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指引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荀恒栋 等主编  页数:395  

内容概要

为了展现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的全貌和细节,编撰了《退役士兵安置指引》一书,主要内容包括:士兵退役的情形、安置的形式与退役的时间,退役士兵安置分类与安置工作机构,士兵退役安置需要做好十件事,退役士兵的易地安置与落户,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对象与取消政府安排就业资格的情形,异地入伍或缺少《优待安置证》士兵的退役安置问题,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体制与安排就业的程序,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的办法、待遇,负责处理退役士兵有关问题的单位确定等。其主要法律依据是:199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7月1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等。其结构是:要点,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判例。

作者简介

荀恒栋    现任北京军区政治部司法办公窒主任。法律顾问处主任、律师,剐师职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兼职教授。1988年7月开始做军队律师工作,曾在国防大学,意大利圣雷莫国际人道法学院研习。主要研究课题:军婚特别规定、军人优抚与退役安置制度、武装冲突法运用。出版法律著作18部。发表各类法律文章650多篇。系中国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军事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市法学会和北京军事法学会理事、全国“三五”普法先进个人、全军优秀律师,第四、六、七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书籍目录

退役士兵安置要点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与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节选)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节选)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节选)  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  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士官转业复员安置问题的复函》(节选)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节选) 民政部关于下发《优待安置证》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决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节选)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部关于立功受奖的转业、退伍军人必须具备有关证件的通知退役士兵安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判例

章节摘录

  二是退役士兵安置的形式分为退伍、复员、转业和退休。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而退出现役的,称为退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其第四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服现役满10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其第五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年满55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三是士兵退役的时间。义务兵退伍、士官复员的时间是冬季,士官转业的时间通常是春季。  4.退役士兵安置分类与安置工作机构  一是退役士兵安置分为:按照回农村安置政策安置和按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安置。这就是城乡有别的两元安置结构。其中,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采取自谋职业与政府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有的地方规定:实行自谋职业为主、安排就业为辅的安置方式。还有的地方对城镇退役士兵一律实行自谋职业安置。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二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地方县以上(含县)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简称安置办),系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列人当地人民政府行政编制,对外称某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是安置退役士兵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伍、复员、转业士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的其他称谓是: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退役士兵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简称双退办),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等。  5.多数士兵退役安置需要做好六件事  一是到民政部门报到。为缩短登记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时间,退役士兵实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安置的办法。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从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30天内,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复员士官退出现役证》、《户口簿》、《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2002年冬季以后入伍的要持有《优待安置证》)、《部队行政介绍信》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入伍时注销户籍证明,到安置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须持省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部队行政介绍信》、《转业士官退出现役证》,到安置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对其档案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接收条件。对于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及时将其档案退回原所在部队。凡个人自带档案的,不予接收。二是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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