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手册

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  作者: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等编  页数:429  

内容概要

本书根据农业质检机构管理的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重点介绍了以下内容:第一、二部分收集了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便于读者及时了解、掌握现阶段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第三部分主要收录了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质检机构管理上的要求以及评审方面的最新制度和办法,便于读者对评审准则条文的理解与运用;第四部分梳理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和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现场评审有关表格格式等,便于评审员和农业质检机构开展评审等相关工作;第五部分收集了关于检测仪器计量检定的相关规定。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部分  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三部分  管理与评审规章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七批)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部分  评审表格及有关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申请书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暨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报告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复查、扩项)认可评审报告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签到表 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考核试验项目计划表 实验室对资质认定评审组的工作评价反馈表 实验室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 被评审机构对评审组长的工作意见反馈表 机构考核、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评审需提交材料清单  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评审需要提交材料清单第五部分  其他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章节摘录

插图: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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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手册》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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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挺好的,比较有指导意义,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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