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高宏贵  页数:442  

前言

  当偌大的地球被冠之以“村”时,不仅仅表明由于科技的发达而使整个人类生存空间的距离大大缩小,并且,超越国度的人际交往不再是,国家领导人的专利,更多的是民间交流与互通有无。然而,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难免会产生这样那样或大或小的摩擦,致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呈现出越来越多样与复杂的发展势态,从而催生了对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的理论与规范的大量需求。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为主旨的国际私法欣欣向荣地发展,使国际私法领域内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因私出境、涉外交往日益增多,也不可避免地产生诸多的矛盾和冲突,更是迫切要求相关理论的指导。然而,学界关于国际私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诸如,关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等国际私法的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在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的表述上,均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憾,这不仅影响了国际私法自身的逻辑自洽性和科学性,影响着国际私法理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同时也难以适应当下呈现的多样化与复杂化发展样态的国际民商法律关系调整的需要。正是在上述背景下,选取国际私法领域中的诸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法律冲突、法律适用问题等重要基础性的理论问题进行具体、深入而系统地阐释和研究,尽量实现逻辑上的自洽性和理论上的科学性,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而且也体现了作者有着博大的现实关怀情结与较高的学术勇气。  人们常说,文如其人,诚斯信然!鄙人与本书作者高宏贵教授是多年的朋友,从他的这部鸿篇巨著中,实在可以窥见他执教治学、为人处世的精神态度。高教授为人随和、细心又不失幽默,很能与学生沟通交流,没有一点师尊的架子。但是,高教授又是一位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的学者,敢于直面现实,勇于担当。在授业解惑、著书立说方面,他非常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就以本书来说,高教授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从事法学教学及研究工作,并将自己的研究重点集中于国际私法领域,在此基础上,相继发表了一系列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学术成果,对于国际私法尤其是冲突法问题,有着较为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和思考。

内容概要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基本内容包括冲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基本问题研究》集中对国际私法中的冲突法部分予以研究。其主要内容包括:(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性质、范围、名称、定义、渊源和主体等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2)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3)冲突法的一般问题,包括有关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和外国法的错误适用等。(4)涉外物权、债权、婚姻家庭和涉外继承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5)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司法协助。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研究范围二、国际私法的范围三、国际私法的性质四、国际私法的定义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二、司法判例三、国际条约四、国际惯例五、学说或法理六、一般法律原则第三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自然人二、法人三、国家四、国际组织五、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四章 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一、法律冲突的含义与产生原因二、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三、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结构四、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五、冲突规范的类型六、连结点七、系属公式八、准据法第五章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一、识别二、反致三、公共秩序保留四、法律规避五、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和外国法的错误适用第六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二、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三、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第七章 涉外债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一、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二、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三、涉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第八章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一、涉外结婚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二、涉外夫妻关系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三、涉外离婚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五、涉外收养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六、涉外监护案件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七、涉外扶养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第九章 涉外继承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一、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二、涉外遗嘱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三、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第十章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司法协助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章节摘录

  (二)双边冲突规范1.双边冲突规范的概念所谓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在其系属中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究竟是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而是只规定一个可供推定的系属,即只规定一个比较抽象的法律适用原则,再根据此系属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法律关系的实际情况去寻找究竟应当适用哪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的冲突规范。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就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其中的“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便是一个需要推定的系属或法律适用原则。如果不动产在中国,就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反之,如果不动产在外国,则应当适用外国的法律。  2.双边冲突规范与单边冲突规范的区别与联系  双边冲突规范与单边冲突规范主要有以下区别:(1)双边冲突规范是一种不附条件的指定,它所指定的准据法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在法律适用上体现了平等地对待内外国法的特点;而单边冲突规范都是一种附条件的指定,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强调的是适用内国法,不是完全平等地对待内外国法。(2)双边冲突规范对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可以适用法律的各种场合都作出了规定,因而它具有法律适用的普遍性和完备性的特点;而单边冲突规范则正相反,它没有对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可以适用法律的各种场合都作出规定,往往给受案法院适用法律时留下空缺,具有不完全性和非普遍性的特点。(3)双边冲突规范所规定的连结点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有待确定的连结点,其最终指定的法律也是一个需要经过推定的极不确定的法律,因而其最终适用的准据法具有不确定性;而单边冲突规范所规定的连结点则是一个非常确定的连结点,如“当事人具有内国国籍”或者“不动产在内国境内”等等,其最终指定的法律是无须推定的非常确定的法律,因而其最终适用的准据法具有确定性。(4)双边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的法律适用规范,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可能会引发反致、转致、间接反致、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而单边冲突规范则是一种直接的法律适用规范,它所规定的连结点及其所指引的准据法都是非常确定的,因而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不会发生反致、转致、间接反致、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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