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8

出版时间:2009-2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  页数:170  

内容概要

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为了适应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需要,已经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79-198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85-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90-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95-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0-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7)》。现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8)》。      这本汇编收录了200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工人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保护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康复 第三章 教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中华人民工人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中华人民工人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工人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工人和国防震减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工人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工人和国专利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办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改革方案的决定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章节摘录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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