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出版时间:2007-1  出版社:高等教育  作者:刘春田  页数:477  

前言

  欢迎学习社会学!我从青少年时期就热爱上了社会学,我希望你们也能喜欢上它。社会学是引人人胜的,因为它是我们更好地了解社会生活的一把钥匙。  如果你们想观察人并想理解他们为什么那样去做,你们将会喜欢上社会学。社会学探查开启了社会之门,因此你们能够了解到其背后发生的一切。本书重点说明了我们所属的社会和群体是如何深刻地影响我们的。例如,社会阶级为我们安排了一条生活道路。对一些人来说,这条道路会使他们有更好的健康状况、获得更多的教育并有更高的收入,而对其他人来说,就可能会带来贫穷、辍学,甚至更高的患疾病的风险。这些道路极为重要,从我们一出生就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机会,也影响着我们陷入与警察的麻烦的可能性。它们甚至影响着我们的婚姻将会有何结果,影响着我们会要的子女数——也影响着我们是否会读到本书。  当我上社会学的第一节课时,我就被“钩住了”。看到我的生活是如何神奇地受到那些更大的社会因素的影响之后,我认识新世界的眼睛打开了,这个新世界一直吸引我去探索它。我希望这也将是你们的感受。  从人们如何成为无家可归者到人们怎样当上总统,从人们为什么想自杀到妇女为什么被歧视,全世界每个社会的所有这些方面都是社会学的研究内容。实际上,正是这种广泛性使得社会学变得非常有意思。我们可以把社会学之镜放在广泛的社会特征,譬如社会阶级、性别、民族与种族上,也可以把我们的焦点集中在小规模社会现象层面。如果我们观察两个人的互动(不管是争吵还是亲吻),我们就会了解这些广泛的社会特征是如何从他们的生活中表现出来的。  我们并非天生就是现在这样。我们亦非从来到这个世界就有了该享受什么样的生活的先见之明。刚出生时,我们没有民族一种族、性别、年龄或社会阶层的观念。例如,我们不知道人们因其是男性或女性,他们就“应该”以不同的方式去做事。不过,随着我们在社会中长大成熟,我们都会明了这些事。找出这一过程的“来历”和“原因”,同样会使社会学变得富有吸引力。  学习社会学的许多乐趣之一是,当我们研究群体中的社会生活(这可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定义)时,无论那些群体是在世界上某些偏远地方,还是在我们自己所在社会附近的某些角落,我们总是能对自己的生活有所洞察。当我们认识到他人的习俗如何影响其行为时,我们II己的社会对我们的影响也就变得清晰可见。  因此,本书可能是智力冒险的一部分,因为它可能会给你带来一种新的观察社会世界的方式——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会有助于你更好地理解社会和你自己。  我祝愿你们在大学及今后的事业中万事如意。真诚地希望本书会对你们的成功有所帮助。

内容概要

  本书是在第二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知识产权为私权。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学既是民法学科的重要分支,也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学。本书旨在构建一个知识产权法的知识体系,同时注重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统合。本书阐述了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保护对象、主要构成、私权属性、与民法的从属关系以及社会功能;结合我国法律,系统解读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和基本制度;对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和多边条约的原则和内容作了适度的解说。  第三版对第二版作了相当大的修正,主要是:导论部分加重了关于知识产权法为财产法,属于民事普通法的描述,提出知识产权法应编纂人民法典的主张;著作权法编增加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解说,修正了著作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等;专利法编吸收了为我国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所作出的研究成果,修正了“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的权利”为专利权内容的提法等;商标法编加强了基本理论的阐述,增加了新的法律法规介绍,删减了部分涉及商标行政工作的章节,对有争议的问题作了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编删除了与知识产权无关的内容,调整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并注重了基本理论与制度的阐释。全书既保持了注重学科的基础性、科学性、体系性和稳定性的传统,又注意吸收我国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后近五年来新的研究成果。  《知识产权法》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本书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教科书,也可为其他专业选用和社会读者使用。

作者简介

  刘春田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 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版权协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理事、国际版权学会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常务理事、《著作权》杂志副主编。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导论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对象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以及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第五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与现状第二编 著作权法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第四节 著作权的期间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第一节 作者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第三节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第四节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第五节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第六节 定作作品的著作权第七节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第八节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第六章 邻接权第一节 邻接权的概念第二节 表演者权第三节 录音制品作者的权利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节 出版者的权利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承第四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第五节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第六节 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第二节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第三节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第九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第一节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第二节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第二节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第三编 专利法第十一章 专利法概述第一节 专利法的历史与发展第二节 中国专利制度第三节 专利制度的特征第四节 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对象第一节 发明第二节 实用新型第三节 外观设计第十三章 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第一节 消极条件第二节 新颖性第三节 创造性第四节 实用性第十四章 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第一节 专利申请的原则第二节 专利申请文件第三节 专利申请的提出第四节 专利申请的审批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内容第一节 专利权的内容第二节 专利权的效力第三节 专利权人的义务第四节 专利权的限制第五节 专利权的行使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主体第一节 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第二节 职务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三节 专利权的归属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一节 侵犯专利权第二节 专利权纠纷的解决第四编 商标法第十八章 商标法概述第一节 商标概述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标记的联系与区别第三节 商标法概述第四节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第五节 商标的起源与发展及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之沿革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对象第一节 商标的分类第二节 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消极条件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第二十章 商标权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第二节 商标权的内容第三节 商标权的特征第四节 商标权的主体第五节 商标权人的义务第六节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第七节 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第八节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一章 商标注册第一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续展和变更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和转移第五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第六节 注册商标的终止第二十二章 注册商标无效第一节 注册不当商标第二节 注册商标争议第三节 注册商标无效的追溯力问题第二十三章 商标评审与商标确权制度第一节 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商标评审的一般规定第二节 商标复审裁决第三节 商标确权与商标确权终审制度第二十四章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第一节 驰名商标的概念第二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保护第二十五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一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第二节 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第三节 认定侵犯商标权的几个问题第四节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第五编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历史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第二十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第二十八章 侵害知识财产的不正当竞争第一节 侵害商业标记的不正当竞争第二节 侵害智力成果的不正当竞争第二十九章 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第一节 滥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第二节 知识产权人滥用实体权利的不正当竞争第三节 知识产权人滥用救济手段的不正当竞争第三十章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体系第二节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之责任内容第六编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三十一章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与效力第三十二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节 巴黎公约概况第二节 巴黎公约的结构、保护范围与原则第三节 巴黎公约的主要规则第三十三章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一节 伯尔尼公约概况第二节 伯尔尼公约的结构、适用范围与原则第三节 伯尔尼公约的主要规则第三十四章 知识产权其他主要国际条约第一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二节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第三节 专利合作条约第四节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与马德里议定书第三十五章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一节 知识产权协定概述第二节 知识产权协定的结构特征、保护范围与原则第三节 知识产权协定在实体保护标准方面的主要规则第四节 知识产权协定在执行程序方面的主要规则第五节 知识产权协定的其他规则第六节 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参考文献第三版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导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对象四、知识与载体或形式与质料  知识作为形式,是客观的。知识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形式与内容是知识的一对范畴。既没有无内容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为免误解,再次说明,本书凡言及知识作为形式的时候,均指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形式是表现的,是无实体的,故形式不能独立存在,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物质材料(或称质料)加以表现。同时,形式作为知识的本质和现实的存在方式,与作为知识之载体的质料,是不同的。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形式是指事物的形状,结构等。《汉语大词典》则对形式有两种注释:(1)外形,《南史.颜延之传》:“及建武即位,又铸孝建四铢,所铸钱形式薄小,轮廓不成。”(2)对内容而言,指事物的组织结构和表现方式(这相当于英文的“form”,意为事物的“模壳”)。载体,则是指支撑事物形状或结构的物质材料。我们知道,摆在人类面前包括我们自身在内的客观世界,是一个以大大小小不同层次的内部结构和外部形式存在的物质世界。物质以二元要素存在,即质料与结构。质料即物质实体,或称“体”。结构的外在表现是形式,或称“形”。形与体,即形式与物质材料,它们通常为一个事物自然属性的两个方面,形式借助物质材料为载体得以客观外化,物质材料则借助形式找到自己的存在方式和状态。结构和形式决定物质的功能。人类借助物质材料,设计出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结构与形式,以满足自身的物质与精神需求。就材料与形式的关系而言,其中形式在逻辑上是可以被抽象化,从载体中被提取出来,脱离特定载体而独立存在的。从材料的角度看,一种物体可以构造或表现为各种不同的结构和形式。反之,从形式的角度认识,一种结构和形式也可以借助于各种不同的物质材料得以分别表现。物质是形式与质料的统一,或称形与体的统一。这种现象说明形和体是两种不同的东西,如就建筑而言,梁思成指出:“一座建筑物是一个有体有形的庞大的东西”,①形和体作为二元结构,分得清清楚楚。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形和体的统一是相对的、有条件的。物理学告诉我们,物质不生不灭。人类既不能创造物质,也无力消灭物质,更无法复制物质。可见,人类在质料,即“体”的面前是无所作为的。人能做什么呢?“在获致事功方面,人所能做的一切只是把一些自然物加以分合。”②  人类可以为物质缔造和组织新的结构与形式,在认识物质的本质及运动规律的基础上,在破坏形与体的对立统一上作文章,即改变物质的内部结构和外部形式以及物质世界的相互位置关系,仅此而已,这就是“创”和“造”。

编辑推荐

  知识产权法属于民事特别法,知识产权法学则是部门法学、应用法学。本书阐述了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保护对象、主要构成、私权属性、与民法的从属关系以及社会功能;结合我国法律,系统解读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和基本制度;对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和多边条约的原则和内容作了适度的解说。旨在构建一个知识产权法的知识体系,同时注重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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