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民族事务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民族出版社  作者:《中国的民族事务》编写组 编  页数:239  

内容概要

  《中国的民族事务》主要有少数民族的基本情况、人口与分布、历史与文化、经济与社会、民族识别工作、民族识别的原因、民族识别的原则、民族识别的进程、民族识别的意义、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和语言大调查、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社会背景、基本方针、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西藏的改革等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少数民族的基本情况  一、人口与分布  二、历史与文化  三、经济与社会第二章  民族识别工作  一、民族识别的原因  二、民族识别的原则  三、民族识别的进程  四、民族识别的意义  五、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和语言大调查第三章  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  一、社会背景  二、基本方针  三、民主改革  四、社会主义改造  五、西藏的改革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保障第五章  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一、政治权利保障  二、文化权利保障  三、宗教信仰权利保障  四、特需生活用品保障第六章  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帮助  一、发展经济  二、发展社会事业  三、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  四、扶持边境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五、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六、制定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第七章  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发展  一、实行民族平等  二、维护民族团结  三、开展民族互助  四、增进民族和谐第八章  民族工作机构  一、人大的机构  二、政府的机构  ……第九章  少数民族研究附录后记

章节摘录

  一是对农业生产的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是指那些已经完成了民主改革的民族地区。这类地区同汉族地区一样,农村经济基本上是分散型、个体型农业经济。个体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一方面在发展生产上表现了极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程度不同地存在缺乏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困难,在进行农田水利建设、抵御自然灾害、采用农业机械和其他新技术方面,存在诸多不便。这两个原因,决定了走互助合作道路成为各族群众的愿望和选择。针对这种情况,中央政府积极引导和组织少数民族农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1955年2月,中央政府发布《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指示》,决定采取三个步骤:一是组织各种形式的互助组,在不改变个体经济所有制的条件下开展生产互助。二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试办和推广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般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收益按土地和劳动力比例分配。三是在初级社的基础上试办和推广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耕畜、大农具折价人社为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按劳分配。民族地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形式多样,有单一民族组成的,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组成的;有单纯经营农业的,也有农牧业结合的。在处理土地和生产资料人社的过程中,充分照顾了当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民族特点。比如,在贵州、广西,对布依、苗、侗等民族女儿婚前用来种植麻或蓝靛,以便置备嫁妆的“姑娘田”,就予以保留,没有入社。到1 95 7年底,民族地区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 6 9/6。  二是对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府根据当时的实际,提出了“千条万条,发展牲畜第一条”的方针,采取了更加慎重、更加符合牧区实际、更加有利于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1 953年6月,中央民委第三次委员(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若干牧业区畜牧业生产的基本总结》,从5个方面总结了经验教训,肯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人畜两旺”等发展畜牧业经济的方针和“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等发展畜业经济的政策,以及保护培育草原等具体措施。同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国务院前称)批准了这一文件。1956年7月,政务院批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明确指示:对畜牧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必须切实注意保护和发展畜牧业生产这个中心环节,工作步骤和方法必须建立在十分稳妥、可靠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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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很好,官修的资料,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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