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诉讼法学精萃

出版时间:2004-11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法苑精萃编辑委员会 编  

前言

当今是知识爆炸的时代,又是时间四分五裂的时代,这就形成了无限的知识与有限的时间之间的矛盾。其实这也是人生的矛盾,求知的本性与短促的人生的矛盾,这一矛盾深深地困扰着人类。解决这一矛盾的努力无非有两种。第一种是充分利用时间。但会受到人的生理因素的制约,加上人生必要时间的支付,即使再充分利用时间,每人每天也只有24小时,因而这种努力未必真正有效。看来比较有效的是第二种,即对爆炸的知识进行甄别、挑选,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众所周知,著作虽多,但真正有永久价值的经典之作总是少数。择善而从,是人生的原则,自然也是读书求知的原则。读书求知的有效方法是取精用宏、含英咀华,读精品之作、经典之作。经典著作是知识的浓缩、思想的精华,读经典著作是纲举目张、事半功倍,恰似“与君一席谈,胜读十年书”,可以说,不读经典著作就谈不上真正的读书求知。法治是治国安邦的大政国是,是全球大势和时代主题,也是人类智慧聚焦之所在。在步入法治社会的当代中国,法学白益成为一门显学,每年发表的法学作品数以万计。法律是时代精神精华的确认,法治是时代精神精华的贯彻,法学是时代精神精华的写照。法学必须是精华,只有精华才配称为法学,只有法学经典著作才是值得供人解读的真正的法学文本。人们希望快捷地找到其中那些真正有价值、有影响、堪称经典的作品。编选《中国法学精萃》系列丛书即是出于此种考虑。考量著作是否精品、经典有以下标准:一是思路新奇。学术的生命在于创新,学术的发展新新不已,学术创新之处正是学术精华所在。那些筚路蓝缕、独辟蹊径、开天辟地、振聋发聩之作当属精品、经典之作。

内容概要

《中国诉讼法学精萃(2004年卷)》精选2003年度全国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有代表性的优秀诉讼法学论文编辑而成。主要包括:“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等,涵盖司法制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几个方面。这些论文代表了2003年度我国诉讼法学的发展水平,可供法律专业高年级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准备考研的人士以及法学教研人员和法律工作者阅读参考,也可作为年鉴由图书馆资料室收藏。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司法制度邓思清 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姚莉 司法公正要素分析张泽涛 “议行合一”对司法权的负面影响贺卫方 中国的法院改革与司法独立——一个参与者的观察与反思傅郁林 论最高法院的职能葛洪义 法官的权力——中国法官权力约束制度研究陈景辉 事实的法律意义”裴苍龄 论证据的种类”第二部分 民事诉讼法学江伟 吴泽勇 论现代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理念李龙 民事诉权论纲汤维建 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徐昕 程序自由主义及其局限——以民事诉讼为考察中心常怡 黄娟 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章武生 论民事简易程序之重构陆永棣 程序)中突映照下的制度困境——现行民事抗诉制度考察张卫平 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黄松有 事实认定权:模式的选择与建构宋朝武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李 浩 举证责任倒置:学理分析与问题研究严仁群 民事执行体制设计的理论基础——执行程序中权力的性质、分配与控制第三部分 刑事诉讼法学陈建军 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陈光中 郑旭 追求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英俄近年刑事司法改革述评左卫民 万毅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徐静村 走向程序法治: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的宪政思考陈卫东 李训虎 公正、效率与审级制度改革——从刑事程序法的视角分析徐静村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王新清 李蓉 论刑事诉讼中的合意问题——以公诉案件为视野的分析孙长永 当事入主义刑事诉讼中的法庭调查程序评析谢佑平 刑事诉讼视野中的司法审查原则陈瑞华 程序性制裁制度研究卞建林 郭志媛 刑事证明主体新论——基于证明责任的分析熊秋红 对刑事证明标准的思考——以刑事证明中的可能性和确定性为视角杨宇冠 论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樊崇义 刘涛 无罪推定原则渗透下侦查程序之架构闵春雷 证据概念的反思与重构何家弘 姚永吉 两大法系证据制度比较论宋英辉 郭云忠 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模式之选择汪建成 孙远 刑事证据立法方向的转变锁正杰 苏凌 “法律真实”理论与“客观真实”理论比较研究刘金友 实践是检验司法证明真理性的唯一标准——与何家弘教授商榷附录 2003年度全国主要报刊诉讼法学论文索引

章节摘录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效果,突出表现为:极大地调动了主诉检察官的积极性,增强了责任心,缩短了办案期限,提高了办案质量,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同时也应当看到,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也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其中主要问题是:(1)主诉检察官的具体办案模式不统一。从目前各地检察机关看,主诉检察官的具体办案模式有三种:一是审、控分离模式;二是“双轨制”办案模式;三是“搭档式”办案模式①。不统一的主诉检察官办案模式,如果说在探索阶段是允许的,那么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阶段则必须予以统一。笔者认为.,由于审、控分离模式存在各成员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双轨制”模式不能全面调动检察官的积极性等明显缺陷,而“搭档式”模式则能很好的发挥以主诉检察官为主的集体力量和智慧,因而“搭档式”应成为主诉检察官统一的办案模式。(2)主诉检察官与领导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诉检察官的产生是检察官活动具有司法性的必然,然而检察官一体化原则又使检察官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这两种属性决定了主诉检察官在办案中的地位是相对独立的,那么主诉检察官在办案中如何处理自己与领导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深化主诉检察官改革必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以主诉检察官所享有的权力为基础。具体来说,在其职权范围外的问题,主诉检察官必须服从领导的指挥或命令;在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主诉检察官应有最终的决定权,领导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如果主诉检察官与领导的意见不一致,主诉检察官有权拒绝接受领导的意见。只有这样,主诉检察官才能相对独立地处理分配给自己的检察事务,也才能对自己处理的事务负完全责任。(3)如何加强对主诉检察官监督的问题。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自主权,是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第一要义,但随着主诉检察官权力的扩大,如果不加强监督就可能出现权力的滥用,如果监督过严,又会影响主诉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如何处理好放权与监督之间的关系,也是完善主诉检察官制度较为重要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监督应以不干涉主诉检察官办案独立性为原则,坚持事后监督为主,事前、事中监督为辅的原则。具体来说,应当制定以下监督制度:(a)法律文书备案制。即主诉检察官应将办案过程中制作的有关法律文书及时报有关领导或部门备案的制度。(b)案件抽查制。即有关领导有权抽查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主诉检察官应当提供相应的材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c)听庭制。即有关领导有权随时旁听主诉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活动的制度。(d)考核制。即按照考核标准,对主诉检察官办案数量、质量和其他有关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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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诉讼法学精萃(2004年卷)》:本套丛书的主要特点:具有年鉴的作用,可供图书馆、资料室收藏具有学习和考试指导的作用,可供法律专业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准备考研的人士阅读参考具有教研资料的作用,为法学教研人员床头案前之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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