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

出版时间:2008-5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李国淮  页数:291  

前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基础,税收分配会改变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发展的格局,对企业经济活动、居民的切身利益以及政府决策行为都有着重大影响。高职高专的经济与管理类专业,一般都要开设税收课程,以利于学生了解税收知识,掌握税收技能。按照高职高专院校经济和管理类非税务专业各自的教学计划,一般不开设税收概论、纳税检查和税收管理等课程。因此,本教材内容包括税收基础知识、现行各个税种和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本教材,从法学的角度说,阐述的是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内容;坚持以精炼理论、缩减历史、突出实务为原则,整合了税收制度改革的新内容;与传统税收教材相比,在结构上有所调整,吸收了最新的实例;在编写过程中,注重应用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旨在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教学内容,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应用技能。  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税种的取消;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工作的展开;消费税、营业税和资源税等税种内容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两税的合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公布实施;新的车船税条例的公布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调整;耕地占用税的改革;烟叶税的开征,等等。此外,其他各个税种的内容和征收办法或多或少都有些变化。所有这些内容,都已反映到了本教材之中并加以阐述,充分体现了教材内容的新颖性特点,以适应教学的需要。

内容概要

  《中国税收(修订版)》内容突出税收实务,强调应用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在修订过程中,编者密切关注税制改革与发展,并将我国税收制度中的最新内容写进书中。  《中国税收(修订版)》适用于普通高等院校(高职高专、应用型本科)、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及本科院校举办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的教学,也可供五年制高职学生使用,并可作为社会从业人士的参考读物。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税收基础知识第一节 税收概述第二节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第三节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第四节 税收征收机构和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第二章 增值税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第二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第三节 增值税的减免税第四节 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第五节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第六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第七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第三章 消费税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与税率第三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第四节 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第五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第六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附:烟叶税第四章 营业税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第二节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目与税率第三节 营业税的减免税第四节 营业税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节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第五章 关税第一节 关税概述第二节 关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税则税率第三节 关税的税收优惠第四节 关税的完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节 进境物品进口税第六节 关税的征收管理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算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第八章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第一节 资源税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第九章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和契税第一节 房产税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税第三节 车船税第四节 船舶吨税第五节 契税第十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节 印花税第三节 车辆购置税附:教育费附加第十一章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第一节 税收确定程序第二节 税收征收程序第三节 税收检查程序第四节 税收执法保障第十二章 税收法律责任和处罚第一节 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第二节 税收刑事法律责任第三节 税务行政处罚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争议与救济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第二节 税务行政诉讼第三节 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销售货物的重要标志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会出现转让货物不发生所有权转移或者不是以直接有偿形式进行,这些形式的货物转移行为,都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主要包括: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并征收增值税。其目的,一是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款流失;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  (三)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业务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征收范围中的各项劳务。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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