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作者:李方武 编  页数:272  

内容概要

本书是根据教育部高职高专经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职业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吸收近年来国内外经济法领域的发展成果和其他同类教材的先进经验编撰而成的。  全书共13章,系统介绍了经济法的基础知识、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与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税法、金融法、会计法与审计法、劳动合同法。每章的内容都按照学习目标、引导案例、基本内容、练习题的模式进行编排,中间穿插了“案例聚焦”、“相关链接”、“法律提示”等栏目,便于学生理解、掌握和应用所学知识。本书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技能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强化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作者简介

  李方武,黑龙江农垦管理干部学院法学副教授,法学硕士,经济管理学硕士,二级律师,主要致力于经济法、民商法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先后主持、参加省级以上科研课题两项,主编、参编法学教材两部,在《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东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书籍目录

第1章 经济法概述    1.1 经济法的含义    1.2 经济法律关系    练习题  第2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2.1 仲裁    2.2 经济诉讼    练习题  第3章 企业法律制度    3.1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3.2 个人独资企业法    3.3 合伙企业法    3.4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练习题  第4章 公司法    4.1 公司法概述    4.2 有限责任公司    4.3 股份有限公司    4.4 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练习题  第5章 合同法    5.1 合同法概述    5.2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5.3 合同的履行    5.4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5.5 违约责任    练习题  第6章 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    6.1 产品质量法    6.2 食品安全法    练习题  第7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7.1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7.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7.3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练习题  第8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8.2 消费者的权利    8.3 经营者的义务    8.4 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    练习题  第9章 知识产权法    9.1 知识产权法概述    9.2 著作权法    9.3 专利法    9.4 商标法    练习题  第10章 税法    10.1 税法概述    10.2 流转税    10.3 所得税    10.4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练习题  第11章 金融法    11.1 金融法概述    11.2 中国人民银行法    11.3 商业银行法    11.4 票据法    11.5 证券法    练习题  第12章 会计法与审计法    12.1 会计法    12.2 审计法    练习题  第13章 劳动合同法    13.1 劳动合同法概述    13.2 劳动合同    13.3 劳动基准    13.4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练习题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除此之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监事的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3)监事会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限制和义务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编辑推荐

  目的性强:通过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力争启发读者的理性思考,指导读者提高实践能力。  适应性广:作为教材主要服务于高职高专院校财经专业的学生。  知识新颖:引用最新的法律法规、案例和数据。  体例活泼:强调图表有机结合,栏目多样化。  资源丰富:可免费下载教学资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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