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与法律

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作者:范金国  页数:274  

内容概要

  《公路与法律》精选了公路交通专业律师在《中国公路》和《中国高速公路》杂志上发表的五十多篇文章。全书分两部分:“观点集萃”从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视觉,发现、揭示公路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专业角度提出解决方案;“就事论法”对公路行业发生的涉法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出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该书既可以作为公路交通行业干部职工的普法读物和培训教材,也能成为公路交通法制工作者、社会公众研究公路交通法律的法律实用手册。

作者简介

范金国,公路交通专业律师,公路行业知名法律专家。2011年1月创办了全国第一家专门服务公路交通事业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湖北兴路律师事务所,现任该所主任。

书籍目录

第一编观点集萃 此安全非彼安全 五大诉讼风险防范攻略 农村公路不宜另行立法 盖然性标准与抗辩策略 挂靠车的处罚主体 法定责任主体 如何应对交警来函一 赔(补)偿费标准问答 五问户外广告 试运营期的法律空白 路产管理呼唤法律支持 十二个亮点 立法建议:建立公路“广告控制区”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法律问题七解 涉路诉讼面临的形势及应对 “第三方”试水路政执法 为“公路行政强制”擦亮眼 “担责”的法律之问 关于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思考 依法收费的真正“大考” 路政执法问答录 我们为什么说“不” 第二编就事论法 一起路政案始末 再看“全国第一案” 法办“军车” 行政执法必备两大意识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当法律遭遇冰雪 超限超载大不同 要命稻草 村道事故中的“连坐” 排水沟引发的赔偿案 “倒卡逃费”的法办依据 此无责非彼无责 合同的“有效”之争 打赢“牛”官司 非法厢板该谁拆 岂能一封了之 荒唐的“玩忽职守” 不该挨的板子 并非万能的护栏 阻击“稻草命案”成为判例 路政电话缺位的反思 路政车:示警灯不是摆设 坠桥诉讼的法律应对 遗洒引发的诉讼 路赔案件的京港澳模式 少受一点“夹板气” 谁来保护作业现场 不该流血又流泪 改扩建工程的法律风险预防 聚焦广东计重收费引发的“葫芦案” 治超中的欲加之罪需警惕 路赔案件中的角色误区 公路保护急需刑事司法解释 老问题引发的新话题 危化品凶猛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的挂靠行为,无论是有偿的挂靠还是无偿的挂靠形式,被挂靠者均有可能存在获利的情形,且被挂靠者一般要求挂靠者依法经营,实际上也是一种广义上的支配权体现。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的挂靠协议是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路政执法机关没必要去调查是否存在一个内部的挂靠协议,更没必要去调查该协议是如何约定运行支配和利益获取的权属问题。 笔者认为,根据《公路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这里的承运人是对所有在公路上从事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简称。任何从事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只要违反国家对超限管理的行政管理秩序,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就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路政处罚的时候,原则上应以名义车主作为处罚的相对人。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且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可见国家法律已经确立了机动车登记既是对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许可,也是对机动车所有权的确认。公安机关对机动车的登记是一种行政登记。同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这一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物权法》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因此,对超限车辆进行处罚的时候,无论车辆是否为挂靠,名义车主依法应视为车辆的所有权人,车辆的所有权人在违反国家超限运输行政管理秩序时,是可以作为处罚相对人的。 当有证据证明车辆是挂靠车辆的,挂靠者即所谓的实际车主,则成为实际在公路上从事超限运输的单位或个人,挂靠者违反国家超限运输行政管理秩序时,同样应当受到行政制裁,故挂靠者也可以同时作为处罚相对人。

编辑推荐

《公路与法律》既可以作为公路交通行业干部职工的普法读物和培训教材,也能成为公路交通法制工作者、社会公众研究公路交通法律的法律实用手册。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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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非常详实的内容,我买了之后,就后悔没有多买,结果现在总是显示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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