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

出版时间:1985初版  出版社: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A. P. d’Entrè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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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ISBN:9789570802894,作者:登特列夫(A.P.d'Entreves)著;李日章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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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0条)

 
 

  •     王利的译文主要是开头Cary J Nederman的导言,主要是梳理登特列夫的生平、贡献以及全书的主要内容,读下来虽然细节部分跟李日章先生翻译的《自然法》正文部分相比还稍逊色一些,但整体还可以,对于后面的阅读也是有帮助的。
        
      梁捷翻译的是后面三篇附文,是登氏上世纪60年代在回应哈特等实证主义对自然法质疑的过程中的演讲和论文。从专业上来讲,可能较为困难,需要对历史上西方法学各主要流派及其思想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才能较好的将登氏的思想原汁原味地表达出来。
        
      译者梁捷为复旦经济学博士,选他作为该书的翻译,不知道出版社的用意为何。我猜测是出版社直接拿了李先生的作品,但李之前只是翻译了该书的第一版,导语和后面三篇附文并未在李先生的译作中,而为了将71版自然法全书完整呈现,出版社又另外请了两位学者来另行翻译其它的部分,只是没想到好心办了坏事啊。
        
      中国教育下的学者,大多是真的“专家”,自己专业外的学科,即使是有可能对本专业有益的,也大多十分外行,甚至连专业术语都拎不清,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尤其对于法学、经济学这样的人文科学来讲,有些部分的知识都是通用的。
        
      引用登氏《自然法》一书的观点来看,现在我们的教育教授知识的方法就是一种“实证主义”,只注重技巧和工具的作用,而却忽视、甚至排斥更高层次的思考和讨论,这样出来的人才只能是一种知识运用的工具,永远只知道“怎么做”,却从来不会去想“为什么这么做”,“这么做究竟是对还是错,是正义还是罪恶”。
        
  •     书不错,特别是第一到第八章,清晰的梳理了自然法(理念)的发展过程。值得一读再读,李日章先生代表的台湾学人治学态度令人敬佩。虽然也有一些小错误。
      
      最离谱的是复旦的经济学博士梁捷!跨界而来,结果他翻译的内容基本上每一页都有错!并且不只一处!!【大错误明显】连最基本的理论常识都不具备就敢跨界来翻译,勇气可嘉!读者何辜!【小错误不断】例如:指代不明,它它它的看得人一头雾水,不知道在鬼扯什么;英文语法说中文。连最基本的词汇都可以翻译错,最基本的语序都不认真调整。
      好意思啊!
      
      错误实在太多,挑几个雷人离谱的!
      
      【书读的不够,缺少基本理论常识】
      P.226
      康德提出法律的概念同时包含了定义和评估。法律是【先行条件】下的整体概念,...
      是【先验条件】吧。
      
      p.237
      哈特的【“认识的规则”】
      是【承认规则】吧
      
      p.246
      他就是罗斯先生,【斯堪的那维亚大学】的杰出代表。
      没有什么【斯堪的那维亚大学】,是实证主义法理学的【斯堪的那维亚学派】吧。
      【维基百科】说:Alf Niels Christian Ross (June 10, 1899 – August 17, 1979) was a Danish legal and moral philosopher and scholar of international law. He is best known as the leading exponent of Scandinavian Legal Realism....In 1935, he was appointed to teach at 【the University of Copenhagen on Constitutional Law. 】
      
      【翻译内容明显前后不一致】
      p.153
      在讨论法律到底是一种“【理智】行为”还是“【合意】行为”的时候...自然法理论家总是不可避免地支持前者。
      【但是全篇其他部分,涉及此内容时候,都是【意志】和【理性】相对应。】
      
      p.166【纯粹法律理论】而p.209【法律的纯粹理论】
      
      【明显翻译错误】
      p.155
      毕竟英国的法律处理【法律经验中眼前的事实】,看起来要好得多。
      
      p.155
      托克维尔在他的名著《旧制度和大革命》中对这个【程序】极为赞赏,他证明这些制度远在【法官】大革命宣布【人的教条】和【人民看不见的统治】出现之前就有了。
      【程序】一词从上下文来看,应该翻译为【过程】,【法官】大革命应该是【法国大革命】。什么是【人的教条】和【人民看不见的统治】?
      
      p.198
      现在,在我看来,【我们区分的世界里】,接受托马斯自然法概念首要的也是最大的障碍就在于它的预设。
      
      p.210
      ...我不得不引用一位【当代牛津】和【剑桥(最近)】的学者所说的话
      
      p.211
      刘易斯先生从一个广为人知的【科勒律治在瀑布前】的故事入手。
      
      p.199
      最近有一本书,名为【《法和多种法》(Law and the Laws)】......
      
      p.222
      ...;【年迈母亲的良心】仍然使得她会把工作做好。
      
      P.226
      在这里我用【康德】来区分两种可能提出的关于法律的问题:...
      是用【康德的理论】来区分吧。
      
      p.260
      他对有效性的论述,如同我们见到的那样,包含了两个标准,别无其他:【评判一种规则由另一种规则管理的法律资格的标准】;...
      你在瞎扯什么?
      
      p.263
      如果所谓集体道德的暴力强制掌握了权力,那么它可能犯下的罪行不仅是压制群体还可能【是为了特别存在的法律秩序施加自然法的最少条件。】
      你在瞎扯什么?
      
      
      令人遗憾的是北大的博士后王利,翻译一般般,不过他翻译的内容比较少,现眼也少。
      王利【北大博士后】翻译的导论部分
      p.10
      第一段第五行
      因为处于自然法思想核心的是这样一个观点,【普遍力量的道德法则】能够被转化成确保人类法律活力的基础。
      第一段第八行
      大体上,被形式化解释的自然法能够批准任何法令,【只要它能够与保持人类联系相一致。】
      
      
      
  •   有预感要引发争论,先占个板凳
  •   加个板凳看辩论。
  •   没看明白LZ的意思,是说梁捷的翻译有问题么?那就干脆点儿啊,何苦绕来绕去的……
    此外,以实证主义来批评教育中的功利主义心态和工具主义操成,似乎也是圆凿方枘了。
  •   ls,只是我看完这本书以后的一点絮叨,做不到认真的学术观点啦。所以,自然有些“穿凿”之处。见笑了!
  •   客气,客气……
  •   词目 圆凿方枘
    发音 yuán záo fāng ruì
    释义 枘:榫头;凿:榫眼。方榫头,圆榫眼,两下里合不来。比喻格格不入。
    出处 战国楚·宋玉《九辩》:“圆凿而方枘兮,吾固知其龃龉而难入。”
  •   
    圓鑿方枘和穿鑿有什麽關係?
    懇請高人解答
  •     
      引用登氏《自然法》一书的观点来看,现在我们的教育教授知识的方法就是一种“实证主义”,只注重技巧和工具的作用,而却忽视、甚至排斥更高层次的思考和讨论,这样出来的人才只能是一种知识运用的工具,永远只知道“怎么做”,却从来不会去想“为什么这么做”,“这么做究竟是对还是错,是正义还是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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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问题恰好相反
    不是我们过于“实证”,而是我们过于“高级”
    我们的教育往往热衷于告诉我们“这么做究竟是对还是错,是正义还是罪恶”,而不是其他。
    这样教出的东西(人被物化)只知道事物的对与错,却不知事物是不真的对或错。
    假如教育是实证的,只涉及事物本身,而不涉及评价,那么我们中有很多人会更快乐
    另外,自然法是很扯淡的东西。自然法的基本概念,诸如,正义,理性,都是被解构的词汇,没有确定的可以被理解的含义。虽然自然法对社会确有意义,但是这意义并不比其他思想更多。也就是说,自然法并没有因为它崇尚高级法而比其他法学思维更高级。
  •   呵呵,ls,我学到现在看过的所有中外法哲学书中,没有一个学者论及“高级法”这个概念的。
    至于你对自然法的疑问,登氏在他这本书中有了很详细地回答,我就不赘述了。
    另外,我倒是认为,法学的很多概念都是被解构的,对于法哲学来讲,重要的是其实质,而不是概念,法律虽然是一种技术和工具,但很显然法律不仅仅是一种技术和工具,它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代表了某种人类社会乃至这个世界所包含的一些“永恒”的东西。而这种“永恒”,正如信仰一样,信的人会很执着,不信的人则会对此不屑一顾。
  •   没有一个学者论及“高级法”这个概念的。
    ---------
    对于法哲学来讲,重要的是其实质.自然法实质不是如此?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技术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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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解。但是这不等于法律就“代表了某种人类社会乃至这个世界所包含的一些“永恒”的东西”。永恒是过于玄妙的概念,把讨论引入了不可知的范畴。
  •   2009-02-09 08:15:31 读书  呵呵,ls,我学到现在看过的所有中外法哲学书中,没有一个学者论及“高级法”这个概念的。
    《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
    http://www.douban.com/subject/1009902/?i=0
  •   谢谢楼上的意见。
    我学习了。
    回头把强老师的书找来读读。
  •   lz还是多了解了解梁杰再说吧
  •   “法学、经济学这样的人文科学”,这个说法很有趣。
  •   反对自然法的人的一个理由往往是认为正义、理性是含糊的东西,这恐怕是对伦理学、特别是分析语言哲学洗礼之后的伦理学不了解吧。
    其实奥斯丁、哈特,他们都不反对伦理学、不反对伦理学中正义、理性这些概念。法律实证主义真正的观点是把应然与实然分开、把伦理学和法理学分开。法理学研究的则是实然。正义、理性这些应然的东西交给伦理学、政治哲学——或者奥斯丁称之为“立法学”,奥斯丁后期也打算过写一本此课题的书的。
    甚至哈特后来也承认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   “它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代表了某种人类社会乃至这个世界所包含的一些“永恒”的东西。而这种“永恒”,正如信仰一样,信的人会很执着,不信的人则会对此不屑一顾。”
    ——“永恒是过于玄妙的概念,把讨论引入了不可知的范畴。 ”
      
    lz这个“永恒”我理解的意思是指某些客观实存的道德,这的确是一个众说纷纭、难以有令所有人满意回答的问题。但是难的问题并不等于另一位所说的不可知的问题。
    在道德相对主义者看来(应该也只是一部分),也许是没有一个确定的回答;但是另外一些伦理学家那里(这恐怕是当今英美分析伦理学家的相当大的一部分),我们确实是可以找到答案的,即使不是每一个人都满意。比如,道德直觉主义者甚至是认为,这些概念是人可以直接感知的,比如上世纪初最著名的伦理学家G.E 摩尔(他也是鼎鼎大名的维特根斯坦的老师)。而另一些哲学家也许反对道德直觉主义,但他们也同样在做证明道德的工作,比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运用契约论和康德道德心理学的正义理论构建努力。
    正义、理性、道德的概念确比法律的概念更难分析,更难取得一致的答案但法律的概念也同样没有办法取得一致的答案,只是程度上好点罢了。
  •   各位,再去看看罗门的这本《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争论的问题脉络就稍清楚些了...http://book.douban.com/subject/2132228/
  •   一點也不"高級",<我與別人>之間是適當的關係,是否適當則應該回歸自彼此雙向的要求,雙向甚麼?
    <情感的彼此期待,理性的彼此約束>,雙向的約束,雙向的期待,自然法的真諦,如此"雙向"而已!權利與義務不就是建立在雙向的體系上麼?
  •   错得有点离谱啊,隔行果真如隔山
  •   复旦经院的人也就考考试,拿拿基点(某个人除外,嘿嘿)
  •   那天有人给我推荐这本书,我翻了翻就绝望了,译者的胆子真大。
  •   台版不是早就有了么?为什么大陆版要加两个人进来
  •   唉,拿钱,混职称不脸红吗
  •   我手头好像有台版的“自然法学”
  •   要多么无知,才能写出“中世纪美国法哲学”这样的词出来!
  •   额,我刚拿到手。
  •   可否將李日章翻譯部分之錯誤內容也一併指出?
  •   点将记么~~喜欢看这样的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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