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资料选萃

出版时间:2007-6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陈安 著  页数:1009  

内容概要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教材国际经济法学资料选萃》是由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陈安教授主持编纂的国际经济法学领域的综合性参考资料读物。在分类体例外上,参照陈安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学新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相应地分为八个部分,即: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贸易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转让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教材国际经济法学资料选萃》从教学需求出发,在较大范围内、较为系统地择要选编最新的有关国际经济法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包括中文正式文本、国内较为通行的译本、编者译本以及若干英文原文文献。书中收辑的资料,主要取自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书刊和互联网上若干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官方网站,并在篇末逐一注明了资料来源。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总论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1962)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1974)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1974)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4)七十七国联合宣言(1964)建立南方中心协定(1994)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5)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2000)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2001)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1988)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UCP600)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1998)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1995)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第三编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转让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世界版权公约(197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994)第四编 国际投资法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985)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199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1994)OECD跨国企业指南(2000)第五编 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4)对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1983)对国际银行集团及其境外机构的最低监管标准(1992)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定:修订框架(节录)(2004)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2006)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1988)第六编 国际税法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200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的协定范本(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84)电子商务中适用常设机构概念的说明(2000)第七编 国际经济组织法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1994)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节录)(1957)欧洲联盟条约(节录)(1992)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节录)(1992)安第斯区域一体化协定(卡塔赫纳协定)(1997)非洲联盟基本法(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2)第八编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国际法院规约(1945)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1994)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1965)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76)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99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规则(1994)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2000)

章节摘录

  第12条  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  1.尽管有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但是任何缔约方为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可限制允许进口商品的数量或价值,但需遵守本条下列各款的规定。  2.(a)一缔约方根据本条规定设立、维持或加强的进口限制不得超过以下所必需的限度:  (i)为防止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迫近威胁或制止货币储备严重下降,或  (ii)对于货币储备很低的缔约方,为实现其储备的合理增长率。  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应适当考虑可能正在影响该缔约方储备或对储备的需要的任何特殊因素,包括在其可获得特殊国际信用或其他资源的情况下,规定适当使用此类信用或资源的需要。  (b)根据(a)项实施限制的缔约方应随着此类条件的改善而逐步放宽限制,只有在(a)项所列条件仍能证明其实施属合理时方可维持此类限制。如条件不再证明其根据(a)项设立或维持的限制是合理时,则应予以取消。  3.(a)各缔约方承诺,在执行其国内政策时,适当注意需要在健全和持久的基础上维持或恢复其国际收支平衡,并宜注意避免生产资源的不经济使用。它们认识到,为实现这些目的,宜尽快采取扩大而不是缩小国际贸易的措施。  (b)根据本条实施限制的缔约方可确定此类限制对不同产品或不同产品类别进口的影响范围,对更为必需产品的进口应给予优先考虑。  (c)根据本条实施限制的缔约方承诺:  (i)避免对任何其他缔约方的贸易或经济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ii)不实施不合理地阻止任何种类货物的最低商业数量进口的限制,如无此种进口即会损害正常贸易渠道;以及  (iii)不实施可阻止商业样品进口或阻止遵守专利、商标、版权或类似程序的限制。  (d)各缔约方认识到,由于为针对实现和维持充分和生产性就业或开发经济资源所实行的国内政策,一缔约方可能会经历进口需求增加从而造成本条第2款(a)项所指的对其货币储备的威胁。因此,在其他方面遵守本条规定的缔约方,不需以改变这些政策会使根据本条实施的限制成为不必要为由而撤销或修改限制。  4.(a)实施新的限制或实质性加强根据本条实施的措施从而提高现有限制的总体水平的任何缔约方,应在设立或加强此类限制后立即(或在事先磋商可行的情况下,应在设立或加强此类限制之前)与缔约方全体就其国际收支困难的性质、可采取的替代纠正措施以及有关限制对其他缔约方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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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教材国际经济法学资料选萃》是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和研究人员的案头必备工具书,亦可供相关实务工作者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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