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实务手册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中国农业  作者:赵留贯  页数:466  

内容概要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实务手册》简明通俗,内容丰富,紧密结合农业执法的实际,融入了农业法律法规的精神,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指导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实务手册》不但是农业部门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读本,也是“五五”普法的一本很好的参考资料;不但是农业执法人员的一本工具书,而且也是农业部门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培训教材。该书对于加强农业行政管理工作,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部分 农业行政执法常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种子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附件: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第二部分 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与评估一、种植业类委托单位对代销单位的农药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案非法修改农药标签案伪造农药登记证号案经营劣质的农药产品案生产、经营、使用违禁农药案经营的农药所含成分与产品标签不符禁止生产、经营假农药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第三部分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实践与思考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实务手册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