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编  页数:232  

内容概要

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为了适应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需要,已经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79-198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85-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90-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95-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0--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8)》。现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9)》。    这本汇编收录了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章节摘录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外国保险机构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首席代表可以责令撤换;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表机构。  第一百七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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