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及其程序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10-2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春勇  页数:283  

内容概要

赦免制度源远流长,有些法治发达国家一直适用。中国赦免古已有之,新中国成立后曾被践行(1959~1975年),并产生过积极效果。然而,中国现行赦免立法缺乏明确的实体和程序规制,加之严峻的治安形势和民众重刑观念等社会因素的影响,赦免多年处于“休眠”状态,其应有功能未能得以充分发挥。为此,探索赦免的正当性依据,考察和比较古今中外赦免问题,结合中国的现行赦免立法与实践,针对中国赦免实体与程序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促进中国赦免制度的发展,对于补救法律僵化,彰显国家德政,体恤民情民意,凸显人道主义,尤其是彰显对被追诉人和被判刑人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书籍目录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内容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意义第一章 赦免与相关范畴  第一节 赦免概述  第二节 赦免与相关范畴第二章 赦免的正当性依据  第一节 赦免存废争议与评析  第二节 赦免的正当性依据第三章 中国赦免考察与比较分析  第一节 中国古代与近代赦免考察  第二节 中国现代赦免考察  第三节 中国古今赦免的比较分析第四章 外国赦免考察与中外赦免比较分析  第一节 大陆法系赦免考察  第二节 中国与大陆法系赦免的比较分析  第三节 英美法系(美国)赦免考察  第四节 中国与英美法系(美国)赦免的比较分析第五章 赦免与国际公约  第一节 国际犯罪赦免与国际公约中的赦免  第二节 国际公约中的赦免与中古赦免第六章 中国赦免的现状问题  第一节 中国赦免的现状  第二节 中国赦免存在的问题第七章 中国赦免的完善构想  第一节 中国赦免完善的总体设想  第二节 中国赦免完善的立法建议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3.赦免权属于行政权  此种观点认为,根据三权分立原则,赦免不应属于司法权和立法权,由此肯定属于行政权。赦免的效力可阻却刑罚执行,此系司法行政权范畴。赦免只是行政权对刑罚权的自行放弃,谈不上“行政干预司法”问题,亦未背离三权分立原则。从赦免的具体程序来说,特赦等特别赦免的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等事项,多由行政机构(如美国的赦免委员会,日本的中央更生保护审查委员)负责。日本大赦甚至也由行政机关——内阁所操控。不妨将赦免理解为修正法院裁判的行政权例外权限。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52条规定,联邦政府对联邦一审裁判案件享有赦免权;而州政府对其他案件享有赦免权。中国也有论者认为,赦免是依照行政程序消灭国家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或行刑权。因此,赦免是对国家刑罚权的主动放弃,是对被赦免人的行政处分,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借以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避免法律适用的僵化。  4.大赦和特赦分别属于立法权和行政权  此种观点认为,对赦免权属性不应一概而论,而宜根据赦免主要表现形式确定。大赦权属于立法权,而特赦权属于行政权。法国宪法学家狄骥(Leon Duguit)认为,特赦令实质上是条件司法法令,因其为改变被判刑者的合法情形提供条件,可视为行政法令。同时,还应承认国家元首根据宪法授权以政治机关身份宣布的特赦令不会受到针对越权行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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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很好,这本书相对于大家写的书比较浅显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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