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89-12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作者:[罗马] 查士丁尼 页数:242 字数:172000 译者:张企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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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恺撒·弗拉维·查士丁尼皇帝,征服阿拉曼、哥特、弗朗克、日耳曼、安特、阿兰、汪达尔、亚非利加的虔敬的、幸运的、光荣的、凯旋的、汞远威严的胜利者,向有志学习法律的青年们致意。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兵器,而且须用法律来巩固,这样,无论在战时或平时,总是可以将国家治理得很好;皇帝不但能在战场上取得胜利,而且能采取法律手段排除违法分子的非法行径,皇帝既是虔诚的法纪伸张者,又是征服敌人的胜利者。1.朕以不懈的努力,极度审慎的态度,并得到上帝的保佑,达到了上述双重目的。朕所统治下的各野蛮民族都能认识到本皇帝的武功,亚非利加和许多其他行省的情况也都证实了这一点,经过了一个很长时期,并由于上苍保佑,我们终于获得了胜利,把它们重新置于罗马统治之下,归入我们帝国的版图。此外,各族人民现在都受治于我们已经颁行的或编纂的法律了。
内容概要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483—565)命令大法官和法学教授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也译《法学阶梯》。公元533年完成,为了巩固罗马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奴隶主私有财产的需要,本书既吸收了历代罗马皇帝所颁布的有关私法的诏令,也吸收了罗马各著名法学家有关私法的学说。因此,本书是罗马帝国一部最完备的私法。这部私法对后世欧洲各国民法的制订和发展有过很大影响。世界闻名的《拿破仑法典》,也是以它为蓝本制订的。
作者简介
作者:(罗马)查士丁尼 译者:张企泰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卷 第一篇 正义和法律 第二篇 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 第三篇 关于人的法律 第四篇 生来自由人 第五篇 被释自由人 第六篇 哪些人和由于哪些原因不得释放奴隶 第七篇 福费·加尼尼法的废止 第八篇 受自己权力支配和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 第九篇 家长权 第十篇 婚姻 第十一篇 收养 第十二篇 关于家长权的权利消灭的方式 第十三篇 监护 第十四篇 哪些人可在遗嘱中被指定为监护人 第十五篇 宗亲的法定监护 第十六篇 身分减等 第十七篇 保护人的法定监护 第十八篇 家长的法定监护 第十九篇 信托监护 第二十篇 根据阿提里法的监护人和根据犹里和提第法的监护人 第二十一篇 监护人的核准 第二十二篇 监护关系终止的方式 第二十三篇 保佐人 第二十四篇 监护人或保佐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篇 免除担任监护人或保佐人 第二十六篇 受怀疑的监护人和保佐人第二卷 第一篇 物的分类 第二篇 无形体物 第三篇 地役权 第四篇 用益权 第五篇 使用权与居住权 第六篇 取得时效与长期占有 第七篇 赠与 第八篇 哪些人能让与和哪些人不能让与 第九篇 通过哪些人取得 第十篇 订立遗嘱 第十一篇 军人遗嘱 第十二篇 哪些人不许可订立遗嘱 第十三篇 剥夺子女的继承权 第十四篇 指定继承人 第十五第 一般的替补指定 第十六篇 为未成熟者替补指定 第十七篇 遗嘱在哪种情况下失效 第十八篇 不合人情的遗嘱 第十九篇 继承人的性质和差别 第二十篇 遗赠 第二十一篇 遗赠的撤销和转移 第二十二篇 发尔企弟法 第二十三篇 信托遗产继承 第二十四篇 特定物的信托遗给 第二十五篇 遗命书启第三卷 第一篇 无遗嘱的遗产继承 第二篇 宗亲的法定继承 第三篇 特图里安元老院决议 第四篇 奥尔斐特元老院决议 第五篇 血亲继承 第六篇 血亲亲等 第七篇 被释自由人的遗产继承 第八篇 被释自由人的指定分配 第九篇 遗产占有 第十篇 通过自权者收养的财产取得 第十一篇 为了维护自由而对之判给遗产的人 第十二篇 废止有关出卖财产的财产承受和根据克劳第元老院决议的概括取得 第十三篇 债务 第十四篇 以要物方式缔结债务的各种方式 第十五篇 口头债务 第十六篇 几个口约者和几个承诺者 第十七篇 奴隶的要式口约 第十八篇 要式口约的分类 第十九篇 无效的要式口约 第二十篇 保证人 第二十一篇 书面债务 第二十二篇 诺成债务 第二十三篇 买卖 第二十四篇 租赁 第二十五篇 合伙 第二十六篇 委任 第二十七篇 准契约的债务 第二十八篇 通过哪些人取得债权 第二十九篇 债务消灭的方式第四卷 第一篇 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 第二篇 对抢劫者的诉权 第三篇 亚奎里法 第四篇 侵害行为 第五篇 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第六篇 诉权 第七篇 处在他人权力下的人所缔结的契约 第八篇 交出加害人之诉 第九篇 四脚动物造成的损害 第十篇 有权起诉的人 第十一篇 诉讼担保 第十二篇 永久性的和有时间性的诉权以及对继承人行使或由继承人继承的诉权 第十三篇 抗辩 第十四篇 答辩 第十五篇 特别命令 第十六篇 对健讼者的罚则 第十七篇 审判员的职权 第十八篇 公诉
章节摘录
8.对作为被怀疑的监护人或保佐人开始起诉,而在诉讼进行中死亡时,诉讼即告终止。9.塞维尔帝和安多宁帝批复规定,如监护人不出面为其受监护人规定生活费数额时,得使受监护人占有监护人的财产,于指定保佐人后,得将因迟延而易致腐烂的物品变卖。因此,监护人不向受监护人提供生活费的,得作为被怀疑者而被革职。10.监护人虽然出面,但称受监护人财产很少以致无法为其规定生活费,如果他所说的是谎话,应将他交给城市长官,给予处罚,正如把贿买监护职务的人送交惩处一样。11.同样,被释自由人经证明以欺诈方法行使他对他的保护人的儿子或孙子的监护职务时,也被送交城市长官,加以处罚。12.最后必须指出,以欺诈方法行使管理职务的,即使他提供,担保,仍必须将他革职,因为提供担保不能改变监护人的不诚实意图,而只能使他有机会更长期地损害受监护人的财产。13.任何人其举止行为足以使人怀疑的,亦得被视为嫌疑者。但监护人或保佐人虽然贫困,可是忠实勤勉,这种人不得被视为被怀疑者而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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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为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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