕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进行系统评价和实证分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1.概念与罪名渊源  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3个单行刑法、7个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罪名体系。截至本丛书出版,刑法已规定了444个罪名,其中涉及修改罪名40余个,新增罪名20余个。

内容概要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本书为其中之一的《走私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分册,书中介绍了: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淫秽物品罪等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走私武器、弹药罪  第一节  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概念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客体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客观方面    三、走私武器、弹药罪的主体    四、走私武器、弹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一、实体法角度    二、程序法角度  第四节  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第五节  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刑事责任    一、自然人犯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刑事责任    三、其他应注意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第二章  走私核材料罪第三章  走私假币罪第四章  走私文物罪第五章  走私贵重金属罪第六章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七章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八章  走私淫秽物品罪第九章  走私废物罪第十章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十一章  单位走私犯罪附录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走私文物罪的罪名渊源  我国一直在逐步完善对走私文物行为的规制,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认识到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为了保护国家的文化遗产,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打击走私文物等违法活动,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这是新中国制定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文物保护的法令;1960年文化部又颁布了《关于文物出口鉴定标准的几点意见》,对文物出口的鉴定标准和年限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1961年3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其重要作用在于规定了对文物出口实行鉴定许可证制度,禁止文物出口等;国家文物局还于1977年10月颁发了《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此外,我国还非常注重开展国际交流、加强国际合作,1985年我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又于1989年加入《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打击文物走私行为。  尽管新中国成立之初一系列法规的出台对规范和加强文物进出口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比较有效地避免了文物的流失,但是由于珍贵文物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和经济价值,国内外的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高额利益,仍不惜以身试法,疯狂进行文物走私,单纯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已不能遏制愈演愈烈的文物走私势头,对走私文物的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成为了必要。1979年《刑法》第173条专门规定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将最高法定刑规定为无期徒刑,并在第119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罪的,从重处罚。同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对特许出口文物的标准、原则等作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3月8日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的规定进行了补充:违反保护文物法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就将该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为死刑,此时对走私文物的犯罪行为一般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论处。  1982年《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及进出境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为惩治走私文物行为提供了具体的依据,这样就从法律上取消了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改为走私国家禁止出口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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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实务性强,比较适合实务部门的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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