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作者:孙晓霞 编  页数:168  字数:271000  

内容概要

  《建筑工程法规》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为基础,以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律、建筑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为依据,对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建筑工程许可法规、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等级、建筑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工程纠纷的处理、建筑法律责任等建筑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
  《建筑工程法规》为普通高等教育土建学科专业“十二五”规划教材,可作为高职高专院校土建类专业及其他成人高校相应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相关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教材,还可作为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的参考用书。

书籍目录


前言
绪论
0.1 建筑法规概述
0.1.1 我国建筑法规立法
0.1.2 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与作用
0.1.3 建筑法规的调整对象
0.1.4.建筑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0.2 建筑法律关系
0.2.1 建筑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0.2.2 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0.2.3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0.3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0.3.1 工程建设程序的法律依据
0.3.2 工程建设程序的阶段划分
思考题与案例讨论
第1章 建筑许可法规
1.1 建筑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基础
1.1.1 行政许可的基本法律规定
.1.1.2 建筑许可
1.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2.1 施工许可制度
1.2.2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1.2.3 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1.3 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等级制度
1.3.1 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等级制度概况
1.3.2 建筑工程企业的资质等级
1.4 建筑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1.4.1 执业资格制度概况
1.4.2 执业资格的种类与要求
思考题与案例讨论
第2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法规
2.1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概述
2.1.1 建筑工程发包
2.1.2 建筑工程承包
2.2 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
2.2.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况
2.2.2 建筑工程招标
2.2.3 建筑工程投标
2.2.4 建筑工程开标、评标与中标
2.2.5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
思考题与案例讨论
第3章 建设工程合同
3.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3.1.1 合同
3.1.2 建设工程合同
3.2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3.2.1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原则
3.2.2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与程序
3.2.3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
3.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3.3.1 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
3.3.2 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3.3.3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建设工程合同
3.4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转让、权利义务的终止
3.4.2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3.4.3 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3.5 违约责任
3.5.1 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3.5.2 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
3.5.3 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形式
3.5.4 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思考题与案例讨论
第4章 建筑工程监理法规
4.1 建筑工程监理概述
4.1.1 建筑工程监理的含义与性质
4.l 2建筑工程监理的依据与范围
4.1.3 建筑工程监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2 建筑工程监理合同
4.2.1 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内容
4.2.2 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4.2.3 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4.3 建筑工程各阶段的监理
4.3.1 建筑工程决策阶段监理
4.3.2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监理
4.3.3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
思考题与案例讨论
第5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5.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5.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意义
5.1.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5.2 建筑生产安全责任体系
5.2.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5.2.2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5.2.3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5.2.4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5.2.5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5.2.6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思考题与案例讨论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1章 建筑许可法规 本章学习要求由于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加之建筑工程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专业技术性强,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事前的审查控制是非常必要的。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建筑立法中,确立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业单位的资质许可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的法律制度。本章将分别阐述这几项法律制度。学习建筑许可法规应当深入领会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意义,从而在今后的建筑工程活动中,能够依法取得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能力,使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 1.1  建筑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基础 1.1.1  行政许可的基本法律规定 1.行政许可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许可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尽量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提供方便。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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