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下卷)

出版时间:1998.8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作者:(德)马克斯·韦伯  页数:816  译者:林荣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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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马克斯·韦伯(1864-1920年)是行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哲学家,是当代西方颇有影响的学者。《经济与社会》一书是在他去世之后,由他的夫人玛丽娅娜·韦伯整理、出版的。之所以说是整理后出版,其一是韦伯生前没为此书给出一个总体结构的计划;其二,后一部分,即为“具体的”社会学部分的写作是先于前一部分,即“抽象的”社会学部分(根据所标出的写作时间,第一部分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1918-1920年的期间写的;第二部分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大约1911-1913年的期间写的)。所以第一版的前言里说,各章的先后顺序只好由玛丽娅娜·韦伯及她的同事们来安排、决定。而那些没有完成的章节,就只好保留原样了。关于本书名的变故,整理者们在出版前言里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与说明。

作者简介

马克斯·韦伯(1864-1920),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哲学家,是当代西方颇有影响的学者。

书籍目录

下卷目录第七章  法律社会学      实持法领域的区分      主观权利阐明的形式      客观法的形式性质      法律思想的类型和法律绅士      法的形式的和实质的理性化神权统治的法和世俗的法      职务法和世袭王公的章程法的编纂      革命所胡立的法的形式的品质。自然法及其类型      现代法的形式的品质第八章  政治的共同体      政治团体的本质和“合法性”      政治的社会化发展阶段      政权的威望和“强权”      “帝国主义”的经济基础      “民族”      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分配:阶级、等级、政党第九章  统治社会学      第1节  统治的结构形式和运作方式      权力和统治。过渡形式      统治和行征管理。民主的行政管理的本质与局限      通过“组织”进行统治。统治适用的原因      第2节  官僚体制统治的本质、前提和发展      第3节  父权家长制的和世袭制的统治      第4节  封建制度、“等级国家”和世袭制度      第5节  魅力型的统治及其改造      魅力的本质和作用      魅力型权威的产生与改造      统治形式的纪律化和求实化      第6节  政治的统治和僧侣政治的统治      第7节  不合法的统治(城市的类型)      城市的概念和范畴      西方的城市       中世纪和古代的望族城市      平民城市       古代和中世纪的民主       第8节  理性的国家强制机构和现代的政党和议会(国家社会学)      理性的国家的产生      理生的国家作为垄断合法暴力和强制机构的统治团体      作为行政客理的国有的统治运作;政治的领导和官员的统治      政党和政党的组织      作为国家机关的议会和行政公开的问题;选择领袖的任务      议会制度与民主译后记

章节摘录

书摘实质法领域的区分内容提要:“公法”和“私法”赋予权益要求的法和规章;“政府”和“管理”;“刑法”和 “民法”;“不合法”和“违法”;“统治全权;权利的限制”和“权力分立”;“法”与“讼”;理性法律思想的范畴    今天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最重要的区分之一是“公法”和“私法”之区分。    1.与社会学的区分相适应,公法干脆可以界定为这样一种行为准则的总和:按照法律制度必须赋予行为的意向,行为涉及国家的强制机构,亦即它服务于国家机构本身的存在、扩展以及直接贯彻那些依照章程或者默契所适用的目的;而私法则可以界定为这样一种行为准则的总和:按照法律制度所赋予行为的意向,行为与国家的强制机构无涉,而是仅仅可以被国家强制机构视为通过准则调节的行为,由于这种区分的非正式的性质,在技术上似乎给私法造成了困难。然而,几乎所有的界限的标定都是以这样的划分为基础的。    2.这种区分往往与另一种区分相互交织在一起:人们可以把“公”法与整个规章等同起来,即:按其正确的法律意义仅仅包含着对国家机构的指示的准则,而不是阐述个人业已获得的、主观权利的准则,这正好与“权益要求的规范化”相反,这种规范化是阐述主观的权利的。然而,首先必须正确地理解这种对立。公法的准则,例如关于竞选总统的准则,也能够阐述个人主观的权利,而是“公众的”权利,例如:选举的权利。    不过,个人的这种公众的权利,根据法律意义,今天不被视为与诸如财产相同意义上的获得的权利;原则上讲,甚至对于立法者来说,财产也是不可触犯的,正因如此,也是为立法者所承认的。因为个人的主观的、公众的权利,按其法律意义,实际上是作为个人的主观的、为某些特定限制目的的国家强制机构的机关采取行动的管辖权限。尽管它们表现为主观的权利的形式,它们被视为纯粹是一种规章的反映,不能看作是客观的权益规范化的结果。不过。也远远不是所有在不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在上述第1点里所指出的意义上的私法的权益,都是“获得的”主观的权利。    甚至财产权的总是许可的内容也可能被视为法律制度的反映,而一种权利是否被视为“获得的”权利的问题,实际上往往仅仅归纳为是权利被取消,是否会带来赔偿损失要求的问题。因此,人们或许可以断言,整个公法按其法律意义只不过足规章,然而也并非任何规章都仅仅创造公众的权利。在政府权力作为一位君主获得的、世袭的权利的地方,或者相反,在某些主观的公民权利·般被视为诸如“获得的”私人权利的地方,在这些法律制度里,情况尤其并非如此。    3.最后,人们叮以这样进行区分:把若干按照法律意义被视为“纳入同佯秩序的”各疗相瓦间所面对的所有事务,作为“私法的”事务,同公法的事务分别开来,(通过法律事务)划分各方的权利范围是行为在法律上“正确的”意向,不管是立法的工作也好,法官的工作也好,也不管是诉讼争端各方自身的行为也好,都应如此;在公法的事务中,按照法律的意义,有一个突出的权力的体现者,拥有权威的命令权力,他同其他的、按照准则的法律意义“处于服从地位的”人相对立。不过,并非国家强制机构的任何机关都拥有命令的权力,而且。国家机关的根据公法规定的行为并非总是命令。因此,调节若干国家机关的关系,即调节同样重要的权力的体现者之间的关系,显然是公法的真正内部的范围。此外,不仅必须把直接存在于权力的体现者和权力的服从者之间的关系,而且也(必须)把权力服从者的那种服务于对重要的权力的体现者和权力体现者们的任命和监督的行为,列入由“公法”调节的行为的领域。但是这样一来,这种区分显然在很大程度上又回复到上面首先说明的区分的轨道上。它并不把任何权威的命令权力及其同权力服从者的关系都作为公法加以对待。雇主的权威命令权力显然就不是,因为它是通_过形式上“处于同样秩序里的人”之间的“法律事务”产生的。不过,家长父亲的权威命令权力也是作为私法的权威对待的,显然仅仅因为国家被视为唯一的合法权力的源泉,因此,只有那种按其必须由法律制度赋予的意向、关系到保存国家机构和实现由它所谓自己主宰的利益的行为,在“公”法上才被视为至关重要的。哪些利益是必须被各种国家的机构自己执行的,今天显然也是可能变化的。首先,一种利益领域可以通过制成章程的法,有意这样调节,使创造个人的权益要求和国家机关的命令权力或其他职能,对于同一种情况相互竞争。同时并存。    因此,划分公法和私法的范围,即使今天也不是处处都一目了然的,更不用说过去的情况了。区分的可能性恰恰可能是不存在的。如果整个的法和所有的管辖权限,特别是所有的命令权力,本身都具有个人特权性质(在国家元首身上往往称为“大权”),就不可能区分。同时,在某个特定的事情上谈论权利、或者强制要求征召某人去打战、或者要求他一般要服从的权限,同样也是一种“获得的”主观的权利,而且可能同样全然是某种法律事务、出让或继承的对象,诸如利用一块耕地的权限。正是从法学上看,政治权力不具有强制机构的结构,而是通过主观的命令权限的不同持有者和候补者的具体的社会化和妥协来表现的。于是政治的命令权力被视为与家长、地主、农奴主的命令权力没有本质的不同:父权世袭制的情况。只要法达到这样一种结构——这种结构从未得到彻底执行——,那么在法学上,一切与我们的“公”法相适应的东西,都是具体的权力拥有者的主观权利的对象,犹如一种私法的权益要求一样。        然而,法的形态也可能具有恰恰是相反的性质,而且在今天落入私法的广泛领域里,则根本不存在在最后应用的意义上的“私”法。如果一切具有赋予权益要求的、客观的法的性质的准则都不存在,即如果整个从根本上适用的准则在法学上都具有“规章”的性质,也就是说:所有私人的利益不是作为有保障的主观的权益要求,而是仅仅作为那种规章效力的反映,才有获得保护的机会,那就不存在着“私”法了。只要达到这种状况——它以往从未普遍存在过——,那么整个的法都溶解到行政管理的一个目的上:“政府”  ……

媒体关注与评论

译后记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年)是当代最负盛名、最杰出的社会学家。除了卡尔·马克思外,马克斯·韦伯与弗洛伊德、尼采和爱因斯坦一起,属于给本世纪的思想打下最深刻烙印的少数西方的伟大人物,他属于西方现代最著名的政治思想家。    马克斯·韦伯最重要的贡献是创建和阐释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学。但他“不仅建立社会学,他与社会学共存,永垂不朽”(1988年10月9日《法兰克福汇报》)。甚至社会学本身有时也经历着重重危机,而马克斯·韦伯在科学领域里的杰出地位,在西方现代科学的论战中,却从未受到或面临直接的威胁和挑战。当然在社会主义国家,则另当别论。不过,在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前苏联和东欧国家)里,马克斯·韦伯遭到一个时期的冷遇之后,介绍和研究他的著作也成了社会科学研究的热门课题。在现代社会科学的学术讨论中,马克斯·韦伯著作中常用的一些概念和术语,像“使世界摆脱魔法”、“理性化”、“官僚体制化”、认识方法论中的“价值自由”、“责任伦理”等等,几乎无所不在。除了对社会学的影响外,他的著作对政治学、经济史、社会史、尤其是宗教史的影响,是无可估量的。    《经济与社会》(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虽然是作者逝世后才汇集、整理、出版的,但是,它无愧为马克斯·韦伯的代表作,尤其是他的社会学的代表作。关于这部巨著的内容、结构、出版以及自首次出版(1922年)以来版本的演变与增补,本书新版整理者约翰内斯·温克尔曼(Johannes Winkelmann)在第4版和第5版的前言中,作了详尽而深刻的论述和介绍,对此无庸再多赘言。少已出过6版。在有些国家(如日本)和地区(如我国台湾省),在尚未能翻译出版《经济与社会》全书之时,作为权宜,先翻译出版了《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供了解和研究这位科学泰斗之用。    2.“统治”作为“整个社会现象”的基本核心,对马克斯·韦伯来说,是一个基本的概念。《统治社会学》这一章不仅占全书1/3强的篇幅,是贯穿全书的一条主线,而且也是他整个著作的一个核心部分。马克斯·韦伯在这里提出了统治的产生、发挥职能的方式、结构形式和合法性等问题,这些都是西方近代政治思想的经典问题。因此,他的统治社会学也被有些学者看作是他的政治学。除了他的两卷集的《政治论文集》外,《经济与社会》也是研究马克斯·韦伯的政治思想的基本著作。    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斯·韦伯及其思想和著作的介绍与研究,起步较晚,甚至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比较,也相对较晚。在社会学被革出“教”门——近30年之久在我国教学领域和科学研究无立足之地——的时代,想介绍和研究马克斯·韦伯是难以想像的。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高等学校重新开设社会学系或专业,或者讲授社会学课程,社会科学研究部门重新设置社会学研究机构,才从根本上为介绍和研究马克斯·韦伯提供了可能性,创造了大环境。重获新生的社会学在我国的科学殿堂和高等学府赢得一席之地后,社会科学界的有识之士立即呼吁翻译和介绍马克斯·韦伯的著作,尤其是他的社会学代表作——《经济与社会》。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不顾自己所学并非社会学专业,也不顾个人才疏学浅,冒昧忝任马克斯·韦伯这部科学巨著之翻译。笔者曾译过一些政治的、历史的、经济的、法律的、乃至古典哲学的著作。说实在的,《经济与社会》是我所遇到的最难读、因而也最难译的作品。作者才高识广,博古通今,作品内容包罗万象,几乎囊括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偶尔也涉及自然科学领域,加上有些语言文字比较晦涩难懂,诸多语种的外来语词句,甚至现在有些德国人也感到陌生、难读、不易理解。为忠实、准确翻译这部著作,笔者曾两度(共10个月之久)赴德作专门研究,着重研读它和作者的其他著作,查阅有关资料,请教有关专家。历时4年,才终于能使全书得以付梓。可谓一段不很轻松的历程,然而是值得付出艰辛的劳动。  ……

编辑推荐

马克斯·韦伯的研究方法是十分独特的,不同于在他以前或与他同时代的任何一个社会科学家。而且,他本人还非常重视方法论本身的研究,撰写了几篇这方面的经典论文。《经济与社会》就是其中的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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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0条)

 
 

  •   在人文科学研究中,马克思·韦伯的研究思路和方法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尽管有些立论的前提并不正确)。《经济与社会》绝对值得学子一看。
  •   韦伯的书值得拥有,都要读一下
  •   好厚的书,希望对考研有帮助
  •   写得很好,不愧是经典读物
  •   比较理论化,不太易懂。不过确实是韦伯的经典著作,还是值得读的。
  •   喜欢内容好服务好价格好
  •   很好很好!!!!!!!!!!!!!
  •   经济与社会(下)
  •   馬克思韋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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