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法规文件汇编

出版时间:2012-2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作者:住房和城建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内容概要

《工程质量安全法规文件汇编》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法规文件的汇编本,内容丰富翔实,共分五部分阐述,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实际应用性。适用于建筑施工技术人员、建筑工程设计人员、科研人员及建筑工程管理人员使用。

书籍目录

一、法律法规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房屋建筑丁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丁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同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二、部文(函)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建[2000]142号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建E2000]185号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建建E2000]211号
 关于印发《梁思成建筑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设E2001]218号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Ez002]173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3]82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3]107号
 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3]167号
 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E2003]218号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技术进步与技术政策要点》的通知
 建质函[2003]202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质[2004]148号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4]18号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建质E2004]47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质E2004]59号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质[2004]203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7号
 ……
三、部安委会文件
四、部办公厅文
五、司文(函)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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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法规文件汇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编写,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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