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执法查处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出版时间:2007-07-01  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作者:陈晖,张柱庭 著  页数:315  

内容概要

  《公路执法查处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公路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定名研究,具体内容为:违法行为定名的基本理论,《公路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定名理论与实践,《公路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定名研究意见。第二部分是公路执法查处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具体内容为:《公路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公路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和《公路法》规定的民事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公路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路政管理规定》规定的强制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第三部分是公路案件案由,具体内容为:公路行政执法案由,公路案件民事案由。第四部分是相关法律法规。  《公路执法查处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可供公路执法和管理人员学习使用。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公路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定名研究第一单元 违法行为定名的基本理论一、违法行为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二、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违法行为名称的功能四、对违法行为定名的原则和方法五、给违法行为定名的意义第二单元 《公路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定名理论与实践一、理论研究概况二、实践概况第三单元 《公路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定名研究意见一、研究意见二、关于《研究意见》的说明三、《研究意见》的使用建议第二部分 公路执法查处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第一单元 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一、《公路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二、《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附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其他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第二单元 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一、《公路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二、《公路法》规定的民事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第三部分 公路案件案由第四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章节摘录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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