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

出版时间:1986  出版社:正中书局  作者: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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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马英九博士的《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一书 ,顾名思义,是一部从国际法(主要是新海军法)论证钓鱼台列屿的主权归属以及中日东海问题的专著。 该书於一九八六年由台北正中书局出版, 由於联合国迟至一九八二年始正式通过《联合国海洋公约》(马著称 “ 新海洋法 “),该法对许多国际法学者来说无疑属一项陌生的新课题,马博士旋用於分析研究钓鱼台列屿及东海划界问题,可谓得风气之先。诚如著名国际法学者丘宏达教授在该书序言中指出 : “ 本书针对国际法上海域划界的理论与实践及如何适用到钓鱼台列屿上等问题作了分析研究。” 笔者循读数过,认为该书确是一部运用国际法研究钓鱼台列屿及东海划界问题的有系统、有深度和不可多得的专著。鉴於当前中日钓鱼台主权争议和东海划界问题矛盾尖锐,而中国人(大陆和台湾)有系统深度研究这一问题的专著并不多见,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马英九博士的这部力作略加评介。 古人云: “知人论事”,马英九之所以耗其青春岁月潜心研究钓鱼台列屿和东海划界问题,实由来有自。据著者自述,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第一波保钓运动之际,著者还在台湾大学法律系就读之时,便对发生在美国东西两岸及台湾大学校园的保钓运动产生了兴趣。而著者下决心尝试对钓鱼台的 国际法问题作深入研究,则是受了当在台大任客座的丘宏达教授的启发与鼓舞,及至到哈佛大学攻读法学博士时,将博士论文定为: “怒海油争: 东海海床划界及外人投资之法律问题”。本书就是在著者的博士论文基础上发展出来的。诚如著者 “自序”云: “ 本书中若干资料,取自於我前前年完成讨论东海划界的英文书。” (该书於一九八四年由美国马里兰大学出版---笔者) 著者多年来为何一直保持对钓鱼台列屿和东海划界问题的浓厚兴趣? 除钓鱼台与东海问题对中日关系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外,与近年来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的快速发展不无关系。而著者用於分析研究钓鱼台和东海划界问题的理论,就是二战结束后迅速发展起的 《大陆架公约》(书中将”大陆架” 称为” 大陆礁层”,目前国际法学界比较通用的术语还是用 “ 大陆架 “ ----笔者)。 关於 “ 大陆架 “的理论,一般公认美国总统杜鲁门在一九四五年九月廿八日所作的大陆架宣言,是国际法上《大陆架公约》的滥觞。该宣言指出: “ 美国政府认为大陆架之土及海床所有天然资源,由土地连接国家行使管辖权,是合理及公正的。” 根该项宣言精神,联合国於一九五八年举签订了《大陆架公约》,其中第二条规定: “海岸国有行使发掘大陆架、与利用其天然资源之主权权利。”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在牙买加的 “蒙特哥湾”举行的合国海洋法会议,有一百一十七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且将《大陆架公约》收录其中成为《海洋法公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为国际间能汏领土争端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诚如本书《导论》提出: “ 这个公约相当大幅度改变了原先学者们据以论的假定,固此,我们实在有必要根据国际间即将定型的新海洋法秩序,来检视钓鱼台列屿所牵涉的法律问题。 不过,必须指出,马博士这本书并不讨论钓鱼台列屿的主权争执,而是研析钓鱼台列屿所涉及的东海大海大陆层划界的问题。虽然如此,但并不能说著者对钓鱼台列屿的主权问题不感兴趣。细读全书,笔者发现,马博士写这部书,目的在於试图从更宏观的角度思考和解决钓鱼台列屿权问题。据此,著者提出一个与时下许多学者不尽相同的观点。 自七十年代以来,许多研究这这些问题的学者都认为,钓鱼台主权问题与东海海床划界的问题是不可分割的;只有当主权问题获得解决之后,才能解决划界问题。然而,马博士并不完全同意这样的看法,他认为自从《大陆架公约》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和接受,从而带来了世界海洋秩序的大革命。新的国际共识开始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极小的岛屿不应享有大陆礁层。如果根据这种看法,钓鱼台在领海之外,即不能拥有其他的海床权利,那麼海床划界问题就可以从问题割离出来,分别解决。本书就是针对钓鱼台列屿在大陆礁层划界中应具有何种效力的问题,提出分析与建议。 通过对新海洋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国际法海域划界(书中列举了国际法庭审判的 “一九六九年北海大陆礁层案”;一九七七年英法大陆礁层仲裁案”;”一九八四年加拿大美国缅因州湾海域划界案” 等五个案例) 的综合分析,得出结论认为: 就钓鱼台问题而言,主权问题”可以”也”应该”与划界问题分离,因为钓鱼台列屿只是几个无人小岛,本身资源极少,中日双方真正有兴趣的还是周周围大陆礁层中的石油。一旦主权争执可以从划界问界分离,则未来无论钓鱼台主权属於何方,该方皆不可据以主张,分享周围的大陆礁层,如此双方争执的动机当可大为减弱,固此书提出: 钓鱼台列屿不应享有大陆礁层及专属经济区” 的看法。此一”釜底抽薪”的主张,不仅实际,也符合联合国宪章所揭橥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宗旨。(见本书”自序”)。 笔者认为马英九博士之所以费煞苦心,绞尽脑汁论证 ”钓鱼台列屿不应享有大陆礁层及专属经济区” 的观点,主要是因为根据《大陆架公约》规定,沿岸国享有的大陆礁层应是该国 “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国际法院认为这是大陆架制度最根本的原之一。根据这一原则,中国享有大陆礁层可以一直延伸到靠近冲绳列岛的东海海槽(书中作”冲绳海槽”),钓鱼台列屿正好在中国应享有的大陆礁层之上;相对来说,日本享有的大陆礁层只到冲绳海槽为止,日本不可 “跳过” 冲绳海槽来分享东海广阔的大陆礁层,因为东海礁层已经不是日本领土的 “自然延伸”了。如果马英九的理论能成立并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日本与中国争夺钓鱼台列屿的主权的意义便大打折扣,因为钓鱼台列屿毕竟只能享有12海里的领及12海里的邻接区,况且它还是在中国享有的浅海大陆架之丘。这一”釜底抽薪”的主张,正是本书的高明之处和贡献所在。

书籍目录

“中国国际法及国际事务丛书”缘起
丘序
自序
缩称表
导论
第一章 钓鱼台列屿的自然环境与石油蕴藏
第二章 钓鱼台列屿在中日东海划界主张中的地位
第三章 就国际法(新海洋法)泛论岛屿在海床划界中的效力
第四章 从国际法(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在东海海床划界中的地位
结论
补述:一九八五年利(比亚)马(尔他)大陆礁层案对钓鱼台列屿划界效力的意义
附表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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