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法理学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作者:程波  页数: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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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国近代法理学(1895-1949)/中国法律史学文丛》编著者程波。
《中国近代法理学(1895-1949)/中国法律史学文丛》内容提要:本书为系统阐述中国近代法理学的论著。既对晚清至民国种种《法学通论》教科书资源作了考证,又辨析诸多教材版本,及学脉渊源与学术成就并不同一的民国法学者、法律教员的时代印迹。认为,在清末废除科举、推行近代教育制度的背景之下,大量流通的《法学通论》教科书,成为民众普及法律知识的最直接的媒介之一。近代西方法学观念中的核心法律概念,“
宪政”“自由”“权利”“三权分立”频繁出现在新式学堂的各种教科书里,并由日常生活的新闻事实传入中国,从而作为近代。法律知识。的一部分而被社会化。尽管晚清最后十年开始的大规模的汉译日本《法学通论》教科书具有某种典范意义,但是,“五四”新文化运动后,中国近代法理学亦渐次注重从英美法学理论资源中汲取养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是来自日本而是来自欧美的法律和法学,对中国近代法理学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者简介

本书作者程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湖南商学院法学教授。常年从事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电影与美国法律文化等讲学与研究。学术研究特别关注西方法治思想和制度演进的历史,涉及法治理论、司法制度、法律文化等领域。受马歇尔“自然界没有飞跃”的影响,深感中国法治建设亦需要渐进推行,学术观点主张创造接受法治思想的舆论环境,在法治秩序中提升“公民美德”和“公民参与”精神。在从事的法学教育及实践中,主张通过法律案例、法律电影等的教学手段,丰富同学们对法律的理解,敏锐地发现和关注生活事件中的法律意义,学会用法律的方式来思考社会问题。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的动机
第二节 研究的问题层面
第三节 研究的架构
第一章 晚清汉译日本《法学通论》教科书研究初步
第一节 《法学通论》教科书书目汇表及版本略考
一、书目汇表
二、著作提要及版式略考
三、《法学通论》与近代法学知识的导入主体
第二节 晚清汉译《法学通论》教科书出版高峰之原因分析
一、与清末“法政诸学”的互动
二、与晚清推行“新政”的关联
三、结论
第二章 王国维翻译的《法学通论》及其关联影响
第一节 王国维的翻译实践与《法学通论》之时评
一、王国维早期的日文翻译实践:
二、王国维译《法学通论》及清末时人的论评
第二节 王国维翻译的《法学通论》在内容上的特色
一、博引欧美各名家之说,探究法学理论诸问题
二、以进化史观为指导,强调法律家于社会上之势力
三、不为欧美众家之说所囿,而能自为中肯之论断
四、注重立法理论与法律解释
五、强调法律与道德的进步发展
第三节 日译法学名词在中国初期引入
一、建构“法律”概念群的关联及其说明
二、建构“权利”概念群的关联及其说明
三、结论
第三章 思想脉络的考察:梅谦次郎与孟森
第一节 梅谦次郎与近代中国
一、法政知识中的日本因素
二、“思想资源”与“想象空间”
第二节 思想脉络的考察和多重维度的影响
一、梅谦次郎《法学通论》中译本的综述
二、梅谦次郎《法学通论》教科书影响的多重维度
第三节 梅谦次郎与孟森
一、孟森法学的思想来源
二、孟森《新编法学通论》所关切的中国问题
三、结论
第四章 汉译《法学通论》教科书与中国“法学近代化
第一节 近代中日法律名词交流研究
一、从“翻译”的定义到“法律”定义的翻译
二、李大钊对一个法律名词的辨识及其方法意义
三、西方“法律”概念传入中国之研究述要
四、从“双语字典”到“日语借词”
第二节 法学学科术语的流变
一、法学通论与法学、法律学、法理学、法律哲学
二、法学与其他学科之关系
第三节 西方法学流派的初期引介
一、自然法学派之法律思想的早期译介
二、分析法学派之法律思想的早期流传与译介
三、历史法学派之法律思想的早期流传与译介
四、结论
第五章 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初步成长(1912—1928)
第一节 概说:以民国初期的《法学通论》教科书为中心
第二节 法律教育的实像:以法学家夏勘与朝阳大学为中心
一、撰述朝大讲义,慎重选聘教师,鼓励学生参加法科讲义疏注
二、“法治阶梯”:对夏勤《法学通论》的文本分析
三、两个“夏勤”
第三节 向近代法理学“嬗变”的媒介
一、“能普及法学知识于国民”:王觐与他的《法学通论》
二、“初习法学的唯一读本”:白鹏飞与他的《法学通论》
第六章 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形成发展(1928-1938)
第一节 概说:以南京时期的《法学通论》教科书为中心
第二节 中国法理学的“近代性”与《法学通论》的表现形态
一、中国法理学的“近代性”
二、《法学通论》的表现形态与“三民主义”话语的进入
三、《法学通论》与考试类用书
第三节 近代法理学的“嬗变”:以丘汉平的《法学通论》为中心
一、学科创制过程中的思想与学术
二、丘汉平《法学通论》的学术思想特征
第七章 中国近代法理学的“批判”与“自觉”(1938—1949)
第一节 概说:以枪炮年代的《法学通论》教科书为中心
第二节 跨越法学的批判:法学理论的本土化表达
一、蔡枢衡的学术贡献:发现中国法学幼稚
二、对近四十年来中国法律及其意识的批判
三、中国法应有之面目和精神
四、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
第三节 “横的了解”和“纵的领悟”:以梅仲协《法律论》(一名《法理学大纲》)为中心
一、法律观与学脉渊源
二、法治的理论基础与本诸人类理性而产生的法律
三、法律与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关系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知识论述”
一、“科学的法律观”及其中国法律、法学与中国社会的关系
二、客观论理学的方法及其对各派法理学的批判
三、“法律是附丽于国家而存在的”
四、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知识论述”在法律本质上的表达
五、结论
参考书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为何这本著译(者)和时间均相同的《法学通论》,会有两个不同版本?带着这样的问题,让我们先从矶谷氏《法学通论》的译者王国维说起。据记载,王国维曾在国内罗振玉创办的东文学社“二年有半”,既跟藤田剑峰学日语,参与翻译出版那珂通世的《支那通史》与桑原隲藏的《东洋史要》;又跟藤田、田岡(田岡佐代治,号岭云,东京大学文学士)学英语,通过田岡得以接触到康德、叔本华的著作,“心甚喜之”。1901年2月,在藤田的介绍和一手安排下,王国维在日本人东京物理学校,至1901年6月26日提前归国,这是王国维短暂的留学经历。1901年中秋前夕,王国维曾供职于罗振玉主持的武昌农务学堂,担任“译授”,也就是协助外籍教员讲授农学课程。在武昌“译授”期间(大约是1901年中秋节后至1902年春节前),王国维不仅按罗振玉的提议编撰了中小学堂教材,而且还翻译了日本学者中村五六编撰、顿野广太郎修补的《日本地理志》和藤泽利喜太郎的《算术条目及教授法》及矶谷幸次郎的《法学通论》等中高等师范学堂的教育用书。大约在1901年前后,王国维与樊炳清、沈纮等“东文学社”同学均有译著在金粟斋译书处出版。金粟斋译书处由蒯光典于1900年在上海南京东路创办,经理方漱六,但其存在时间不长,1902年即告歇业。据包笑天先生的回忆,金粟斋译书处的印书业务主要是商务印书馆承担。因此,我们可以断定上海金粟斋译书社的矶谷氏《法学通论》铅印本,或更早于上海商务印书馆的矶谷氏《法学通论》版本,或这两个版本就是同一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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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法理学(1895-1949)》编著者程波,在法学期刊发表论文40多篇。著有《西方法律思想史——法治源流》,研究领域: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近代法理学(1895-1949)》阐述的近代法理学,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是来自日本而是来自欧美的法律和法学,并对中国近代法理学产生了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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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中国法治的转型始于近代,自清末变法开始,学习西方的法学理论,进行变法图强。梳理中国近代的法理学,有益于法学理论的发展。
  •   当资料汇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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