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社会

出版时间:2013-4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作者:张仁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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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传统中国,崇尚礼法治国,礼法合一,失礼入刑。不同时期,礼法与社会的关系张驰态势各不相同。清末社会剧变,礼法趋于分离,法律向近代转型,法制近代化由此起步。本书以清代礼法与社会结构、社会生活、社会阶层以及社会心态等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依据官方典籍、正史记载、方志文献、野史笔记等资料,对清朝前期、中后期及清末礼法与社会的互动情景做立体描绘,清晰的礼、法与社会互动的轨迹在此延伸。
当下中国法律现代化建设中,如何实现外来法律移植与本土特色社会的有机融合,尽可能地消弭“礼法之争”,把握法律发展走向,阅读本书,启迪良多。

作者简介

张仁善,江苏东台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主编,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兼职教授,兼任江苏省法律史学会副会长、江苏省港澳台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等职。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法律社会史、司法传统与司法现代化等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出版专著多部,主持过多项国家及省部级课题,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奖项。

书籍目录

绪言 中国法律社会史的理论视野 一、中国法律社会史的研究对象 二、历史的“长时段”与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 三、社会结构与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 四、社会阶层与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 五、社会生活与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 六、关于“礼·法·社会——清代法律转型与社会变迁”的研究意图及学术动态梳理 上 编 第一章清朝礼法思想体系的形成 一、礼法合一——传统中国特有的法律现象 二、明清之际礼法的衰微 三、民族文化的征服与法律文化的同化 四、清朝礼法思想体系 第二章礼法与清朝前期的社会生活 一、礼法与物质生活 二、礼法与精神生活 第三章 礼法与清朝前期的伦理结构 一、刑罚标准 二、服制关系 三、父权的扩大 四、夫权的提高 第四章清朝前期礼法的社会功能 一、政治功能 二、教化功能 三、影响礼法功能的诸因素 下 编 第五章清朝中期礼法的松弛 一、礼法松弛的表现 二、礼法松弛的社会背景 三、礼法松弛反映出的时代特点 第六章清末礼法分离的基本轨迹 一、清末修律动议 二、清末修律实践 三、恢复礼制的失败 四、同途殊归的修律宗旨 第七章清末礼法之争(上)——礼法分离的准备 一、传统礼法的继承与改良 二、新型程序法蓝本的夭折 三、近代刑法体系框架的搭建及其引发的法律讨论热潮 第八章清末礼法之争(下)——礼法分离的实现 一、新刑律体例之争 二、立法指导思想之争 三、最后的争辩与礼法分离的实现 第九章礼法分离与清末社会心态 一、民众心态——导致礼法规范失控 二、司法主体心态——造成礼法实施渠道阻塞 三、知识精英心态——决定法律样式的更新 第十章传统礼法反思与法制现代化前瞻 一、物质层次近代化的起步与民众道德观念的转变 二、社会结构的转型与礼法基础的动摇 三、先进法律文明的移植及其本土化途径的思考 四、传统礼法反思与法制现代化前瞻 主要参考文献 原版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女子为人妇,固然要得到丈夫的承认,但更重要的是要得到男方家长或族人的承认。如婚礼中的“妇见舅姑”礼规定,新婚次日早晨,新妇要端脸盆、拿早点到舅姑房间设席请他们用早餐,对他们作拜,“妇盥馈舅姑”礼要求新妇次日中午准备酒食器具,人献舅姑,侍候他们用餐。舅姑用餐时,新妇再拜两次;“庙见”礼要求成婚第三天,新婚夫妇拜于家庙,拜完后,如果有同居尊长在场,新妇要以见舅姑礼相见,看到丈夫伯叔,也是如此。对方问话,要严肃对答。见到丈夫姐妹小姑,按年龄顺序,依次行礼。经过一番烦琐的礼仪,新妇方算为男方家庭所承认,在夫家的低下地位也从此被确定下来。妇女自嫁到男方家那天起,就附属于男方家庭,人格受到极大贬低。如有的地区,新妇见舅姑时,必须膝行。庭中置方桌,新妇膝行到桌前,必叩头数次。膝行到桌旁,又叩头数次。如此周而复始约数小时的“跪茶跪酒”,新妇“多有不胜其苦而当堂痛哭者”。从此,女子开始由在家受父家长统治转而受男方父家长及丈夫的统治,个人的自由被严莺柬缚。 礼法不许良贱血缘混同,使得结婚变成“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良贱通婚为法律、社会所不容。清朝前期,民间议婚基本以门第为主。如震泽县“男女议婚,大率以门楣为重”,宁海县“婚姻择,先门第”。良贱之间即便结姻,也要被强行拆散。康雍间,无锡县华姓家族一成员将女儿许配给奴仆的儿子,该族士人华泰认为有辱宗党,出面干涉,经官府判决,婚姻被强行拆散。至于官员就更不能娶身份低贱的人为妻,乾隆六年,大学士赵国麟与“市井庸人”刘长藩结为姻亲,竞遭到乾隆的斥责。良家女子也把嫁给奴仆视为莫大耻辱,有的甚至以死相拒。有一女子已受过男家聘礼,后知道夫家为奴仆后,誓不相嫁,临聘娶那天,该女子竞截发投入尼姑庵。良人不能娶奴婢之女为妻,礼法以婚姻的形式确立社会等级。 在婚姻离异上,男子比女子享有更多的特权。“七出”之律仍是限制妇女人身自由的重要条规。作为人妻,只要犯“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恶疾”中的一条,丈夫就有权利将妻休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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