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契约文书语言研究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陈晓强  页数:321  字数:3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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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在人文學科申,語言研究和歷史研究最接近科學(8cience)。科學的本質特徵是實證,語言研究和歷史研究以“求真,’為其目標,它不同于文學藝術研究中的“求善”“求美”。在歷史語言研究中,無所謂“發明”,我們只有“發現”,研究者的工作是撥開歷史積澱的沉沙,盡力‘恢復語言的本來面貌。當然,歷史是不可能全面恢復的,但科學研究的任務是盡可能接近歷史之真。民國時期,中央研究院設立“歷史語言研究所”,將“歷史”和“語言严合為十所,是符合學理的。我國歷史上的語言學材料,主要是官方和文人留下來的,經過官方的篩選和文人的加工,已失去了大半原有的特色,以在反映歷史語言的本來面目方面存在諸多不足。敦煌出土的5到11世纪的抄本,其中有大量的民間文獻,比如用於民眾講唱的變文俚曲、民間進行經濟社會活動的契約社帖等,它們是當時活的語言的真實記錄,保留.了大
量的口語詞、俗語詞以及當時的口語語法,對它們進行研究,一則可以為漢語史研究提供豐富語料,二則可以瞭解當時人們的語言特徵和生活習俗;既是豐富的古代漢語和近代漢語研究的資料,也是豐富的民俗文化學的材料。但是長期以來,學術界對俗文學中的語言研究比較多,而對社會經濟文書中的語言研究較少。陳曉強先生以敦煌契約文書的語言研究為選題,體現了作者置身于學術前沿的敏銳的學術眼光,此選題在漢語史研究領域有填補空白的意義。
契,刻也。把約定刻於某種載體,造就是契約。契約的出現與遠古時代流傳的“盟誓”風俗有關,所以契約的產生應當是很早的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陝西省岐山縣出土了西周的銅器窖,其中一件的銘文為周恭王三年(前919)的典田契約。這是我們目前見到的最早的契約。近百年來出土的契約文書不少,張傳璽先生的《中國歷代契約會编考釋》《秦漢問題研究。中國古代契文程式的完善過程》(二書皆為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前者張先生為主编)彙集最為集中。日本學者在這方面也做了很出色的彙集研究工作,如金一清编有《中國土地契約文書集》(1975),浜下武志等编有《東洋文化研究所藏中國土地文書目錄。解說(上、下)》(1983--1986),都是資料豐富的著作。自從1925年劉復先生在《敦煌掇瑣》中輯錄了工。餘件契約文書後,敦煌契約文書的研究從未中斷過。敦煌契約文獻的彙集整理,以日本學者山本達郎、池田溫合编的《敦煌吐魯番社會經濟文獻、契約编》(1987)、唐耕耦、陸宏基先生合编的《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二輯>)(1990)、沙知先生《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998)最為集中,而沙著後出,
堪稱完備。

书籍目录

/序门
凡例
前言
壹《敦煌契約文書辑校》勘正/下
一、錄文的問題
二、校注的問題
三、句讀的問題
附錄: 《敦煌契約文書輯校》勘正匯總
貳敦煌契約文書詞語滙釋
B/42
 【把勒】
 【伯】
 【般次】【次】
 【本分】
 【畢功【工】】
 【並總【摁、惣】】
 【並無】【一無】
 【帛練】
 【布】【土布】;【宫布】
 【不令】
c/51
 【豆昔】
 【蹭蹬】
 【掣奪】【牽掣】
 【趁還】/54
 【趁【趂】却]【趁出]
 【成辦工
 【充使】
 【充替]
 【畜乘工
 【措案】
D/58
 【打將】【賊打】
 【貸便】
 【打損】
 【打煞】
 【當房工
 【當家人】
 【當頭】
 【地皮】
 【抵【複值】當】【知當】
 【底定】
 【地水】
 【繅【練】】【毯】【牒【練】】【疊】
 【東西】
 【都共】
E/71
 【恩敕【勅】工
 【兒】; 【女】
F/73
 【翻【飜】悔】
 ……
G/83
H/89
J/102
K/111
L/115
M/122
N/126
P/127
Q/136
R/146
S/148
T/158
W/168
X/170
Y/174
Z/179

章节摘录

版权页:   [3]畦:古代土地面积单位,通常为五十亩。但在敦煌契约文书中,根据畦与亩之间的对应关系,可知“畦”大小不定,如《辑校》4页P.3394《唐次中六年(852)僧张月光博地契》中有“舍地壹畦壹亩”“茧地叁畦共肆亩”“下屏地一段叁畦共二十亩”等。 [4]本件中“壹段” “柒畦拾亩” “壹硕陆酙” “壹拾伍硕”等中的敷宇都采用大写,这反映了契约文书使用数字的特色:为防止他人窜改契约,契约中重要的数字一般采用大写。出于同样的道理,作为计量单位的“石” “斗” “丈”等在契约文书中也大都作“硕” “斟” “仗”,如本件后文“壹硕陆斟”等。 不少学者对大写数字的起源问题进行过深入研究,其中以顾炎武的“始龄武则天”说影响最大,如《辞源》 “贰”字下引顾炎武“数字作壹贰叁肆八玖等字,皆唐武后所改”, 《汉语大字典》“玖”下第②个义项“‘九,字的大写。唐武则天时所改”。敦煌契约以及唐前契约的面世,已证实顾炎武的说法不符合实际。就此,张涌泉先生在其《汉语俗字研究》367—373页“数目用大写字探源”中指出:在公元四世纪前后(东晋末年)人们已开始有意识地在券契中使用大写数字,到了公元五、六世纪,这种用法进一步得到普及;唐武后时大量使用大写数字,只不过是承袭了祖宗的成法而已。 [5]契约原件中东西南北的说明为双排竖行小字。通过东西南北的说明,限定买卖之地的具体位置和大小。详《词语汇释》 “四至”。 [6]部落:敦煌在吐蕃管辖时期,吐蕃统治者废除了沙州的县、乡、里等各级行政机构,实行部落制。[俄]丘古耶夫斯基《敦煌汉文文书》165页认为“部落”出自突厥语“布拉克”,吐蕃语为Ston—sde。 上部落:行人部落分为上、下两部,分别称为上部落和下部落。 (详S.1475背《酉年(8297)行人部落百姓张七奴便麦契》 “行人部落”注)。 [7] “突”为吐蕃统治敦煌时期所使用的土地计量单位,一突相当于代10亩,根据田地面积所交纳的税收称为“突税”。(详《词语汇释》“突。所谓“突田债负,不办输纳”,即负债累累,无力交纳“突税”。 [8]债负:所欠的债。详《词语汇释》“债负”。 [9]输纳:缴纳。例如唐·韩愈《县斋有怀》诗: “宫租日输纳,村涸时邀迓。” [10]前件:前已述及的人或事物。敦煌契约文书中与此相关的术语还有“上件” “右件”等。详《词语汇释》“前件、上件、右件”下。 [11]由于契约书写者不同的用字习惯和文化水平,敦煌契约文书中“买” “卖”的使用十分混乱。从使用频率看,敦煌契约文书中“出买”多次出现,而“出卖”出现很少。 [12]与:敦煌契约文书中“与”多为简写, 《辑校》统一录“与”为繁体“与”。 [13]断:断决,裁决。敦煌契约文书中“断”多为简写, 《辑校》统一录“断”为繁体“断”。 [14]“其地亩别断作”义为“其地每亩分别断作”。每亩断作壹硕陆斗,拾亩则为十六硕,和后文“麦壹拾伍硕,粟壹硕”相合。 “地亩”有田地义。但此处“地亩”不能按田地义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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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契约文书语言研究》中敦煌出土的5到11世纪的抄本,其中有大量的民间文献,比如用于民众讲唱的变文俚曲、民间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契约社帖等,它们是当时活的语言的真实记录,保留了大量的口语词、俗语词以及当时的口语语法,对它们进行研究,一则可以为汉语史研究提供丰富语料,二则可以了解当时人们的语言特征和生活习俗;既是丰富的古代汉语和近代汉语研究的资料,也是丰富的民俗文化学的材料。但是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俗文学中的语言研究比较多,而对社会经济文书中的语言研究较少。陈晓强先生以敦煌契约文书的语言研究为选题,体现了作者置身于学术前沿的敏锐的学术眼光,此选题在汉语史研究领域有填补空白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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