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人格权与中国民法典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作者:曹险峰  页数:167  

前言

  时代的伟大实践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理论,而真正适合时代需求的理沦又的的确确将会引导时代的社会实践。可以说,自1978年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拥有较为悠久历史的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始终是在跟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而不断发展成熟的;可以说,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间,吉林大学的法学理论学科积极地发起、推动和参与了一系列对于我国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都具有非常重大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的法学的观念变革、方法更新和理论进步的重大活动;可以说,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的发展本身就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需求和理论发展的一个缩影,也是理论关注实践、参与实践、推动实践、指导实践的一个例证。  在历史进入21世纪初始的2000年,以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为核心所组建的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经过严格的评审被教育部批准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随后,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于2001年经教育部批准成为国家重点学科,被纳入“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在2004年,以法学理论学科为依托,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在整合了政治学、国际政治学、国际经济学等学科的基础上组成的吉林大学法律与经济全球化研究所被批准为国家985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2007年,在这样的三大平台基础上以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的教师为主体的教学团队被教育部确定为首批国家级教学团队。所有这一切都是我们的党和国家以及我国法学理论界和法学教育界对于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在我国新时期的理论创新和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做出的重大贡献的高度认可的体现。  经过进入新世纪以来的近10年建设,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在科学研究、学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信息与咨询服务、学科发展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进展。在这期间和在这之前,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专著型学术研究成果展示的基本渠道都是各个老师和研究人员自行联系出版。此种方式当然也可以反映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科学研究的状况,但无疑只是片段性或片面性的,无法全面而整体性地展示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科学研究的全貌。

内容概要

本书系统地论证了人格权的基础理论问题,阐明了民法与人、人格、人格权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本书首先从人格在民法发展历程中所表现出的不同样态出发,指明了近现代民法中各种典型的立法例对待人格权态度的不同及其原因,由此而说明了人格与人格权的关系。以此为基础,本书又对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内涵、法人人格权之否定、人格权法定化的理由、承认一般人格权的原因及其模式等基本问题展开了较为全面的主题分析,从而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坚持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书适合从事法学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及在立法实务部门工作的人员阅读,也可供法学专业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阅读参考。

作者简介

曹险峰,男,1975年9月生,吉林长春人,法学博士。现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人格权法、侵权法、债法、婚姻法。2005年获法学理论博士学位。迄今在《法律科学》、《吉林大学社科学报》、《社会科学战线》、《法制与社会发展》、《判解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参与教材编写五部,承担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等课题三项。

书籍目录

总序绪论  一、法、民法与人  二、人格与人格权  三、人格权与中国民法典第一章  历史之维:人格与人格权  第一节  罗马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    一、罗马法中的“人”——“人为非人”之下的“人格”    二、罗马法之人格理论的思想渊源    三、人格权的虚假“萌芽”  第二节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人格与人格权    一、《法国民法典》中的“人”——“人为人”之下的“人格”    二、《法国民法典》之人格理论的思想渊源    三、《法国民法典》中人格之体现  第三节  1900年《德国民法典》中的人格与人格权    一、《德国民法典》之人格理论的思想渊源    二、德国法上法律人格的塑造    三、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  第四节  1907年《瑞士民法典》中的人格与人格权    一、瑞士民法的整体结构    二、瑞士民法上之人格与人格权  第五节  现代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    一、现代人权运动与现代民法    二、人格、人格权与现代民法第二章  理论之辨: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内涵  第一节  人格权理论基础认识之前提    一、立场之选择    二、认识之进路:伦理上的分析  第二节  人格权之理论基础:人格的伦理性    一、康德之前的状况    二、康德的伦理人格主义  第三节  人格权的内涵    一、人格独立    二、人格自由    三、人格平等    四、人格尊严  第四节  兼论:法人无人格权    一、法人人格权否定之理由    二、法人人格权否定论遗留问题之解决第三章  模式之析:人格权的法定化  第一节  “人之本体保护”模式及其不足    一、“人之本体保护”模式    二、“人之本体保护”模式之不足  第二节  人格权的法定化    一、人格权法定化的理论困境及其突破    二、人格权法定化的现实要求    三、人格权的权利属性  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人格权法定化模式缺陷之弥补    一、一般人格权之产生    二、一般人格权的含义    三、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四、一般人格权模式之对比分析——以德国与瑞士立法例为模型    五、一般人格权制度的运行机制——以德国法之做法为参考第四章  制度之构:人格权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第一节  前提:民法典整体结构之选择    一、民法典制定之必要论    二、民法典制定之模式论  第二节  人格权法立法模式之多元化选择及反思    一、人格权法立法模式之多元化选择    二、对否定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观点的理论反思  第三节  人格权法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制度安排    一、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应独立成编    二、人格权编具体内容的设计结语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历史之维:人格与人格权  第一节 罗马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  二、罗马法之人格理论的思想渊源  奴隶制度并不是罗马人所特有的,而是所有古代民族所共有的,古希腊社会自不例外。对于这种制度,虽然不乏赞成之思想论者,但从整体上来讲,其一直受到以斯多葛学派为代表的古代自然法的批判。“奴隶制是原始社会遗留下来的制度,这在原始社会的国家和关系中是可以解释的。但是,在较为文明的社会中,当人同自然界的尖锐斗争和民族间的常见战争停息之后,这是第一个显示出不公正的制度。开化的希腊社会早就深切地感到这种不公正,从诡辩学派开始,它的哲学家就宣告了对这一制度的道德谴责。”斯多葛学派将“自然法”或“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中心,他们采取昔尼克学派(也称“犬儒学派”)的关于人们相互平等的观点,认为整个宇宙有一个最高理性所产生的统一秩序。“自然法就是把一切人联结为一个巨大的共同体的纽带。一切人,不管奴隶也好,野蛮人也好,同样是神的儿子,互相都是兄弟。神赋予每个人以相同的理性,所以人彼此是平等的。”这种自然法思想随着希腊文化对罗马社会的精神上的“反入侵”而深刻地影响了罗马法学家及罗马法。  这种影响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虽然罗马法的发展主要源于罗马人自己的努力,但罗马法的发达(最高裁判官法和万民法的出现)和罗马法学的产生,则无疑是与接受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相联系的。

媒体关注与评论

  人格内涵之深度解析、人格权权利之逻辑证成  ——曹险峰

编辑推荐

  本书全书共分4个章节,系统地论证了人格权的基础理论问题,阐明了民法与人、人格、人格权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具体内容包括罗马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1900年《德国民法典》中的人格与人格权、现代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人格权的内涵、人格权的法定化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人格、人格权与中国民法典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