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倪红霞 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2-08出版)  作者:倪红霞 编  

内容概要

  《经济法(第2版)》共分11个模块,由四大部分内容组成。第一大部分即第1模块,主要介绍经济法概述、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程序法)、诉讼时效和经济法律责任。第二大部分即模块2,介绍我国劳动合同法(属社会保障法)。第三大部分即模块4~10,介绍我国主要的经济法律法规(实体法),包括关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税法、会计法、专利法、商标法);关于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企业法、公司法);关于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大部分即模块3、11,介绍我国部分民商法(物权法、票据法)。  《经济法(第2版)》概述部分为法学法律基础理论,为学生学习后续各模块作基础知识铺垫;程序法部分让学生懂得如何面对经济纠纷,解决经济纠纷,如何维护自身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让学生详细了解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以提高维权意识和技术性维权效率;实体法部分能满足财经类不同专业的理论教学需要,并充分照顾到了中职学生考证的需要;物权法让学生了解我国平等保护合法财产的法理依据,并学会分析一些物权相关现象。

书籍目录

模块1经济法概述(1) 单元1—1经济法概述(2) 单元1—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4) 单元1—3诉讼时效(18) 单元1—4经济法律责任(20) 课后练习(22) 模块2劳动合同法(26) 单元2—1劳动法(27) 课后练习(47) 模块3物权法(51) 单元3—1物权法(52) 单元3—2所有权(56) 单元3—3用益物权(62) 单元3—4担保物权(65) 课后练习(69) 模块4合同法(73) 单元4—1合同与合同法概述(74) 单元4—2合同的订立(76) 单元4—3合同的效力(81) 单元4—4合同的履行(84) 单元4—5合同的担保(89) 单元4—6合同的变更和转让(92) 单元4—7合同的解除与终止(93) 单元4—8违约责任(96) 课后练习(99) 模块5企业法(104) 单元5—1企业法概述(105) 单元5—2个人独资企业法(106) 单元5—3合伙企业法(110) 课后练习(121) 模块6公司法(125) 单元6—1公司法概述(126) 单元6—2有限责任公司(127) 单元6—3股份有限公司(137) 单元6—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义务、责任(145) 单元6—5公司债券(147) 单元6—6公司财务、会计(148) 单元6—7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149) 课后练习(152) 模块7税法(156) 单元7—1税法概述(157) 单元7—2流转税法(159) 单元7—3所得税法律制度(172) 单元7—4税收征收管理(177) 课后练习(181) 模块8会计法(184) 单元8—1会计法概述(185) 单元8—2会计核算(185) 单元8—3会计监督(187) 单元8—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88) 单元8—5法律责任(189) 课后练习(192) 模块9工业产权法(195) 单元9—1工业产权法概述(196) 单元9—2专利法(197) 单元9—3商标法(205) 课后练习(211) 模块10市场管理法(215) 单元10—1产品质量法概述(216) 单元10—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20) 单元10—3反不正当竞争法(226) 课后练习(231) 模块11票据法(237) 单元11—1票据法概述(238) 单元11—2票据行为(241) 单元11—3票据权利(244) 单元11—4票据抗辩(248) 单元11—5票据权利的瑕疵(249) 课后练习(251) 参考文献(256)

章节摘录

版权页:   6.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案例2—3 2001年3月,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刊登广告,招聘一名部门经理,要求有计算机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李某应聘,双方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8月5日,李某一次工作失误引起公司对其专业水平的怀疑,遂将其硕士学位证书送交有关部门鉴定,结果发现是伪造的。该公司遂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则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其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公司拒绝,李某遂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问该案例应当如何裁决?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李某利用假文凭骗取公司信任,双方签订的是无效劳动合同。据此,上述公司有权对此劳动合同实施撤销,李某不但没有权利要求得到只有解除合同才可能有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而且如果李某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7.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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