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初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文库

出版时间:2007-12  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  作者:吕岩峰,李海滢 著  页数:229  

内容概要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初论》是国内关于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第一项全面、系统、深入、具体的研究成果。除了对一般问题的阐论之外,《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初论》还对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职能机关、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规范化、中国四法域刑事法律的差异及其对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复合法域条件下的中国对外刑事司法合作关系、中国区际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的探讨。全书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立论允当,论证有据,语言平实,表述准确,对于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给予了理性的和前瞻性的观照。本书的见解和主张对于中国相关方面的法律实践必将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作者简介

  吕岩峰,男,1960年生,吉林省德惠市人,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等职,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区际刑法,所提出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两点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论”、法律适用的“适当论”等见解和主张,受到学界的高度重视和认可。主要著作有《吕岩峰论国际法》等,已有多篇论著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李海洋,女,1977年7月生,辽宁省抚顺市人1996年9月2000年6月,在辽宁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9月-2003年6月,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9月-2006年6月,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政治学博士后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刑法学、犯罪学、比较刑法学,已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政治与法律》、《法制与社会发展》、《当代法学》、《中罔刑事法杂志》等各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参编或合译的著作多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引论第一节 司法协助的历史沿革第二节 司法协助的概念和种类第三节 司法协助与中国第四节 本书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第二章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概述第一节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由来和意义第二节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三节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特点第四节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现状第三章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第一节 有关见解述评第二节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论析第四章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职能机关第一节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与职能机关的概念界分第二节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职能机关第五章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和主要内容第一节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第二节 关于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之争第三节 互通犯罪情报第四节 预审合作第五节 协助缉捕并移交案犯第六节 刑事诉讼移管第七节 区际刑事裁判(Decision)的承认和执行第八节 赃款赃物的追缴和移交第六章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途径与模式第一节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途径第二节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模式第七章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规范化第一节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签订第二节 《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示范法》的出台第三节 《中国司法协助法》的制定第八章 几个相关问题的探讨第一节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比较研究第二节 中国四法域刑事法律的差异及其对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第三节 复合法域条件下的中国对外刑事司法合作关系第四节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结束语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之展望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一、关于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的各种见解综述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是指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为联合打击跨法域犯罪,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等四法域之间进行刑事司法协助所必须共同遵守的活动准则。  关于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见解: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国两制原则、区际合作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条约义务优先原则。①  有的学者在论及制定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法问题时,认为下述原则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相互尊重原则、主动协助原则、以程序为主原则、日常合作和定期会晤相结合原则、不适用“双重归罪原则”、不适用“政治犯罪不协助”原则。②该学者后来又提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应遵循的原则为:“一国两制”原则、相互尊重原则、主动协助原则、以程序为主原则和效率优先原则。③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包括:“一国两制”原则,平等互助原则,普遍管辖权原则,法律适用原则。这里的普遍管辖权原则是指不论犯罪人是哪一法域的居民,不论犯罪发生于哪一法域,只要实施了国际公约规定的普遍危害人类生命与财产,破坏国际安全与和平的劫持民用航空器罪、危害民用航空器罪,劫持、扣押人质罪,海盗罪,破坏国际海底电缆罪,对受国际保护的人员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罪,走私贩卖毒品以及恐怖主义犯罪等行为,无论行为人在哪一法域被抓获,这个法域的司法机关应履行国际义务,对上述犯罪行为行使普遍管辖权,适用有关刑事法律予以制裁。而法律适用原则是指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司法机关在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工作中,内地司法机关应根据内地有关法律审查和决定是否向港澳台提供协助,在同意提供协助的情况下,按照内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协助活动,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我方也可以根据港澳台的司法机关的请求,在调查取证方面适用对方的一些特殊程序规则。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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