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岳文集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李宝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0-01出版)  作者:李宝岳  

内容概要

《李宝岳文集》内容主要包括:第一部分论文、期刊论文、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性质、“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容否定、“充分”是刑事诉讼证据的要素吗?略论侦查的“强制性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区别、略论公民扭送人犯的法律性质、不要“宣法违法!——读《妻子》有感、“合法性”不是刑事证据的本质属性、浅谈直接证据、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律师辩护方式刍议、关于律师作用的一个国际法律文件、辩护律师保守职务秘密问题研究、再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关于律师参加辩护与代理问题、论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借鉴与接轨——修改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探讨、从立法角度谈现行刑事辩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管辖的几个问题之我见。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论文期刊论文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性质“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容否定“充分”是刑事诉讼证据的要素吗?略论侦查的“强制性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区别略论公民扭送人犯的法律性质不要“宣法违法!——读《妻子》有感“合法性”不是刑事证据的本质属性浅谈直接证据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律师辩护方式刍议关于律师作用的一个国际法律文件辩护律师保守职务秘密问题研究再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关于律师参加辩护与代理问题论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借鉴与接轨——修改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探讨从立法角度谈现行刑事辩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管辖的几个问题之我见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一部忠实记载立法研讨活动的佳作——评崔敏著《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之我见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研究的一部力作——评李忠诚著《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研究》论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阅卷权再论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证明责任研究谈自诉案件的管辖问题英格兰、威尔士:非职业法官及陪审试论法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张仁波诉黄晓威伤害案看刑事鉴定制度改革也谈对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的理解从律师刑事辩护与代理角度谈司法公正论律师刑事豁免权赴加拿大考察访问报告——审判公正问题辩护律师对法庭的真实义务一审程序中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辩护与爱尔兰的“零距离”接触“律师调查取证问题”研讨会主题发言公正起诉是检察官的职责审查起诉:检察院PK辩护人用科学发展观化解律师“会见难”报纸论文“私家侦探”式的作为不当焉!诱人犯罪是违法行为刑案代理律师的控诉职能人犯甲的“揭发材料”属何种证据?作为物证“铁通条”不应归还原主不经死刑复核程序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谈“人民检察院如何行使告诉权”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律师辩护的优越性“婆婆”敲竹杠律师上公堂刑事辩护——耗力大收费低律师介入滞后需借助全面阅卷解析刑辩律师“出庭难”“立即释放”的性质须具体分析第二部分 法律顾问及函授答疑受过劳动教养的老工人能享受退休待遇吗?我可以做兼职律师吗?辩护律师应不应该得到起诉书副本?干部能在法庭上为亲属辩护吗?我能不能提出上诉?十四岁以下的人都不能作证人吗?还能让她再生第四胎吗?怎样对他执行“监视居住”才合法?他撕毁逮捕证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法律顾问处应该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吗?被告人委托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为被告人辩护吗?被告人未被逮捕羁押能扣押其邮件、电报吗?在押犯人能否聘请律师为其申诉和辩护?未过上诉期限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可以交付执行吗?缓刑期未满的人如果迁居,需要办理法律手续吗?参与了一些犯罪活动但未构成犯罪的人出庭辩护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还可以作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吗?可以准许聋哑被告人委托近亲属出庭作翻译吗?银行是否可以拒绝向侦查人员提供盗窃案件失主存款情况?他们三人“装聋作哑”就判不了罪吗?死者李某家属不同意解剖尸体,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决定解剖?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前,法律顾问处不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吗?人民法院布告上的红线和红钩是什么意思?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是否必须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捕人家属到我们这里来吵闹合理吗?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作出判决,是否妥当?陪审制为何不再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一审或二审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权由谁行使?怎样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阶级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原则?对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加重处罚被告人,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律师函授中心的学员可否接受委托做被告人的辩护人?违法必究不应护短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为何必须出庭?此案谁管他该定何罪第三部分 办案选录张心勇蒙冤受审案办案实录马某盗窃、扰乱社会秩序案办案实录苦涩的果实——马文祥伤害(致死)案辩护实录王某杀人案办案实录王某强奸抢劫案辩护实录张继录被伤害自诉案办案实录作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办案实录“刀下留人——徐福林案辩护实录胡春生撕毁毛主席画像案再审辩护词第四部分媒体报道虐待儿童国法不容(节选)律师执业安全应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目击港式庭审刑事辩护律师能否享有“特权”私人通缉令应当鼓励?必须制止?丈夫杀妻原是惊天冤案平民告倒七法官法律公益人的苦乐年华——李宝岳:为弱势群体带去光和热老高工奔波35年讨回清白文革错案终于平反佘祥林案能否助推司法改革国家救助无法解决所有问题——专访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剖副主任李宝岳附录一、李宝岳教授著作目录二、李宝岳教授文章目录三、媒体报道目录四、历届律师学或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生名单

章节摘录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专指为了防止人犯逃匿、毁灭罪证、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被告人或其他人犯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国家政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表现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五种。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措施”则是多种多样的,凡法律允许的除五种“强制措施”以外的带有强制力的方法、手段都属于“强制性措施”的范畴。就侦查中有关“强制性措施”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即关于“侦查”的具体内容的专章规定,它没有单纯的表现形式,而是体现在一些专门调查工作的活动中,如保护现场、勘验检查、传唤、讯问被告人、搜查和扣押、通缉等,既是侦查中的“专门调查工作”,又包括了依法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措施。因此,可以这样认为,侦查中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就是为了确保证据的搜集而采用的带有强制性的办法,它体现在专门调查工作的诸项活动中。第三,适用的对象不同。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这说明,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除了可以对被告人或其他人犯适用外,还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适用;不但可以对人适用,也可以对物品、住处适用。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则不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它只能适用于被指控犯有罪行的被告人或其他人犯。第四,目的、作用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中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主要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清案情和查获犯罪人。“强制措施”则不同,它的直接目的、作用,是限制被告人或其他人犯的人身自由,借以保障侦查、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正因如此,在侦查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对被告人和其他人犯依法可以采用某种“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将可以采用的这种“强制措施”认为是“侦查”的组成部分。那种借口拘留是侦查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而搞“以拘代侦”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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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岳文集》是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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